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劉某,山東人,現居重慶。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重慶市某公安分局立案偵查,現在被拘留在重慶市某看守所。劉某作為中介人,為了獲取報酬,就中介過程發現的違規、虛假情況有所隱瞞,但劉某並沒有積極、主動地參與虛假貿易合同的起草、簽訂過程。劉某在到案後已經如實向檢察機關交代自己以及其他涉案人員的案件相關事實。
二、律師辯護
2016年6月,劉某家屬被外所的一位律師帶到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在智豪律師詢問事情經過時,劉某家屬向我們講述了事件的經過。在智豪律師耐心傾聽了其講述後,細緻分析了法律問題,劉某家屬決定立即辦理委託手續。
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並於當日下午立即前往看守所會見。並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多次前往看守所會見劉某,並且根據劉某提出的案情進行細緻的研究分析,且分兩次將本案提交律所團隊進行討論,凝聚集體智慧,制定取保方案,為劉某爭取最大程度的權益。
在團隊討論中,智豪專家團隊紛紛為了劉某取保方案的制定提出寶貴的看法,最終制定了詳實且可行的辯護方案,其中既涵蓋本案事實的爭議點以及劉某個人特殊的身體情況、平時良好表現。
智豪律師積極與承辦機關聯絡,在提交書面取保申請且當面溝通意見後,又多次電話溝通,向承辦人有理有據地闡述了劉某取保的理由,並且最終得到承辦機關的認可,決定對劉某做出取保決定。
三、案件結果:
2016年7月,公安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決定,李某於當日被釋放。承辦律師陪同劉某家屬一起辦理劉某被取保的相關事宜。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劉某,山東人,現居重慶。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重慶市某公安分局立案偵查,現在被拘留在重慶市某看守所。劉某作為中介人,為了獲取報酬,就中介過程發現的違規、虛假情況有所隱瞞,但劉某並沒有積極、主動地參與虛假貿易合同的起草、簽訂過程。劉某在到案後已經如實向檢察機關交代自己以及其他涉案人員的案件相關事實。
二、律師辯護
2016年6月,劉某家屬被外所的一位律師帶到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在智豪律師詢問事情經過時,劉某家屬向我們講述了事件的經過。在智豪律師耐心傾聽了其講述後,細緻分析了法律問題,劉某家屬決定立即辦理委託手續。
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並於當日下午立即前往看守所會見。並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多次前往看守所會見劉某,並且根據劉某提出的案情進行細緻的研究分析,且分兩次將本案提交律所團隊進行討論,凝聚集體智慧,制定取保方案,為劉某爭取最大程度的權益。
在團隊討論中,智豪專家團隊紛紛為了劉某取保方案的制定提出寶貴的看法,最終制定了詳實且可行的辯護方案,其中既涵蓋本案事實的爭議點以及劉某個人特殊的身體情況、平時良好表現。
智豪律師積極與承辦機關聯絡,在提交書面取保申請且當面溝通意見後,又多次電話溝通,向承辦人有理有據地闡述了劉某取保的理由,並且最終得到承辦機關的認可,決定對劉某做出取保決定。
三、案件結果:
2016年7月,公安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決定,李某於當日被釋放。承辦律師陪同劉某家屬一起辦理劉某被取保的相關事宜。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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