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600餘萬,對楊某成功不予起訴

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犯罪嫌疑人楊某,寧夏人。
  楊某先就公司名義與客戶簽訂培訓合同,再透過委託方某辦理相關建築職稱證書以發放客戶。但由於方某的嚴重違約,導致楊某與客戶之間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加上楊某的公司面臨經營不善與資金鍊斷裂的問題,涉案費用遠遠超出楊某以及公司的承受範圍,部分客戶隨即報案引發此案。後楊某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二、律師辯護
  由於涉及的被害人人數將近五百餘人,波及面廣,我們在承辦本案過程中,面臨著各方面因素帶來的巨大壓力。即便這樣,最大程度地維護當事人楊某的合法權益,也是堅定不移地擺在智豪律師的首位。
  接受委託後,辯護律師第一時間會見了楊某。不僅持續地給與楊某精神上的鼓舞,還耐心為他講解有關於合同詐騙罪的法律法規,包括主客觀的認定問題。會見後,智豪律師多次提交本所特有的集體討論制度,原法官、原檢察官、法學教授等法律行家從不同角度深度剖析本案案情,提出有力地辯護思路,集中全所近七十名律師之智慧,仔細審查本案相關的事實、證據與法律。
  經過仔細梳理,我們初步認為楊某不起訴的可能性比較大。
  1、本案缺乏楊某偽造“假證”的主觀故意。楊某與方某合作多年,建立起了長期的商業互信基礎。本案中,楊某為了履行與客戶簽訂的培訓合同,照常向方某實際支付了證件費120萬。試想,如果楊某鐵了心要實施合同詐騙,辦理“假證”,何必需要花這麼多錢呢?況且,如果這些“假證”一旦被發現,承擔責任人肯定是楊某,真正的受益人便成了方某。
  2、雖方某一口咬定是楊某指使自己實施辦理“假證”的犯罪行為,稱楊某是本案的主謀。與之相反的是,楊某多次供述中均表示不知情。在司法實踐中,這種“一對一”的口供,並不能排除方某為了洗脫自己的犯罪事實,捏造事實,以減輕自身刑事責任的嫌疑,則不應對該口供進行採信。
  3、楊某得知“假證”一事後,也是第一時間也是拿出自己的全部積蓄,甚至向親戚朋友借款以籌集資金,積極地解決與客戶之間的糾紛。就算出現了無法退款的情況,並非故意為止,也是公司經營困難所導致的。試想,哪一個合同詐騙犯願意透過借錢的方式去補償被害人的財產損失?
三、案件結果
  在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環節,智豪律師分別提交了兩份長達二十餘頁的不予起訴的法律意見書。期間也無數次與檢察官進行長達半小時的電話溝通、面談後,最後終於收到了本案不予起訴的決定書。
  智豪律師的認真負責的態度讓楊某的家屬很感動,併發出由衷感慨:只有智豪才能如此盡心盡力對待當事人!
  智豪律師的辦案感悟是,律師如果碰上冤案,應當以書面和口頭相結合的方式積極和檢察官溝通,讓檢察官從百忙之中,從堆如山積的案卷中抽身出來重視你的案件,與你溝通聽你的意見,而不只是單純走走案件流程。
四、關聯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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