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涉嫌合同詐騙一百餘萬元,智豪律師辯護成功取保

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犯罪嫌疑人劉某,寧夏人,1977年出生。2016年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現案件處於偵查階段。劉某在本案中透過與別的公司合作,辦理相關職稱工作,與客戶簽訂合法的合同,在客戶交付定金後,由於劉某合作方的違約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履行,且因為劉某經營不善,資金鍊斷裂,超出劉某以及公司的承受範圍,無法退還部分客戶所交的費用。劉某在其到案後,已經如實向偵查機關交代所有案件情況。
 二、律師辯護
為了能夠最大程度維護劉某的合法權益,承辦律師多次前往看守所與劉某溝通,並且將本案數次提交律所團隊進行討論,並且確定了最佳的申請取保方案。總觀點為劉某不構成合同詐騙罪,支撐的理由有:
   1、劉某主觀沒有犯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故意。
   2、客觀上,劉某的確積極地為客戶代為辦理證件。
   3、劉某願意積極解決與客戶的糾紛。
   4、即使本案構成犯罪,也屬於單位犯罪
   5、劉某的家中有老父幼女,情況特殊。
三、案件結果
智豪律師多次向公安機關遞交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但是公安均未批准,但是智豪律師不放棄。在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環節,智豪律師積極與承辦檢察官進行溝通,數次面談,多次電話溝通,並書寫詳盡的法律意見書。承辦檢察官在仔細聆聽律師對案件的介紹和分析後,終於做出不予批准的決定書。
智豪律師的認真負責的態度讓劉某的家屬很感動,併發出由衷感慨:只有智豪律師才能如此盡心盡力為當事人奔走辯護!
四、關聯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本平台展示的案例為個案,不代表同類案件結果,平台及律師不對案件結果作任何承諾。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