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劉某,男,四川南充人,1993年出生,漢族,大學文化,某投資管理公司業務員,2015年8月10日因涉嫌詐騙罪被九龍坡公安局刑事拘留,現案件處於偵查階段。
劉某的工作內容單一,入職時間短、崗前培訓內容沒有涉及違法內容。劉某本人對該罪的認識,劉某在訊問過程中全面如實的供述了犯罪事實。
二、律師辯護
8月17日,劉某家屬慕名來到智豪律師事務所,諮詢並委託,接受委託後次日智豪律師即前往看守所會見劉某。案件到檢察院批捕階段,智豪律師向檢察院提交了書面法律意見,認為劉某無逮捕必要,希望得到檢察機關的採納。智豪律師劉某的工作內容,入職時間、崗前培訓內容等方面分析劉某的參與程度。劉某本人對該罪的認識,對劉某進行了詳細的詢問,另得知劉某在訊問過程中全面如實的供述了犯罪事實。
為了詳細瞭解案件細節,爭取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智豪律師多次會見嫌疑人劉某某,8月28日承辦律師將本案提交全所律師集體討論,智豪律師為爭取為劉某申請取保候審提供了大量的意見和建議。對劉某無逮捕必要的辯護意見,最終得到了採納,9月18日檢察機關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書,當日偵查機關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書,劉某當日被釋放。
三、案件結果
檢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後取保候審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劉某,男,四川南充人,1993年出生,漢族,大學文化,某投資管理公司業務員,2015年8月10日因涉嫌詐騙罪被九龍坡公安局刑事拘留,現案件處於偵查階段。
劉某的工作內容單一,入職時間短、崗前培訓內容沒有涉及違法內容。劉某本人對該罪的認識,劉某在訊問過程中全面如實的供述了犯罪事實。
二、律師辯護
8月17日,劉某家屬慕名來到智豪律師事務所,諮詢並委託,接受委託後次日智豪律師即前往看守所會見劉某。案件到檢察院批捕階段,智豪律師向檢察院提交了書面法律意見,認為劉某無逮捕必要,希望得到檢察機關的採納。智豪律師劉某的工作內容,入職時間、崗前培訓內容等方面分析劉某的參與程度。劉某本人對該罪的認識,對劉某進行了詳細的詢問,另得知劉某在訊問過程中全面如實的供述了犯罪事實。
為了詳細瞭解案件細節,爭取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智豪律師多次會見嫌疑人劉某某,8月28日承辦律師將本案提交全所律師集體討論,智豪律師為爭取為劉某申請取保候審提供了大量的意見和建議。對劉某無逮捕必要的辯護意見,最終得到了採納,9月18日檢察機關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書,當日偵查機關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書,劉某當日被釋放。
三、案件結果
檢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後取保候審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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