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2015年7月,羅某失業以後,透過網上應聘渠道來到涉案公司,擔任主管,工作職責僅包含員工打考勤、記錄客戶資料、人員招聘等,每個月領取4000元的工資,後因為整個公司涉嫌詐騙罪,虛構事實騙取客戶財產,羅某作為該公司的工作人員也因此被刑事拘留,關押與重慶市某區看守所。
二、律師辯護:
智豪律師以為,羅某雖然名義上是一名主管,但其工作職責僅僅限於員工打考勤、記錄客戶資料、人員招聘等,其性質對整個詐騙行為的實施沒有任何幫助作用,即沒有羅某的工作行為,也不影響整個犯罪行為的實施,且羅某僅僅得到一萬元提成,符合一個普通工作人員四個月的工資,犯罪情節輕微。
經過律師瞭解,羅某到單位上班的初衷也是謀得一份工作維持自己的正常生活,根本沒有預謀詐騙的意圖。作為底層的員工,也無法辨別公司的真實性質,透過審查公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以及網站首頁的銀監會認證可能會誤以為自己從事的是正當工作,主觀惡性相當小。
智豪律師將上述觀點反反覆覆與承辦單位溝通,最終承辦人採納了辯護律師的觀點,對嫌疑人作出不逮捕的決定,是嫌疑人重獲自由。
三、案件結果:
透過智豪律師的不懈努力,嫌疑人羅某成功被取保候審。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015年7月,羅某失業以後,透過網上應聘渠道來到涉案公司,擔任主管,工作職責僅包含員工打考勤、記錄客戶資料、人員招聘等,每個月領取4000元的工資,後因為整個公司涉嫌詐騙罪,虛構事實騙取客戶財產,羅某作為該公司的工作人員也因此被刑事拘留,關押與重慶市某區看守所。
二、律師辯護:
智豪律師以為,羅某雖然名義上是一名主管,但其工作職責僅僅限於員工打考勤、記錄客戶資料、人員招聘等,其性質對整個詐騙行為的實施沒有任何幫助作用,即沒有羅某的工作行為,也不影響整個犯罪行為的實施,且羅某僅僅得到一萬元提成,符合一個普通工作人員四個月的工資,犯罪情節輕微。
經過律師瞭解,羅某到單位上班的初衷也是謀得一份工作維持自己的正常生活,根本沒有預謀詐騙的意圖。作為底層的員工,也無法辨別公司的真實性質,透過審查公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以及網站首頁的銀監會認證可能會誤以為自己從事的是正當工作,主觀惡性相當小。
智豪律師將上述觀點反反覆覆與承辦單位溝通,最終承辦人採納了辯護律師的觀點,對嫌疑人作出不逮捕的決定,是嫌疑人重獲自由。
三、案件結果:
透過智豪律師的不懈努力,嫌疑人羅某成功被取保候審。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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