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石某某,男,貴州省某市人,案發前自己在從事食品飲料批發生意。一週前,公安機關在其家中搜出了一部偽基站,其向公安機關供述是妻子放在家中的,他並不知道是什麼東西,妻子也沒有告訴他這個東西是來幹什麼的。平時妻子單獨在外面做事情,具體什麼石某某並不清楚。妻子現在也因涉嫌電信詐騙被捉獲到案。2016年3月20日石某某因涉嫌詐騙罪被某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二、律師辯護
石某某被刑事拘留後,透過同舍獄友得知智豪律所是專業化辦理刑事案件的律所,有承辦類似案件的成功案例,故寫信給其家屬要求委託智豪律師為其辯護。石某某的家屬收信後不遠千里趕到智豪律所為石某某辦理委託手續。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即前往看守所會見了石某某瞭解案件情況。透過會見,智豪律師認為指控石某某涉嫌詐騙罪存疑,為了更詳細分析瞭解案情,智豪律所又多次前往看守所就案件的相關細節與石某某核實。
根據瞭解到的案情,智豪律師將該案提交每週案件討論會進行集體討論,大家一致認為從現掌握的案情分析,石某某構成詐騙罪存疑。智豪律師依據討論的方案形成了書面的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提交給辦案機關,並多次與承辦機關溝通石某某符合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
三、案件結果
偵查機關透過對案件的審查,採納了智豪律師提出變更石某某強制措施的意見,於2016年4月1日決定對石某某採取監視居住。
四、關聯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石某某,男,貴州省某市人,案發前自己在從事食品飲料批發生意。一週前,公安機關在其家中搜出了一部偽基站,其向公安機關供述是妻子放在家中的,他並不知道是什麼東西,妻子也沒有告訴他這個東西是來幹什麼的。平時妻子單獨在外面做事情,具體什麼石某某並不清楚。妻子現在也因涉嫌電信詐騙被捉獲到案。2016年3月20日石某某因涉嫌詐騙罪被某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二、律師辯護
石某某被刑事拘留後,透過同舍獄友得知智豪律所是專業化辦理刑事案件的律所,有承辦類似案件的成功案例,故寫信給其家屬要求委託智豪律師為其辯護。石某某的家屬收信後不遠千里趕到智豪律所為石某某辦理委託手續。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即前往看守所會見了石某某瞭解案件情況。透過會見,智豪律師認為指控石某某涉嫌詐騙罪存疑,為了更詳細分析瞭解案情,智豪律所又多次前往看守所就案件的相關細節與石某某核實。
根據瞭解到的案情,智豪律師將該案提交每週案件討論會進行集體討論,大家一致認為從現掌握的案情分析,石某某構成詐騙罪存疑。智豪律師依據討論的方案形成了書面的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提交給辦案機關,並多次與承辦機關溝通石某某符合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
三、案件結果
偵查機關透過對案件的審查,採納了智豪律師提出變更石某某強制措施的意見,於2016年4月1日決定對石某某採取監視居住。
四、關聯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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