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某某涉嫌強姦,智豪辯護證據不足,成功取保

取保候審強姦罪

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餘某某,男,1993年出生,漢族,2016年6月的某天,餘某某與朋友晚上閒得沒事,就準備約人出來喝酒玩耍。透過QQ聯絡上A女性朋友,其同意,並表示要帶B女性朋友一起出來。在約定的地點,四人見面後就開始喝酒玩耍。過程中,B女性喝酒過多,餘某某就把她背到某賓館開房,並隨之與該女性發生了性關係。完事後,餘某某又回到酒吧繼續玩耍。玩耍到第二日凌晨,餘某某與朋友回到開房的賓館,然後兩人又分別多次與B女性發生性關係。第二日,餘某某和朋友與B女性朋友一起辦理了退房手續,然後三人一起離開賓館去某區玩耍。後B女性朋友把事情告訴了其表哥,表哥隨即電話聯絡了餘某某要求解決,雙方未達成合意後就報案。2016年6月14日因涉嫌強姦罪被某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二、律師辯護
餘某某被刑事拘留後,透過同舍獄友得知智豪律所是專業化辦理刑事案件的律所,有承辦類似案件的成功案例,故寫信給其家屬要求委託智豪律師為其辯護。餘某某的家屬收信來到智豪律所為餘某某辦理委託手續。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即前往看守所會見了餘某某瞭解案件情況。根據瞭解到的案情,智豪律師認為餘某某及朋友雖然與B女性朋友發生多次性關係,但從之後三方的行為表現分析,認定發生性關係是在違背婦女意志的情況證據不足,且現有的情況也說明不存在有暴力的情形。為爭取為將當事人的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智豪律師在多次會見嫌疑人餘某某後將本案提交全所律師集體討論,參會律師從強姦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並結合本案事實方面進行了罪與非罪的論證,大家一致認為現有證據證明餘某某構成強姦罪存疑。智豪律師依據團隊討論會上形成的意見及時向檢察機關提交證據不足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見。
三、案件結果
檢察機關透過對證據的審查,認同了智豪律師提出的本案認定餘某某構成強姦罪的證據不足,決定不予批准逮捕。2016年7月20日餘某某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四、關聯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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