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被控組織賣淫罪,智豪律師辯護獲不起訴

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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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黃某,因涉嫌組織賣淫罪,於2012年1月16日被重慶市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經檢察院批准,由某公安局執行逮捕。
整個事情的經過很簡單,2006年至案發期間,黃某夥同李某在某縣商貿中心開設美容美髮店,容留婦女賣淫,2012年1月10日被公安局查獲,當場查獲兩對賣淫嫖娼人員。
偵查機關認為,黃某為謀取暴利,組織多名婦女長期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涉嫌組織賣淫罪。
 
辯護策略:
黃某的家屬從多方瞭解到智豪律所是一家專做刑事案件的律所,且在刑事辯護領域取得了出色的業績,代理過一批大案要案。便來到智豪律所進行諮詢。經過與智豪律師的交流,進一步確認了智豪律所在刑事領域的優秀,遂與智豪律所簽訂委託合同。簽訂委託合同後,智豪律所及時指定主辦律師。主辦律師及時會見被告人,經過閱卷,整理整個案件的始末和證據。主辦律師還多次前往檢察院與公訴部門承辦人交換意見,並向檢察院遞交了書面律師建議書,認為從現有證據來看,黃某不一定構成組織賣淫罪,理由如下:
一、黃某對賣淫行為事先並不知情,其沒有組織賣淫的主觀故意,不具備組織賣淫的主觀要件。因其與李某系情人關係,2006年的時候,李提出要做生意,黃就借了兩萬元給李,而李在組織賣淫前也未告知黃某。
二、黃某未實施任何組織賣淫的違法行為,不具備組織賣淫的客觀要件。組織賣淫的行為完全是李某一個人決定並實施的,黃某自始至終都沒有參與。
三、黃某借錢給李某的行為沒有獲利,也沒有分成,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應被認為是犯罪。
綜上所述,黃某不具備組織賣淫的主客觀構成要件,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建議檢察院依法對黃某決定不起訴。
 
辯護結果:
檢察院公訴部門審查後採納了智豪律師的意見,認為黃某的行為已構成容留賣淫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且系初犯、偶犯,不需要判處刑罰。最終,檢察院決定對黃某不起訴。
本案辯護中,智豪律師團隊針對主辦律師提出的問題組織了多次討論,盡最大能力,利用合法合理的手段維護被告人的利益,最終制定了辯護策略。整個過程中,智豪律師多次會見被告人,從精神和生活上給與被告人幫助,使被告人積極的面對生活。最後,被告人及其家屬對智豪律師的專業水平和工作態度給予高度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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