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主 文:
案情簡介:
自古江湖騙子就很多,這種現象在當代世界也並沒有被杜絕。相反,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騙子會用盡一切手段去進行詐騙。透過科學技術,利用公眾賺錢的心裡,設下一個又一個的騙局。本案就是這樣開始的。被告人趙某,男,因涉嫌詐騙罪,於2011年6月13日被重慶市某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執行逮捕。2011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審。
相信結局大家一定猜到了,而故事的開始是這樣發生的。犯罪嫌疑人趙某與他人因為志同道合,成立了一個犯罪團伙。趙某作為詐騙團伙中的一員,在2009年4月至2010年4月期間,以電視廣告等多種宣傳方式,吸引股民。並透過股民入會的方式,進一步蠱惑股民投資,騙取股民的錢財。當股民入會後,又會繼續引誘股民以繳數萬元的高階會員費等為由,進一步大肆騙取股民錢財。進而,形成了以陳某為組織、領導者,曹某等人為骨幹成員,陳某等人為參加者的詐騙犯罪集團。
本案中,公訴機關認為,趙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涉嫌詐騙罪。
辯護策略:
趙某被捕的事情讓他的家人很擔憂,透過網上諮詢和查詢。被告人家屬獲得了刑事辯護方面專業律師的第一手資料。從眾多優秀律所當中,最後,被告人家屬決定委託智豪所指派的專業律師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及時的會見被告人,同時將案件涉及的所有證據材料、法律規定、司法案例收集並分析。最後,將案件提交全所律師討論。團隊討論中,智豪律師對被告人詐騙罪的犯罪罪名無異議。智豪律師團隊依據本案事實,從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出發,就本案的量刑情節發表意見。認為被告人趙某在這一犯罪過程中,作用較小,屬於從犯,本案情節十分輕微,請求法院對其從輕判決。辯護意見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均較小,系從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於處罰。
二、被告人趙某到案後,積極配合辦案機關的工作,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對其罪行供認不諱,並自願認罪。根據我國一貫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刑事政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三、其他量刑情節。
被告人趙某也是受害者,趙某是透過正常的招聘途徑進入該公司,並被公司組織者蠱惑。加上被告人趙某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識淡薄,最後一步步淪為“公司”騙人的工具。另一方面,趙某對自己所做的事情感到十分的後悔,並保證絕不再犯。
辯護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處罰。經過智豪律師的強力辯護,依據被告人趙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且沒有犯罪前科的情形。同時,被告人趙某在詐騙團伙中屬於從犯。請求對被告人趙某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並對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被法院予以採納。被告人趙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二年。
本案辯護中,智豪律師積極的會見被告人,給被告人帶去溫暖,告訴他保重身體,專業方面的知識由專業人士去做。同時,將被告人一切安好的訊息告訴其家屬,告訴他們不要著急。案情會有一個公正的審判的。審判結束後,當事人及其家屬對智豪律所及智豪律師為當事人所做的一切表示衷心的感謝。
案情簡介:
自古江湖騙子就很多,這種現象在當代世界也並沒有被杜絕。相反,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騙子會用盡一切手段去進行詐騙。透過科學技術,利用公眾賺錢的心裡,設下一個又一個的騙局。本案就是這樣開始的。被告人趙某,男,因涉嫌詐騙罪,於2011年6月13日被重慶市某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執行逮捕。2011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審。
相信結局大家一定猜到了,而故事的開始是這樣發生的。犯罪嫌疑人趙某與他人因為志同道合,成立了一個犯罪團伙。趙某作為詐騙團伙中的一員,在2009年4月至2010年4月期間,以電視廣告等多種宣傳方式,吸引股民。並透過股民入會的方式,進一步蠱惑股民投資,騙取股民的錢財。當股民入會後,又會繼續引誘股民以繳數萬元的高階會員費等為由,進一步大肆騙取股民錢財。進而,形成了以陳某為組織、領導者,曹某等人為骨幹成員,陳某等人為參加者的詐騙犯罪集團。
本案中,公訴機關認為,趙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涉嫌詐騙罪。
辯護策略:
趙某被捕的事情讓他的家人很擔憂,透過網上諮詢和查詢。被告人家屬獲得了刑事辯護方面專業律師的第一手資料。從眾多優秀律所當中,最後,被告人家屬決定委託智豪所指派的專業律師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及時的會見被告人,同時將案件涉及的所有證據材料、法律規定、司法案例收集並分析。最後,將案件提交全所律師討論。團隊討論中,智豪律師對被告人詐騙罪的犯罪罪名無異議。智豪律師團隊依據本案事實,從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出發,就本案的量刑情節發表意見。認為被告人趙某在這一犯罪過程中,作用較小,屬於從犯,本案情節十分輕微,請求法院對其從輕判決。辯護意見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均較小,系從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於處罰。
二、被告人趙某到案後,積極配合辦案機關的工作,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對其罪行供認不諱,並自願認罪。根據我國一貫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刑事政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三、其他量刑情節。
被告人趙某也是受害者,趙某是透過正常的招聘途徑進入該公司,並被公司組織者蠱惑。加上被告人趙某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識淡薄,最後一步步淪為“公司”騙人的工具。另一方面,趙某對自己所做的事情感到十分的後悔,並保證絕不再犯。
辯護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處罰。經過智豪律師的強力辯護,依據被告人趙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且沒有犯罪前科的情形。同時,被告人趙某在詐騙團伙中屬於從犯。請求對被告人趙某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並對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被法院予以採納。被告人趙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二年。
本案辯護中,智豪律師積極的會見被告人,給被告人帶去溫暖,告訴他保重身體,專業方面的知識由專業人士去做。同時,將被告人一切安好的訊息告訴其家屬,告訴他們不要著急。案情會有一個公正的審判的。審判結束後,當事人及其家屬對智豪律所及智豪律師為當事人所做的一切表示衷心的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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