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主 文:
案情簡介:
在生活中,小偷的行為是最讓人可恨的。但是對於騙子,卻讓人無可奈何。就像趙本山和範偉演的小品那樣:防不勝防。總有一些人因為知識匱乏或者貪念陷入騙著的騙局。案件說的是這樣一個故事,被告人李某,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因涉嫌詐騙罪,於2011年12月27日被重慶市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案件的始末是這樣的,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被告人李某同楊某為詐騙求職者錢財,租用重慶市某小區的樓房,以假公司的名義與付某等人一同進行詐騙活動。該公司透過網路尋找求職人員和在報紙上刊登招聘廣告的方式,聯絡求職者到公司面試,以公司需統一服裝為名讓求職者繳納一定數額的服裝費,後透過語言恐嚇、故意刁難等方式,逼迫應聘者自動違約離職。共騙金額73170元。利用其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共計12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他人錢財達73170元人民幣,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策略:
被告人李某在朋友那瞭解到智豪律所是一家專做刑事辯護的律所,擁有數名從事刑事變數十年以上的專業刑辯律師。故委託智豪律所為其辯護,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第一時間會見被告人,瞭解案件發生的始末。最後,主辦律師將案件提交全所律師討論。團隊討論中,智豪律師對被告人犯詐騙罪的罪名無異議。智豪律師團隊依據本案事實,從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出發,就本案的量刑情節發表意見。認為被告人李某在這一犯罪過程中,屬於從犯。且本案情節十分輕微,請求法院對其從輕判決。理由如下:
一、系從犯。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某在整個犯罪團伙中,起次要作用。經過閱卷,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某在整個詐騙中,獲取的利益較少。在詐騙過程中,李某隻是負責自己相關的內容,並沒有積極的參與其他的詐騙行為,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某不應當承擔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故,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某是從犯,應當對其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罰。
二、系自首。
李某具有自首情節。被告人張某在犯罪以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故,辯護人認為,法院可以酌情對被告人李某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甚至可以免除處罰。
三、其他量刑情節。
李某在投案後,認罪態度好,積極主動的退賠贓款59000元,具有悔罪的表現。對自己的行為感到痛恨,並積極的去改造自己。建議法院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有自首、從犯、認罪等情節,建議法院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公正的審理案件,對被告人李某從輕、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辯護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經過智豪律師的多方努力,在智豪律師的有效辯護下,法院最後判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本案辯護中,智豪律所一方面第一時間給與被告人予以人文關懷,告訴他法院會公正的審理案件,讓他不要過多的焦慮。另一方面,智豪律師積極的蒐集相關證據,會見證人。搜尋被告人罪輕的證據,盡最大努力去維護被告人李某的合法權益。審判結束後,被告人李某對智豪律師專業的水平和溫暖的人文關懷給與高度的讚揚。
案情簡介:
在生活中,小偷的行為是最讓人可恨的。但是對於騙子,卻讓人無可奈何。就像趙本山和範偉演的小品那樣:防不勝防。總有一些人因為知識匱乏或者貪念陷入騙著的騙局。案件說的是這樣一個故事,被告人李某,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因涉嫌詐騙罪,於2011年12月27日被重慶市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案件的始末是這樣的,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被告人李某同楊某為詐騙求職者錢財,租用重慶市某小區的樓房,以假公司的名義與付某等人一同進行詐騙活動。該公司透過網路尋找求職人員和在報紙上刊登招聘廣告的方式,聯絡求職者到公司面試,以公司需統一服裝為名讓求職者繳納一定數額的服裝費,後透過語言恐嚇、故意刁難等方式,逼迫應聘者自動違約離職。共騙金額73170元。利用其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共計12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他人錢財達73170元人民幣,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策略:
被告人李某在朋友那瞭解到智豪律所是一家專做刑事辯護的律所,擁有數名從事刑事變數十年以上的專業刑辯律師。故委託智豪律所為其辯護,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第一時間會見被告人,瞭解案件發生的始末。最後,主辦律師將案件提交全所律師討論。團隊討論中,智豪律師對被告人犯詐騙罪的罪名無異議。智豪律師團隊依據本案事實,從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出發,就本案的量刑情節發表意見。認為被告人李某在這一犯罪過程中,屬於從犯。且本案情節十分輕微,請求法院對其從輕判決。理由如下:
一、系從犯。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某在整個犯罪團伙中,起次要作用。經過閱卷,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某在整個詐騙中,獲取的利益較少。在詐騙過程中,李某隻是負責自己相關的內容,並沒有積極的參與其他的詐騙行為,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某不應當承擔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故,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某是從犯,應當對其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罰。
二、系自首。
李某具有自首情節。被告人張某在犯罪以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故,辯護人認為,法院可以酌情對被告人李某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甚至可以免除處罰。
三、其他量刑情節。
李某在投案後,認罪態度好,積極主動的退賠贓款59000元,具有悔罪的表現。對自己的行為感到痛恨,並積極的去改造自己。建議法院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有自首、從犯、認罪等情節,建議法院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公正的審理案件,對被告人李某從輕、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辯護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經過智豪律師的多方努力,在智豪律師的有效辯護下,法院最後判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本案辯護中,智豪律所一方面第一時間給與被告人予以人文關懷,告訴他法院會公正的審理案件,讓他不要過多的焦慮。另一方面,智豪律師積極的蒐集相關證據,會見證人。搜尋被告人罪輕的證據,盡最大努力去維護被告人李某的合法權益。審判結束後,被告人李某對智豪律師專業的水平和溫暖的人文關懷給與高度的讚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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