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彭某,男,漢族,2018年*月18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刑事拘留。
2018年*月18日,重慶警方在某電腦城抓獲290人,據媒體報道涉嫌套路貸。次日,彭某家屬前來我所諮詢、辦理委託。據家屬介紹,某電腦城套路貸涉及的主要是手機分期,客戶透過這種方式向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但是整個貸款過程中嫌疑人可能設定種種條件,從中收取高額的手續費,直至最後當事人才發現自己上當受騙。當然,每個店面的業務模式有所區別,並非所有的店面都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情況。
二、律師辯護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即前往看守所會見彭某,瞭解案件情況。據彭某介紹,他們確實和其他店面都在做手機分期貸款,但是他們與其他店面不同,為客戶辦理手機分期貸款之前充分告知每個環節產生的手續費、多少手續費,在客戶同意的情況下,才正式為客戶辦理貸款,整個過程中沒有詐騙行為。
據此,智豪律師向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提出法律意見,認為:彭某等人為客戶辦理手機分期貸款業務,明確告知客戶辦理流程,並取得客戶同意後才辦理的。從貸款緣由、方式上來講,客戶明知,且沒有陷入錯誤認識。彭某等人向客戶收取的手續費,更是提前告知客戶,並取得客戶的同意,客戶支付手續費的行為,是真實意志表示。因此,彭某等人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的財物,依法不構成詐騙罪。希望檢察院審查全案證據後,對彭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決定。
三、案件結果
檢察院採信智豪律師觀點,決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彭某,男,漢族,2018年*月18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刑事拘留。
2018年*月18日,重慶警方在某電腦城抓獲290人,據媒體報道涉嫌套路貸。次日,彭某家屬前來我所諮詢、辦理委託。據家屬介紹,某電腦城套路貸涉及的主要是手機分期,客戶透過這種方式向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但是整個貸款過程中嫌疑人可能設定種種條件,從中收取高額的手續費,直至最後當事人才發現自己上當受騙。當然,每個店面的業務模式有所區別,並非所有的店面都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情況。
二、律師辯護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即前往看守所會見彭某,瞭解案件情況。據彭某介紹,他們確實和其他店面都在做手機分期貸款,但是他們與其他店面不同,為客戶辦理手機分期貸款之前充分告知每個環節產生的手續費、多少手續費,在客戶同意的情況下,才正式為客戶辦理貸款,整個過程中沒有詐騙行為。
據此,智豪律師向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提出法律意見,認為:彭某等人為客戶辦理手機分期貸款業務,明確告知客戶辦理流程,並取得客戶同意後才辦理的。從貸款緣由、方式上來講,客戶明知,且沒有陷入錯誤認識。彭某等人向客戶收取的手續費,更是提前告知客戶,並取得客戶的同意,客戶支付手續費的行為,是真實意志表示。因此,彭某等人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的財物,依法不構成詐騙罪。希望檢察院審查全案證據後,對彭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決定。
三、案件結果
檢察院採信智豪律師觀點,決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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