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委託智豪律師辯護成功取保

取保候審尋釁滋事罪

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夏某,男,漢族, 2018年某月因尋釁滋事罪重慶市某區公安局被刑事拘留。
2018年某月某一天,夏某在某區路邊街道與朋友們(本案同案犯)吃飯,後因瑣事與路邊的兩個男人發生言語衝突,雙方就產生了肢體衝突,互相毆打起來,其中導致一個人輕傷,一個人輕微傷,後路人見狀,打電話報警,警察將上述幾人帶回派出所進行調查。
後夏某等幾人因尋釁滋事罪被公安羈押在看守所

二、律師辯護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即前往看守所會見夏某,瞭解案件情況,夏某情緒非常激動,說自己終於把律師盼來了。據夏某介紹,是對方先出口罵人,自己一方才動手,根本不是什麼尋釁滋事,且對方也喝醉酒了,有自殘行為,其中一個輕微傷完全是自己造成的,根本不是夏某一方造成的,並且自己一方也受傷了,為什麼公安不給我們做傷情鑑定。
據此,智豪律師向公安機關審批部門提出了法律意見,認為夏某等人主觀方面不具有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無事生非等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無事生非的行為,即使構成犯罪,夏某的行為輕微,其沒有主動引起糾紛,沒有先動手動打人,案發後留在原地等待警察來處理,無前科,社會表現一貫良好,且到案後其供述穩定一致,態度端正,取保候審沒有人身危害性;
更為重要的是,夏某等人悔罪態度非常好,積極賠償蘇某等二人,獲得了二人的諒解,並達成刑事和解。

三、案件結果
公安審批部門採信智豪律師觀點,決定直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沒有移送檢察院報逮捕,現在律師正在爭取撤銷案件。

四、關聯法律法規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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