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楊某某系某村村支書,因為他人舉報楊某某與同村人舒某串通,偽造復墾材料,為他人簽名和蓋章,使舒某符合申請養老金的條件,騙取國家養老金10萬元,因他人舉報,X區公安分局於9月6日將楊某某抓獲歸案,現羈押於X區看守所。
二、律師辯護
楊某某的兒子楊先生,在外地經瞭解和查詢,電話諮詢智豪團隊,在智豪團隊透過電話解答諮詢,並初步分析本案的律師辯護方案後,楊先生決定委託智豪團隊辯護本案,完善委託手續,放心將案件委託智豪團隊。智豪團隊基於本案案情複雜,律所決定指派智豪律師牽頭負責本案。根據在委託人提供的簡要案情,對本案的思考和準備,並在律所接受委託,馬上趕到看守所會見,在會見完後,見到在看守所外等候的楊某某家屬,將瞭解的案件基本情況、律師工作情況向楊某某的家屬進行了通報。據此,智豪律師向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提出法律意見,認為楊某某可能不構成詐騙罪。理由如下:
1. 國家政策鼓勵當地居民參與養老保險
根據辯護人會見楊某某得知,該案所涉及的事實發生於2012年以前,而在2009年重慶審議並透過了《重慶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規定,凡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週歲以上的農村居民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待遇的人均可志願參保,並在2012年全市城鄉居民實現養老保險全覆蓋。可見,在當時的大政策下,目標是實現“在2012年全市城鄉居民實現養老保險全覆蓋”,並在重慶市各農村推行養老保險全覆蓋的政策。村幹部在上級的壓力下,有可能為了短時間內完成“重慶市推行的養老保險全覆蓋”的政策,沒有充分的稽核村民提供的材料,也是應該被理解。
2.即使不符合相關條件,也不應被認定為犯罪
辯護人認為,在當時推行政策的環境下,國家鼓勵農村村民積極參保,為村民謀福利,並制定了相應的優惠政策,只要達到了優惠政策所規定的條件,應繳納的養老保險可以進行適當的減免。如果有的村民不符合條件,並偽造了相關的手續和條件,違規享受了養老保險中的優惠政策,經過查證屬實後可以通知該村民補繳養老保險金額,大沒有必要去動用嚴厲的刑罰去懲治。刑法具有謙抑性和最後手段性,農村養老保險問題具有特殊性,如果村民透過補繳的方式填補了國家養老保險的損失,社會危害性降低,根本沒有必要去動用嚴厲的刑罰。辯護人認為,該案符合刑法第13條規定,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依法不應認定為犯罪。
3.楊某某沒有參與過騙取養老保險的任何一個環節
根據辯護人會見楊某某得知,楊某某對自己所涉嫌的詐騙罪根本不知情,即無論是楊某某擔任村長或者村書記期間,楊某某根本沒有在舒某的材料中籤字或蓋章確認,也沒有審批過舒某的任何養老保險的手續,他對舒某的事情並不知情。辯護人認為,楊某某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正是因為國家政策鼓勵村民辦理養老保險,村幹部在政策的號召下,可能存在對手續材料稽核不嚴的情況,而此種行為社會危害性小,且可以透過補繳的方式來彌補,沒有必要去動用刑罰。楊某某始終供述沒有參與過騙養老金的行為,也沒有獲取任何不當利益。
辯護人認為,對其不予批捕更兼具有社會倫理道德良好體現。希望檢察院審查全案證據後,對楊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決定。
三、案件結果
檢察院採信智豪律師觀點,決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四、關聯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楊某某系某村村支書,因為他人舉報楊某某與同村人舒某串通,偽造復墾材料,為他人簽名和蓋章,使舒某符合申請養老金的條件,騙取國家養老金10萬元,因他人舉報,X區公安分局於9月6日將楊某某抓獲歸案,現羈押於X區看守所。
二、律師辯護
楊某某的兒子楊先生,在外地經瞭解和查詢,電話諮詢智豪團隊,在智豪團隊透過電話解答諮詢,並初步分析本案的律師辯護方案後,楊先生決定委託智豪團隊辯護本案,完善委託手續,放心將案件委託智豪團隊。智豪團隊基於本案案情複雜,律所決定指派智豪律師牽頭負責本案。根據在委託人提供的簡要案情,對本案的思考和準備,並在律所接受委託,馬上趕到看守所會見,在會見完後,見到在看守所外等候的楊某某家屬,將瞭解的案件基本情況、律師工作情況向楊某某的家屬進行了通報。據此,智豪律師向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提出法律意見,認為楊某某可能不構成詐騙罪。理由如下:
1. 國家政策鼓勵當地居民參與養老保險
根據辯護人會見楊某某得知,該案所涉及的事實發生於2012年以前,而在2009年重慶審議並透過了《重慶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規定,凡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週歲以上的農村居民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待遇的人均可志願參保,並在2012年全市城鄉居民實現養老保險全覆蓋。可見,在當時的大政策下,目標是實現“在2012年全市城鄉居民實現養老保險全覆蓋”,並在重慶市各農村推行養老保險全覆蓋的政策。村幹部在上級的壓力下,有可能為了短時間內完成“重慶市推行的養老保險全覆蓋”的政策,沒有充分的稽核村民提供的材料,也是應該被理解。
2.即使不符合相關條件,也不應被認定為犯罪
辯護人認為,在當時推行政策的環境下,國家鼓勵農村村民積極參保,為村民謀福利,並制定了相應的優惠政策,只要達到了優惠政策所規定的條件,應繳納的養老保險可以進行適當的減免。如果有的村民不符合條件,並偽造了相關的手續和條件,違規享受了養老保險中的優惠政策,經過查證屬實後可以通知該村民補繳養老保險金額,大沒有必要去動用嚴厲的刑罰去懲治。刑法具有謙抑性和最後手段性,農村養老保險問題具有特殊性,如果村民透過補繳的方式填補了國家養老保險的損失,社會危害性降低,根本沒有必要去動用嚴厲的刑罰。辯護人認為,該案符合刑法第13條規定,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依法不應認定為犯罪。
3.楊某某沒有參與過騙取養老保險的任何一個環節
根據辯護人會見楊某某得知,楊某某對自己所涉嫌的詐騙罪根本不知情,即無論是楊某某擔任村長或者村書記期間,楊某某根本沒有在舒某的材料中籤字或蓋章確認,也沒有審批過舒某的任何養老保險的手續,他對舒某的事情並不知情。辯護人認為,楊某某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正是因為國家政策鼓勵村民辦理養老保險,村幹部在政策的號召下,可能存在對手續材料稽核不嚴的情況,而此種行為社會危害性小,且可以透過補繳的方式來彌補,沒有必要去動用刑罰。楊某某始終供述沒有參與過騙養老金的行為,也沒有獲取任何不當利益。
辯護人認為,對其不予批捕更兼具有社會倫理道德良好體現。希望檢察院審查全案證據後,對楊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決定。
三、案件結果
檢察院採信智豪律師觀點,決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四、關聯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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