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謝某,男,重慶人,於2017年X月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起訴書指控:2017年X月17日晚,謝某與朋友張某、黃某、李某共同到重慶某小溪邊,利用電瓶、升壓器等工具捕撈野生魚。在捕魚的過程中,謝某未及時關閉電瓶電源,導致張某在撿魚時觸電並當場死亡。
二、接受委託
本案的偵查期間,謝某妻子瞭解到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作為全國有名的只做刑事案件的專業律所,在刑事犯罪辯護方面有豐富的經驗和成功案例,專程從重慶某區縣來到重慶智豪所諮詢情況,聽取接待律師專業分析後,立即決定聘請智豪刑辯律師。
三、團隊討論
承辦律師依照律所規定,將謝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一案提交律所進行集體會議討論。在討論中,智豪律師都進行了激烈的討論,列出了不同的案例,道出了不同想法,說出了不同的辯護方案。在全體律師的努力下,智豪律師總結出最佳的辯護方案。
四、律師辯護
智豪律師正式接受委託後,一方面立即趕往重慶某看守所依法會見謝某,一方面與承辦人交換意見,及時瞭解案件進展。經過辯護團隊的集體討論,最終提出如下辯護觀點:
1.謝某系自首,具有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本案中,謝某到案後能夠如實向偵查機關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使得本案在短時間內得以偵破,有效地節約司法資源,依法應認定謝某系自首。
2.謝某主觀惡性小,系初犯、偶犯且一貫表現良好。
謝某平時一貫表現良好,在此次犯罪之前沒有犯罪記錄和違法記錄,犯罪前表現一直較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再犯罪的可能性小。
3.謝某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透過本案接受教育改造的表現突出。
被告人認罪態度的好壞,反映了其改造的難易程度,是量刑的一個酌定情節。本案案發後,謝某充分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和不法後果,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死者近親屬的諒解,力爭將對死者近親屬的傷害降到最低程度。
另外,智豪律師加班加點梳理案情,多次與承辦人員溝通、交換意見,其專業化辯護得到承辦人員的首肯。
五、案件結果
謝某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謝某及其家屬對其獲得的輕判結果十分滿意。
六、關聯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謝某,男,重慶人,於2017年X月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起訴書指控:2017年X月17日晚,謝某與朋友張某、黃某、李某共同到重慶某小溪邊,利用電瓶、升壓器等工具捕撈野生魚。在捕魚的過程中,謝某未及時關閉電瓶電源,導致張某在撿魚時觸電並當場死亡。
二、接受委託
本案的偵查期間,謝某妻子瞭解到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作為全國有名的只做刑事案件的專業律所,在刑事犯罪辯護方面有豐富的經驗和成功案例,專程從重慶某區縣來到重慶智豪所諮詢情況,聽取接待律師專業分析後,立即決定聘請智豪刑辯律師。
三、團隊討論
承辦律師依照律所規定,將謝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一案提交律所進行集體會議討論。在討論中,智豪律師都進行了激烈的討論,列出了不同的案例,道出了不同想法,說出了不同的辯護方案。在全體律師的努力下,智豪律師總結出最佳的辯護方案。
四、律師辯護
智豪律師正式接受委託後,一方面立即趕往重慶某看守所依法會見謝某,一方面與承辦人交換意見,及時瞭解案件進展。經過辯護團隊的集體討論,最終提出如下辯護觀點:
1.謝某系自首,具有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本案中,謝某到案後能夠如實向偵查機關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使得本案在短時間內得以偵破,有效地節約司法資源,依法應認定謝某系自首。
2.謝某主觀惡性小,系初犯、偶犯且一貫表現良好。
謝某平時一貫表現良好,在此次犯罪之前沒有犯罪記錄和違法記錄,犯罪前表現一直較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再犯罪的可能性小。
3.謝某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透過本案接受教育改造的表現突出。
被告人認罪態度的好壞,反映了其改造的難易程度,是量刑的一個酌定情節。本案案發後,謝某充分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和不法後果,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死者近親屬的諒解,力爭將對死者近親屬的傷害降到最低程度。
另外,智豪律師加班加點梳理案情,多次與承辦人員溝通、交換意見,其專業化辯護得到承辦人員的首肯。
五、案件結果
謝某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謝某及其家屬對其獲得的輕判結果十分滿意。
六、關聯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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