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李某利用未公開資訊數億元,獲利千萬,情節特別嚴重,智豪律師辯護成功獲緩刑

重慶

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李某某,男,漢族,高中文化,無業,因涉嫌犯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於2018年8月被刑事拘留,後被執行逮捕。
起訴書指控,李某某利用其親戚擔任某基金管理公司工作人員的職務非法獲取未公開資訊,並利用自己實際控制證券賬戶交易,累計趨同交易金額近10億元,股票交易累計超千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李某某利用同案人的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資訊,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接受委託
李某某被偵查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家屬已經為李某某前後委託2名律師擔任其辯護人,前往看守所會見、瞭解案件情況,但溝通效果均不理想。在李某某被刑拘的時間已經接近30天,即將被移送批捕之際,李某某家屬透過朋友極力推薦,前來智豪所,經過智豪律師透過家屬介紹的案情進行分析後,李某某的家屬決定解除之前的律師,委託智豪律師擔任李某某的辯護人,希望能夠為李某某爭取最輕的判罰結果。
三、團隊討論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第一時間前往看守所會見,聽取李某某本人講述的涉案案情。隨後,智豪律師又前往偵查機關,瞭解到本案將在一週後移送檢察院審查批捕。回到律所,智豪律師將透過會見以及向偵查機關瞭解到的案情整理成ppt,在每週五下午的全所會議時提交討論。在團隊討論中,智豪律師提出本案的兩個辯護重點:一是現在的當務之急——取保工作,二是待審查起訴階段查閱本案全部證據材料後,審查案件是否具有無罪的可能。其他參與討論的智豪律師提出,由於李某某涉案金額十分龐大,申請取保可能存在一定的難度,承辦律師只有盡力爭取,但仍需作出取保不成功的心理準備。
四、律師辯護
儘管涉案金額巨大,依刑法規定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幅度,但智豪律師還是結合李某某本人所陳述的其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地位,並向李某某的家屬調取了大量李某某身患疾病的相應證據,提交給公安機關,申請公安機關綜合李某某的主觀惡性和具體的身體情況,為其辦理取保候審。功夫不負有心人,偵查機關最終認定李某某確實沒有被繼續羈押的必要性,沒有將李某某移動審查批捕,李某某在被刑拘即將滿30天前成功重獲自由。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階段後,智豪律師透過閱卷,向李某某綜合分析了本案的證據情況。李某某及其家屬都希望智豪律師為其做罪輕辯護。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本人意志的基礎上,智豪律師指出在目前的階段,是要為李某某爭取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由於李某某涉嫌共同犯罪,這裡的關鍵辯點就是主從犯的劃分。智豪律師指出,李某某在本案中利用他人所給未公開資訊,從事具體股票投資操作,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智豪律師在多次找承辦本案的檢察官當面交換意見後,也把上述內容的具體證據理由和法律依據整理成書面的法律意見遞交給檢察院。檢察官最終採納了智豪律師的意見,以李某某系該罪的從犯進行了起訴。
在法庭辯論階段,智豪律師提出李某某對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實認罪悔罪態度良好,但透過律師閱卷,發現起訴書指控的部分定罪事實存在爭議,認定李某某獲利的金額存在錯誤,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作為刑法第180條第四款規定的罪名,其內涵實質與前款規定的內幕交易罪一致,據此對獲利金額的計算也可按照內幕交易罪的計算方法予以適用,本案中對金額進行直接加減屬計算方法錯誤。證券交易是一種高風險的投資行業,行為人獲取未公開資訊後買入證券可能獲取暴利,賣出證券可能避免損失。鑑於此,《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內幕交易的違法所得,是指透過內幕交易行為所獲利益或者避免的損失”。
考慮到實際情況紛繁多變,該解釋未對違法所得的認定確立一個總的原則。智豪律師據此提出,正如根據資訊對交易的影響,可以將資訊分為利好型資訊和利空型資訊。以股票買賣為例,資訊知情人員進行交易,其必然是在掌握利好資訊時買人股票以謀取股票上漲的利益,也必然是在掌握利空資訊時賣出股票以避免股票下跌的損失。結合本案的具體犯罪手段和盈利方式,僅進行簡單直接加減認定獲利金額屬認定方式會造成部分沒有產生的金額被計入涉案金額,而以收盤價計算的方式對被告人更公平、公正。
五、案件結果
庭後,智豪律師又透過大資料檢索搜尋到了與本案類似、當事人適用緩刑的生效判決,整理後交給了承辦法院。最終,法院採信智豪律師的辯護意見,認定李某某具有從犯情節,同時結合李某某的認罪悔罪態度,和其到案後積極退贓的情節,最終對李某某適用緩刑。李某某及其家屬對智豪律師的辯護工作充分認可、十分感激。
六、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資訊,違反規定,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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