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曾某,女,漢族,研究生文化,某公司職員,因涉嫌犯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2017年9月被刑事立案。
起訴書指控,曾某在明知他人以基金公司從業人員身份獲取未公開資訊,仍然使用自己開設的證券賬戶從事與上述資訊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趨同交易達6000餘萬元,趨同獲利近40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曾某上述行為已觸犯《刑法》第180條之規定,應當以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接受委託
曾某被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後,曾某雖開始就被偵查機關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但其考慮到自己日後仍有被刑事拘留或者被處以實刑的刑事風險,故曾某決定前往律師事務所諮詢委託事宜。據曾某自己介紹,其在走訪了多家律師事務所後,來到智豪律師事務所繼續諮詢。智豪律師就曾某提供的涉案案情進行了詳細的分析,考慮到智豪律所是專做刑事辯護的律所,曾某對智豪律師的專業性表示極大的認可,當場決定委託智豪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三、團隊討論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第一時間前往檢察院查閱、複製全案證據材料,經閱卷後在一週內將本案提交團隊討論。團隊討論中,智豪律師提出本案的兩個辯護重點:一是本案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二是起訴意見書認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能否成立。團隊律師指出,本案同案犯暗示曾某的證據並不特別確實、充分,還是存在一定的不起訴的空間,在該階段可以全力以赴向檢察院爭取不起訴,如爭取不下來,待法庭審理階段再爭取。團隊討論後,智豪律師也將團隊意見告知曾某本人,曾某表示同意智豪律師提出的上述方案,儘可能爭取無罪,如果法院要判有罪,那麼希望智豪律師儘量在量刑上為曾某爭取輕刑。
四、律師辯護
在法庭辯論階段,智豪律師首先提出,曾某聽取他人的建議選擇股票投資,是基於對他人專業能力的信任,不是因為他人可以利用未公開資訊這個原因,即曾某主觀上對利用未公開資訊投資股票交易並不明知,其作為非專業人員,對“基金公司基金經理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未公開資訊,違反規定,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行為性質沒有清晰的認識。而且,曾某和他的朋友也沒有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這一行為的意思聯絡,這一點可以透過其朋友沒有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獲利可知。綜上理由,曾某諮詢朋友的行為與股民聽從“股票分析師”的推薦炒股的行為並無二致,不應對其以犯罪處理。
其次,智豪律師指出,如果經法院審理後依舊認為曾某的行為構成本罪,那麼也可以對曾某適用緩刑,原因在於:第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9年6月27日頒佈的《關於辦理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六、七條之規定,本案趨同交易和趨同獲利的金額達不到“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第二、曾某本人並不具備獲取未公開資訊的職務便利,在犯罪中只是利用其朋友傳遞的未公開資訊進行相關交易,不能單獨構成本罪,具有可替代性,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並可減輕處罰;第三、曾某有自首情節,積極主動地退贓,最大限度地彌補由於其犯罪行為而造成的犯罪後果,對其適用緩刑不至於發生新的社會危險。
庭後,智豪律師還將透過大資料收集的類似本案曾某的情況,而法院適用緩刑的判例提交給法院參考。
五、案件結果
最終,法院採納了智豪律師提出的本案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辯護意見,並依法認定曾某具有自首、從犯的情節,對曾某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曾某對判決結果表示十分滿意,感謝智豪律師在辦理本案中付出的專業勞動和敬業精神。
六、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資訊,違反規定,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曾某,女,漢族,研究生文化,某公司職員,因涉嫌犯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2017年9月被刑事立案。
起訴書指控,曾某在明知他人以基金公司從業人員身份獲取未公開資訊,仍然使用自己開設的證券賬戶從事與上述資訊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趨同交易達6000餘萬元,趨同獲利近40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曾某上述行為已觸犯《刑法》第180條之規定,應當以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接受委託
曾某被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後,曾某雖開始就被偵查機關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但其考慮到自己日後仍有被刑事拘留或者被處以實刑的刑事風險,故曾某決定前往律師事務所諮詢委託事宜。據曾某自己介紹,其在走訪了多家律師事務所後,來到智豪律師事務所繼續諮詢。智豪律師就曾某提供的涉案案情進行了詳細的分析,考慮到智豪律所是專做刑事辯護的律所,曾某對智豪律師的專業性表示極大的認可,當場決定委託智豪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三、團隊討論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第一時間前往檢察院查閱、複製全案證據材料,經閱卷後在一週內將本案提交團隊討論。團隊討論中,智豪律師提出本案的兩個辯護重點:一是本案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二是起訴意見書認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能否成立。團隊律師指出,本案同案犯暗示曾某的證據並不特別確實、充分,還是存在一定的不起訴的空間,在該階段可以全力以赴向檢察院爭取不起訴,如爭取不下來,待法庭審理階段再爭取。團隊討論後,智豪律師也將團隊意見告知曾某本人,曾某表示同意智豪律師提出的上述方案,儘可能爭取無罪,如果法院要判有罪,那麼希望智豪律師儘量在量刑上為曾某爭取輕刑。
四、律師辯護
在法庭辯論階段,智豪律師首先提出,曾某聽取他人的建議選擇股票投資,是基於對他人專業能力的信任,不是因為他人可以利用未公開資訊這個原因,即曾某主觀上對利用未公開資訊投資股票交易並不明知,其作為非專業人員,對“基金公司基金經理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未公開資訊,違反規定,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行為性質沒有清晰的認識。而且,曾某和他的朋友也沒有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這一行為的意思聯絡,這一點可以透過其朋友沒有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獲利可知。綜上理由,曾某諮詢朋友的行為與股民聽從“股票分析師”的推薦炒股的行為並無二致,不應對其以犯罪處理。
其次,智豪律師指出,如果經法院審理後依舊認為曾某的行為構成本罪,那麼也可以對曾某適用緩刑,原因在於:第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9年6月27日頒佈的《關於辦理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六、七條之規定,本案趨同交易和趨同獲利的金額達不到“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第二、曾某本人並不具備獲取未公開資訊的職務便利,在犯罪中只是利用其朋友傳遞的未公開資訊進行相關交易,不能單獨構成本罪,具有可替代性,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並可減輕處罰;第三、曾某有自首情節,積極主動地退贓,最大限度地彌補由於其犯罪行為而造成的犯罪後果,對其適用緩刑不至於發生新的社會危險。
庭後,智豪律師還將透過大資料收集的類似本案曾某的情況,而法院適用緩刑的判例提交給法院參考。
五、案件結果
最終,法院採納了智豪律師提出的本案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辯護意見,並依法認定曾某具有自首、從犯的情節,對曾某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曾某對判決結果表示十分滿意,感謝智豪律師在辦理本案中付出的專業勞動和敬業精神。
六、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資訊,違反規定,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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