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審判·案例推介丨毀林101畝,判刑還得種樹?“贖罪”456天讓生態修復更走心
楊某某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貫徹恢復性司法理念判令行為人補植被破壞植被有助於生態修復
案例編號 2023-11-1-347-003
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某某系綿陽市遊仙區某養老服務有限公司和綿陽市遊仙區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公司系自然人投資)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在2012年至2016年期間,為修建象楊山國學、養老專案以及擴建通往專案點的3條道路,租用了四川省綿陽市遊仙區魏城鎮榮發村、劉家鎮龍王溝村、石板鎮白馬寺村、石板鎮大埡村等處的大量林地,但在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在林地上進行挖掘、平整、修路等基礎建設,嚴重損毀被佔用的林地植被,並造成林地種植條件不同程度受損。經鑑定,該專案點非法佔用林地面積為36畝,擴建的3條道路佔用林地面積為65畝。
本案立案前,被告人楊某某在偵查機關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實接受偵查機關調查時,在2016年7月26日至8月2日的5次詢問中,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公安機關於2016年8月16日予以立案。
案發後,綿陽市遊仙區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作出植被恢復方案,確定恢復被損壞的林地生態資源需造林38.11畝,補種臭椿4653株,總投資為7.79萬元。根據該方案確定:造林地位於綿陽市遊仙區劉家鎮龍王溝村,樹木名稱為臭椿,苗木規格為苗高﹥140cm,根系長度﹥25cm,用工時間456日。
四川省綿陽市遊仙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8)川0704刑初229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楊某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二、判令被告人楊某某從2020年3月至2021年5月在綿陽市遊仙區劉家鎮龍王溝村範圍內補種臭椿4653株(規格:苗高﹥140cm,根系長度﹥25cm),並承擔管護責任。宣判後,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非法佔用耕地、林地,改變土地用途,將會造成資源浪費,同時,也極易破壞生態平衡。被告人楊某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修建基礎設施,改變被佔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觸犯了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援。
楊某某砍伐樹木,損毀林地,應當承擔恢復原狀的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四條“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對環境汙染、破壞生態,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行為,原告可以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之規定,被告人楊某某非法採伐公益林的行為破壞了生態資源,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被告人楊某某應當將所佔用林地恢復原狀,承擔補種及管護責任。
裁判要旨
“勞務代償”是恢復性司法理念中的一種責任承擔方式,即判令違法行為人以實際行動積極修復其造成的環境損害。實踐中,需要注意明確“勞務代償”標準,以便執行。本案以“畝數+株數+工時”作為“勞務代償量化標準”,為環境資源類案件提供“懲治+修復+預防”三位一體的量化樣本。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2條
一審:四川省綿陽市遊仙區人民法院(2018)川0704刑初229號刑事判決(2019年11月27日)
來源: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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