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法院3個案例入選海南省第三屆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十大典型案例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法院3個案例入選海南省第三屆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省婦聯聯合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司法廳、省總工會開展海南省第三屆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十大典型案例徵集活動結果揭曉,海南法院3個案例入選。





案例一


用人單位未盡對孕期女職工特殊保護義務,依法承擔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法律責任——許某訴某人力資源公司勞動爭議案


【案情簡介】


許某與某人力資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被派遣至某保險公司擔任電話客服坐席(報案員、非銷售類崗位)。此後,雙方多次續約。勞動合同約定期間內,許某因被診斷先兆流產向某保險公司請假休息。某保險公司以業務整合為由,告知某人力資源公司將許某調至續保團隊(銷售崗),某人力資源公司據此向許某發函調崗並要求許某到崗工作。許某以崗位無關聯,薪資約定不明且未經協商為由書面表示拒絕調崗。某保險公司、某人力資源公司先後發出警示和限期到崗通知後,許某仍未到新崗位工作。後某保險公司將許某退回某人力資源公司,某人力資源公司以許某不服從調崗及曠工為由,開除許某。


【案件辦案過程及結果】


許某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並要求某人力資源公司、某保險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等相關款項。勞動仲裁機構裁決僅確認許某與某人力資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許某不服,向法院起訴。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許某處於孕期,某人力資源公司在調崗時雖履行基本告知義務,但未考慮調整後的崗位是否增加孕期勞動者的工作強度、心理負擔等,是否符合“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特殊的保護要求,亦未與許某充分協商提供其他符合孕期保護要求的崗位供許某選擇,未盡對孕期女職工的特殊保護義務,調崗行為缺乏合理性,侵害孕期女職工合法權益,判決確認許某與某人力資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某人力資源公司向許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賠償金,駁回許某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用人單位未充分考量孕期女職工身體情況調崗未果,單方違法解除與“三期”女職工勞動關係的典型案例。案件處理結果從權益保護視角切入,清晰界定用人單位對孕期女職工崗位調整的合理邊界,凸顯保障孕期女職工身心健康權益的重要性,確定以下基本裁判理念與方法:一是明確企業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調整職工崗位;二是在對“三期”女職工進行調崗時,必須充分考量其特殊生理階段的保護要求,不得損害女職工合法權益,並與女職工充分協商,從評估新崗位的工作內容、強度、心理負擔等多方面考慮是否會對“三期”女職工產生不利影響,從而認定企業的調崗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與公平原則。透過審視調崗是否加重孕期女職工的身心負擔,創新性從是否增加心理壓力為突破口,對用人單位調崗時的“經營自主權”予以合理限制,有力遏制用人單位以“經營自主權”為幌子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為“三期”女職工的生理與心理安全築起一道堅實的保護屏障,進一步推動用人單位規範調崗行為,合理安排工作崗位與任務,杜絕用人單位隨意調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亂象。



案例二


人身安全保護令遭漠視,司法拘留彰顯法律權威——李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案情簡介】


李某某(女)與馮某某(男)婚後育有一子一女。因感情不和,李某某長期遭受馮某某家庭暴力。公安機關曾對馮某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並行政拘留五日。但馮某某並未收斂,反而變本加厲,頻繁透過電話、簡訊等方式恐嚇威脅李某某,甚至尾隨毆打李某某及兩名未成年子女,嚴重危及李某某及兩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李某某依法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案件辦案過程及結果】


一是快速響應,24小時內築起法律“隔離牆”。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認為李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於24小時內依法作出裁定: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六個月,禁止馮某某對李某某實施毆打、威脅、騷擾、跟蹤等行為。裁定書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及當地公安機關。

二是保護令絕非“紙令”,司法拘留捍衛權威。保護令有效期內,馮某某明知禁令內容,仍因離婚訴訟財產分割存在爭議,在雙方尚未分居的住所內再次持續毆打李某某,李某某當即報警。公安機關接警後迅速出警,將警情及證據材料依法通報法院。法院立即啟動調查程式,經核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院認為,馮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和司法權威,在保護令有效期內繼續實施家庭暴力,不僅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要求且屬於妨害民事訴訟的違法行為,依法決定對馮某某司法拘留十日。

三是延伸保護效果,推動案結事了人和。法院並未將簽發保護令和拘留違法行為人作為案件終點。在後續離婚訴訟中,法院將馮某某違反保護令的違法行為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馮某某存在重大過錯的重要情節予以考量,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依法對李某某予以照顧,實現從“隔離危險”到“實質救濟”的全流程司法保護。


【典型意義】


家庭暴力不是家務私事,人身安全保護令更非一紙空文。本案中,人民法院對公然違反保護令的加害人依法適用司法拘留,以“違法必究”的雷霆手段打破“保護令中看不中用”的社會疑慮,向全社會傳遞法律禁令不容挑戰的鮮明訊號。案件處理結果讓反家暴制度真正長出“牙齒”,構建可複製的反家暴協同治理樣本。從人民法院24小時快速簽發保護令,到公安機關主動通報警情、固定證據,再到法院迅速啟動調查懲戒,各環節無縫銜接,形成“裁定—執行—監督—追責”的完整閉環,為破解保護令“執行難”提供切實可行的操作路徑。

個案的正義不止於制止暴力。人民法院將違反保護令行為作為離婚裁判中認定過錯、分割財產的重要依據,使程式上的臨時禁令延伸為實體上的長效保障,讓受害人在擺脫暴力之後還能獲得應有的公平,實現從“隔離危險”到“重塑正義”的深層跨越,以法治之力守護萬家燈火,為推動形成對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社會共識提供有力的司法引領。



案例三


母親搶奪藏匿婚生子  法院依父親申請出具人格權侵害禁令——王某與林某人格權侵害禁令案


【案情簡介】


王某(男)與林某(女)協議離婚,約定婚生子王某甲由王某撫養,林某有權探望。後林某以探望為由,強行帶離王某甲並藏匿,交由案外人撫養,拒絕王某電話、微信,拒不告知王某甲所在地,王某無法探望。林某訴請判令變更撫養權,由自己直接撫養王某甲。經法院釋明,林某知曉藏匿未成年人、剝奪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行為嚴重違法,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許。因於變更撫養權一案中主張探望王某甲仍被林某拒絕,王某申請:1.禁止林某搶奪、藏匿王某甲;2.禁止林某剝奪王某對王某甲的撫養權、監護權;3.禁止林某剝奪王某對王某甲的探望權。


【案件辦案過程及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離婚協議書》已確認王某撫養王某甲,林某享有探望權,現林某在未經王某同意的情況下搶奪未成年人王某甲,侵害了王某的撫養權。裁定:一、禁止林某妨礙王某帶回王某甲;二、禁止林某搶奪、藏匿王某甲。

人格權侵害禁令發出之後,王某接回王某甲。同時,辦案人約談被申請人林某,進行法律釋明,林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未再實施阻礙且不再搶奪、藏匿。目前,王某甲和王某共同生活。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條規定:“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適用本法第一編、第五編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人格權侵害禁令是人格權保護方式之一,將預防與救濟相結合,法院適用非訴程式審查,高效便捷。根據前述規定,針對父母和婚生子女之間撫養權、探望權等身份權利,可參照適用人格權保護規則。未成年人的成長和身心發育不可逆,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個性和諧發展,應當讓未成年人在幸福、親愛和諒解的家庭環境中成長,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系透過不當方式使未成年子女與父母一方分離,不及時制止將使另一方、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失,應予否定評價。案例中,母親搶奪、藏匿婚生子,侵害父親撫養權,明顯有損婚生子身心健康,審理法院適用前述法律規定準許父親的申請,裁定出具人格權侵害禁令,禁止母親妨礙父親帶回婚生子,禁止母親搶奪、藏匿婚生子,不僅及時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更是透過禁令引導父母正確實施探望,以案例普法,發揮裁判引領作用的同時有力營造關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氛圍。


來源:海南省高階人民法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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