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全國糧食安全宣傳週最高法釋出植物新品種保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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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在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助力種業科技自立自強中的示範引領作用,積極營造加強種業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良好法治氛圍,在2026年世界糧食日即將到來之際,最高人民法院於全國糧食安全宣傳週活動期間,選取5件植物新品種保護典型案例予以集中釋出。

  此次釋出的典型案例,既涉及事關國家糧食安全的水稻、小麥、玉米等主要農作物品種,也涉及豐富群眾餐桌供給的百香果、藍莓等果蔬品種,集中展現了最高人民法院嚴格保護育種創新成果,以種業智慧財產權司法護航國家糧食安全和育種創新的司法擔當。這些案例主要體現出如下特點:

  一是堅持嚴格保護導向,切實維護品種權人合法權益。一方面,提高侵權違法成本,針對套牌經營、規模化種苗繁育等種業嚴重侵權行為,加大損害賠償力度,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顯著提升侵權代價。5件案例中有2件適用懲罰性賠償,2件全額支援品種權人上訴主張的賠償額。“遠科105”玉米品種侵權案中,侵權主體銷售未經審定、無合法經營資質的套牌種子,在行政查處過程中,又透過登出舊主體新設主體“換殼”、轉移侵權種子等方式企圖逃避責任,二審依法認定侵權主體具有侵權故意且情節嚴重,適用懲罰性賠償判賠120餘萬元。“普拉布魯1542(Plablue1542)”藍莓品種侵權案中,認定自設立起即實施侵權行為且繁育種苗中侵權品種佔大多數的種植基地構成“以侵權為業”,適用懲罰性賠償,依法平等保護境外育種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充分運用舉證責任轉移、事實推定等證據規則,切實減輕權利人維權證明負擔。“欽果9號”百香果品種侵權案中,沒有簡單採信侵權方提交的交易憑證,而是綜合侵權方對外宣傳披露的種植基地規模等認定侵權種苗數量,二審改判全額支援品種權人主張的760餘萬元賠償請求。“中科804”水稻品種侵權案中,在無反駁證據的情況下,根據侵權生產者在關聯案件中關於制種規模的陳述認定侵權種子生產數量,二審大幅提高判賠額至145萬元。

  二是強化規則引領作用,細化完善種業智慧財產權裁判規則。針對種業領域侵權鏈條長、侵權手段迭代翻新、侵權主體不斷變換方式逃避法律責任的現實難題,透過個案裁判持續明晰裁判標準,健全種業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體系。“遠科105”玉米品種侵權案明確,實際控制人為逃避侵權責任登出原經營主體並設立新經營主體,前後主體在時間上銜接,經營場所、從業人員、業務範圍高度重合,新設主體應當對已登出主體實施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有效遏制市場主體透過“換殼”規避侵權責任。同時,釐清共同侵權下懲罰性賠償的適用邊界,區分不同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侵權情節等,分別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及連帶責任範圍,既彰顯嚴格保護的司法立場,也體現侵權責任內容與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裁判原則。“欽果9號”百香果品種侵權案中,結合百香果無性繁殖的生物學特性,確立侵權種苗滅活處置裁判規範,從源頭防範二次侵權,同時釐清產業推廣政策與民事默示許可、註冊商標與植物新品種權之間的權利邊界,妥善處理權利衝突。

  三是秉持有利保護理念,實現品種權全鏈條全方位司法保護。充分考慮農作物生長季節性、不同品種的繁殖方式差異化的行業特點,打通育種、制種、繁殖、銷售各環節司法保護鏈條。“濟麥22”小麥品種侵權案明確,可以結合農作物種植節律、生長繁殖週期,合理推定侵權種子生產時間。同時,明確生產者在品種權保護期屆滿之後,銷售其在保護期內未經許可生產的侵權種子,依然構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實現對育種創新成果的全週期保護,為品種權人提供充分司法保護。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振興民族種業、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續強化種業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公正高效審理各類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不斷完善種業智慧財產權裁判規則,以有力司法舉措護航種業振興,為築牢國家糧食安全防線營造公平有序的創新法治環境。


2026年全國糧食安全宣傳週人民法院植物新品種保護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一 根據侵權方對外宣傳合理確定侵權規模——“欽果9號”百香果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及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案

  案例二 成立即主要實施侵權可認定為“以侵權為業”——“普拉布魯1542(Plablue1542)”藍莓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案例三 根據侵權人在關聯案件中的陳述認定侵權制種規模——“中科804”水稻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案例四 “換殼”侵權難逃法律追責——“遠科105”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案例五 根據植物生長週期合理推定侵權時間——“濟麥22”小麥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案例一

  根據侵權方對外宣傳合理確定侵權規模

  ——“欽果9號”百香果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及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案

  【基本案情】

  “欽果9號”系某農科院與欽某公司共有的百香果植物新品種,欽某公司經授權可以單獨維權。該品種申請階段使用“欽蜜9號”名稱,後因案外人在第31類商品上註冊“欽蜜”商標並提出名稱異議,品種權人經農業農村部審批變更品種名稱為“欽果9號”。環某公司系梁某設立的一人公司,在“欽果9號”品種臨時保護期內未經許可,規模化繁育並透過網路平臺、線下渠道以“欽蜜9號”百香果為名宣傳銷售涉案種苗。經公證取樣及MNP分子鑑定,被訴侵權種苗與“欽果9號”為同一品種。環某公司抗辯涉案品種已由政府進行產業推廣、權利人構成默許免費使用;“欽蜜”商標已被案外人註冊使用;否認大規模生產銷售。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環某公司在“欽果9號”臨時保護期內未經許可生產、銷售侵權種苗,酌定環某公司支付許可使用費及合理開支共60萬元,一人股東梁某承擔連帶責任;未支援欽某公司要求停止侵權、銷燬種苗的訴訟請求。各方均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定,綜合環某公司公示的基地規模、簽約訂單、經營宣傳等在案證據,欽某公司主張侵權種苗為200萬株較為合理。以欽某公司銷售“欽果9號”種苗時收取的許可費每株3.8元為基準,全額支援欽某公司主張的臨時保護期使用費76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7000餘元;一人股東梁某承擔連帶責任。針對環某公司主張使用案外人註冊商標的上訴理由,二審認定商標專用權不能作為繁育、銷售同名授權種苗的合法依據。針對環某公司提出欽某公司配合產業推廣政策表明已給予免費許可的上訴理由,二審認定品種權人配合產業推廣不當然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默示許可。環某公司在“欽果9號”授權後仍進行宣傳,可以認定其存在持續侵權行為,應判令其停止侵權行為;針對百香果品種無性繁殖的特點,環某公司應對侵權種苗採取連根拔除、深埋或物理粉碎等方式予以滅活處理。

  【典型意義】

  本案是堅持嚴格保護品種權、切實減輕權利人證明負擔的典型案例。本案根據侵權方對外宣傳披露的經營資訊認定侵權生產數量,二審改判全額支援品種權人的賠償請求,從嚴規制規模化種苗繁育、銷售侵權行為。同時,妥善釐清商標權與植物新品種權權利邊界,合理界定政府產業扶持政策與民事默示許可的法律界限,妥善回應種業司法實踐中的疑難法律問題。針對無性繁殖品種,確立侵權種苗滅活處置裁判規範,明確可透過斷根、粉碎、深埋等方式銷燬庫存侵權種苗,從源頭防範侵權種苗再次流入市場,防範二次侵權。

  【案號】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知民終169號

  案例二

  成立即主要實施侵權可認定為“以侵權為業”

  ——“普拉布魯1542(Plablue1542)”藍莓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基本案情】

  西班牙某植物股份有限公司系“普拉布魯1542(Plablue1542)”藍莓品種的植物新品種權人。某農業公司系該品種在中國的被許可人,並經授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維權。某種植基地成立於2024年7月18日,其銷售人員的微信朋友圈自同年7月、抖音賬號自同年9月起持續對外宣傳銷售藍莓種苗,展示大量育苗基地、瓶苗及幼苗場景。同年7月30日,某農業公司透過公證取證方式前往種植基地購買被訴侵權藍莓苗。基地內種植了大量藍莓苗,其銷售人員在現場使用“西班牙42”指代被訴侵權品種,自述培育的藍莓苗包含“42”及其他多個品種,單批次育苗總量達12萬株,並稱“枝條是找關係偷偷取的枝條”“42是從為某農業公司進行組配的公司拿的瓶苗”。在12萬株藍莓苗中,被訴侵權品種為2萬株,另一藍莓品種佔全部種苗的半數。某種植基地沒有就該另一品種經合法許可的來源作出合理說明或提供證據證明。經檢測,某農業公司購買的被訴侵權藍莓苗與“普拉布魯1542(Plablue1542)”為極近似或相同品種。

  【裁判結果】

  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某種植基地明知其未獲許可仍生產、繁殖、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藍莓苗,具有侵權故意。該種植基地除生產、繁殖被訴侵權藍莓品種外,還未經許可生產了另一品種且該品種佔所培育批次數量的一半。據此,可以推定某種植基地生產、繁殖、銷售的藍莓種苗中超過67%未經合法授權,為侵權種苗,應認定為以侵害品種權為業。一審法院據此適用懲罰性賠償,判令某種植基地賠償某農業公司經濟損失共計144000元、維權合理開支1萬元。某種植基地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某種植基地明知其銷售的“西班牙42”系他人授權品種,仍然未經許可進行生產、繁殖、銷售、許諾銷售,具有侵權故意。除被訴侵權藍莓品種以外,某種植基地種植的另一藍莓品種佔半數以上,結合銷售人員關於枝條和繁殖材料來源的陳述,以及未能就來源作出合理說明或舉證,可以認定上述藍莓苗系透過非法方式獲得。某種植基地在成立之初就透過非法方式獲得藍莓的繁殖材料進行生產、繁殖,且未經許可生產的藍莓品種佔大多數,應認定構成“以侵權為業”,依法應適用懲罰性賠償。故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平等保護中外育種者創新成果的典型案例。本案細化了“以侵權為業”的司法認定標準,結合侵權方自設立即開展侵權活動,且生產繁育的苗木中未經合法授權的侵權品種佔大多數的案件事實,認定侵權方構成以侵權為業並適用懲罰性賠償,加大對種苗繁育源頭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充分彰顯我國嚴格、平等保護種業智慧財產權的司法立場。

  【案號】

  一審: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雲01知民初1號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知民終469號

  案例三

  根據侵權人在關聯案件中的陳述認定侵權制種規模

  ——“中科804”水稻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基本案情】

  “中科804”水稻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日為2016年6月22日,授權日為2019年12月19日。某種業公司是“中科804”水稻品種的獨佔被許可人,其於2025年1月透過公證證據保全取得某農資商場銷售的名為“中龍粳13號”的水稻種子,該種子由宏某公司於2024年生產並銷售給某農資商場。經檢測,該“中龍粳13號”與授權品種“中科804”為極近似或相同品種。“中龍粳13號”水稻品種於2021年至2022年經過兩個生長週期的測試,於2023年透過國家審定。在某種業公司依據“中科804”針對宏某公司2023年的制種行為提起的關聯訴訟中,宏某公司陳述2024年生產“中龍粳13號”的數量“大概有幾百萬斤”。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定,宏某公司生產、銷售,某農資商場銷售“中龍粳13號”水稻種子的行為均構成侵權,判決宏某公司、某農資商場停止侵權,宏某公司賠償某種業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10萬餘元。某種業公司、宏某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被訴侵權品種是否系透過審定的品種,通常不影響侵權判定,不能僅以在後育成的品種透過審定為由否定品種權侵權。“中龍粳13號”水稻品種申請及透過審定的時間均晚於授權品種“中科804”獲得授權的時間,宏某公司認為其生產、銷售的是審定品種“中龍粳13號”、不構成侵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宏某公司在關聯案件中自述2024年生產“中龍粳13號”幾百萬斤,在本案中未能提供證據反駁其在關聯案件中的自述,可以根據其在關聯案件中的陳述內容認定本案侵權種子數量至少為100萬斤。同時,根據宏某公司向某農資商場的銷售價格,扣除某種業公司生產相同種子的合理成本,計算出宏某公司的侵權利潤為1.4元/斤。據此,二審改判宏某公司賠償某種業公司經濟損失140萬元和維權合理開支5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破解品種權人舉證難題、加大侵權賠償力度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確品種透過審定不能當然阻卻植物新品種侵權認定。在侵權損失事實查明環節,在侵權人未提交反駁證據的情況下,二審合理採信侵權主體在相同品種侵權的關聯案件中陳述的種植規模,顯著減輕權利人證明負擔,並據此大幅提高判賠數額,切實彌補權利人的損失。

  【案號】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6)最高法知民終106號

  案例四

  “換殼”侵權難逃法律追責

  ——“遠科105”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基本案情】

  三某種業公司系玉米雜交種“遠科105”的植物新品種權人。2024年1月3日,三某種業公司人員在海某種苗店購買2袋“華科605”種子,經檢測與“遠科105”為相同品種。海某種苗店的經營者趙某峰和季某華夫婦將被訴侵權種子存放於趙某峰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華某農民合作社的倉庫內。1月12日,當地農業農村行政部門接到三某種業公司投訴後,擬對上述倉庫現場檢查,趙某峰、季某華拒絕開啟倉庫。1月22日,海某種苗店被登出。1月23日,季某華註冊成立田某種業(個體工商戶),註冊地址與海某種苗店相同。1月27日凌晨,倉庫種子被全部轉移。趙某峰表示,倉庫中的被訴侵權種子購自趙某軍,系華某農民合作社為社員自用購買。三某種業公司起訴主張上述主體構成共同侵權,請求判令各主體停止侵權並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季某華、趙某峰、華某農民合作社連帶賠償38.5萬元,趙某軍賠償10萬元,未支援三某種業公司的懲罰性賠償請求。三某種業公司、華某農民合作社、季某華、趙某峰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海某種苗店與田某種業存在登出和設立時間銜接、空間重合、人員同一、業務連續的特點,依據高度蓋然性標準足以認定田某種業的設立系原海某種苗店經營活動的自然延續,田某種業應對原海某種苗店實施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趙某軍與田某種業(海某種苗店)、季某華、趙某峰、華某農民合作社構成共同侵權。本案中各侵權人均具有侵權故意且侵權行為情節嚴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考慮到各侵權人之間主觀意思聯絡不同,田某種業(海某種苗店)、季某華、趙某峰、華某農民合作社之間具有侵權意思聯絡,趙某軍與其他侵權人之間不具有意思聯絡,應對趙某軍與其他侵權人分別計算懲罰性賠償,再就補償性賠償部分互相承擔連帶責任。二審改判:季某華、趙某峰、華某農民合作社、田某種業承擔3倍懲罰性賠償,連帶賠償三某種業公司經濟損失77.7萬元,趙某軍對其中的25.9萬元承擔連帶責任;趙某軍承擔2倍懲罰性賠償,賠償三某種業公司經濟損失38.48萬元,季某華、趙某峰、華某農民合作社、田某種業對其中的19.24萬元承擔連帶責任;各侵權人連帶賠償三某種業公司合理維權開支8.5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針對種業領域套牌侵權多發、多層分銷鏈條複雜、侵權人“換殼”侵權、轉移侵權物證等規避查處及互推責任等突出問題作出裁判,充分彰顯人民法院嚴厲制裁種業侵權、嚴格保護育種創新成果的司法立場。在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同時,釐清無意思聯絡共同侵權場景下連帶賠償責任劃分,實現侵權責任與主觀過錯、行為危害程度相匹配,為妥善審理種業鏈條中多方主體侵權案件提供司法指引。

  【案號】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知民終201號

  案例五

  根據植物生長週期合理推定侵權時間

  ——“濟麥22”小麥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基本案情】

  “濟麥22”小麥植物新品種於2009年5月1日獲得授權,保護期限為15年。某甲公司為該品種的獨佔被許可人。該品種保護期屆滿後,某甲公司於2024年8月21日經公證購買取得某乙公司生產的“濟麥22”小麥種子。某甲公司認為某乙公司未經許可生產、繁殖、銷售“濟麥22”的繁殖材料,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定,某乙公司在“濟麥22”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期內生產、繁殖“濟麥22”小麥種子,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種權,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考慮“濟麥22”保護期限已屆滿等因素,判決某乙公司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5萬元。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雖然某甲公司的取證行為發生在品種權保護期屆滿之後,但是按照“濟麥22”的種植週期和生長繁殖規律,該批種子最晚於2023年10月開始生產,否則某乙公司無法在品種權保護期屆滿三個月後即能夠開展銷售。某乙公司在“濟麥22”品種權保護期內已經開始生產、繁殖被訴侵權種子,其在品種權保護期限屆滿後的銷售行為系其生產、繁殖行為的自然延續,亦構成侵害“濟麥22”品種權,在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時應考慮某乙公司銷售環節的獲利。某乙公司與案外人繁種協議約定的制種數量可以作為本案侵權種子數量,並取侵權種子銷售價格與該年度的糧食最低收購價格之間的差額適當上浮作為某乙公司的合理利潤。根據上述資料計算,某乙公司的侵權獲利已經超出某甲公司上訴主張的20萬元,故全額支援某甲公司的賠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落實植物新品種全鏈條保護的典型案例。本案結合特定品種的種植節律、生長週期,運用經驗法則合理推定侵權種子生產繁殖時間,減輕品種權人證明負擔。同時明確,侵權種子的生產者,即便在品種權保護期屆滿之後銷售其在保護期內未經許可生產的侵權種子,仍然構成品種權侵權,為育種創新成果提供完整充分的司法保護。

  【案號】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6)最高法知民終51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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