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院釋出商業秘密保護典型案例
商業秘密作為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中的關鍵一環,在市場競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近年來,江西高院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審判職能作用,聯合省公安廳、省檢察院、省市場監管局等單位建立商業秘密保護協作機制,商業秘密司法保護取得新進展,彰顯了江西法院依法嚴格保護商業秘密、服務保障高質量發展。
本次釋出的3件案例涉及新能源領域的技術秘密、經營秘密及醫療領域經營秘密。案例1精準界定“內外勾結型”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模式的認定標準,明確因披露、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而獲得的顧問費、服務費、指導費等財物或者其他財產性利益均屬於違法所得,並明確外部單位以高薪酬、高職務等利誘屬於“賄賂”行為,以商業秘密合理許可使用費認定權利人損失數額。案例2、案例3為“另起爐灶型”侵害客戶資訊商業秘密,兩案明確民事案件中客戶資訊商業秘密保護的邊界,案例2指出“接觸+實質性相同+未舉證合法來源”可推定實施不正當獲取商業秘密行為,案例3則明確用人單位應知管理人員實施侵害商業秘密行為仍使用的可構成共同侵權。
目錄
內外勾結侵犯新能源企業商業秘密刑事案
“接觸+實質性相同+未舉證合法來源”可推定實施不正當獲取商業秘密行為
用人單位應知管理人員實施侵害商業秘密行為仍使用的可構成共同侵權
案例一:內外勾結侵犯新能源企業商業秘密刑事案——李某、鄭某某侵犯商業秘密罪案;浙江某公司、嶽某、張某某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基本案情
九江某公司擁有新能源領域某技術。李某入職後,在擔任該公司高管期間,違反保密義務,私自複製公司核心技術資訊資料。2021年,時任浙江某公司董事長嶽某在李某任職期間主動尋求合作,以高額顧問費+高管職位+股份激勵等財產性利益,引誘賄賂李某提供技術資訊,並指派張某某與其對接。在任職期間以及離職後的競業限制期內,李某相繼向浙江某公司提供九江某公司的技術資訊,並與鄭某某等人共同參與技術完善工作。2021年底,李某向另一家浙江某公司提供九江某公司的技術資訊。案發時,上述專案未開工建設或未正式投產。經鑑定,九江某公司上述技術資訊在案發前為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秘密。
裁判結果
對於李某、鄭某某侵犯商業秘密罪案。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李某、鄭某某均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相應刑期並處罰金,退繳違法所得,對李某適用三年從業禁止。李某、鄭某某不服,提起上訴。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對李某、鄭某某刑期予以適當調整,罰金刑不予調整。
法院認為,李某在工作期間違反保密義務,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且在離職後競業限制期內仍繼續從事此類行為;鄭某某明知李某違反保密義務,仍夥同其將商業秘密披露他人使用。結合李某、鄭某某所獲取的違法所得金額,李某屬於犯罪情節特別嚴重、鄭某某屬於情節嚴重,二人均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李某為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提供的技術服務屬非法活動,其收益不得從違法所得中扣減。因李某、鄭某某在二審期間主動退繳違法所得,確有悔罪表現,綜合二人的犯罪事實、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故對李某、鄭某某刑期予以適當調整,罰金刑不予調整。
對於浙江某公司、嶽某、張某某侵犯商業秘密罪案。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浙江某公司、嶽某、張某某均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對浙江某公司判處罰金2000萬元,對嶽某、張某某判處相應刑期適用緩刑,並處罰金。一審判決後,當事人均未上訴。
法院認為,浙江某公司以高薪酬、高職務等利誘方式不正當獲取九江某公司的商業秘密,可根據商業秘密的合理許可使用費確定權利人損失數額。結合經鑑定的合理許可使用費數額,浙江某公司屬於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嶽某時任浙江某公司董事長,系案涉商業秘密獲取和使用的主要決策人,張某某負責對接獲取案涉商業秘密,系侵權專案的直接責任人員,二人的行為亦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在案件審理中,浙江某公司主動預繳賠償九江某公司經濟損失,法院綜合考慮其悔罪態度和企業發展需要,依法認定浙江某公司、嶽某、張某某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典型意義
該兩案系“內外勾結型”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例。兩案精準界定“內外勾結型”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模式的認定標準,針對此類犯罪行為隱蔽性,明確因披露、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而獲得的顧問費、服務費、指導費等財物或者其他財產性利益,均屬於違法所得;並明確“高額報酬+優惠購股”等利益誘惑屬於“賄賂”行為,以商業秘密合理許可使用費確定權利人損失數額。兩案依法對被告判處高額罰金,回應企業核心技術的司法保護需求,彰顯法院護航科技創新、嚴格保護智慧財產權、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堅定立場。
案例二:“接觸+實質性相同+未舉證合法來源”可推定實施不正當獲取商業秘密行為——某醫療公司訴夏某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某醫療公司將醫院交由夏某等託管運營,託管期間仍使用該公司OA系統登記客戶資訊。2025年7月下旬雙方終止託管協議,某醫療公司告知夏某等不得對外洩露某醫療公司客戶資訊等。後夏某轉入羽某醫療公司工作並新增一些老客戶微信及向部分客戶傳送了羽某醫療美容公司的活動資訊,部分客戶到羽某醫療美容公司處進行了消費。後某醫療公司員工在夏某曾使用的工作電腦中的WPS裡發現有涉案客戶資訊,該WPS軟體登入的賬號系夏某賬戶。某醫療公司遂排查OA系統的後臺訪問日誌,發現在2025年8月至9月,有多次不明IP訪問系統,IP地址與夏某經常居住地址重合。某醫療公司遂以夏某侵犯其商業秘密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夏某停止披露、使用涉案客戶資訊,並銷燬資訊載體,停止招攬相關顧客並賠償經濟損失等。
裁判結果
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夏某銷燬涉案客戶資訊的所有載體;二、夏某6個月內停止披露、使用涉案客戶資訊,停止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上述客戶;三、夏某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5萬元。一審判決後,當事人均未上訴。
法院認為,涉案客戶資訊中除顧客基本資訊外,還包括顧客的交易習慣、美容需求、過往治療史等,為一般公共渠道難以獲得;另某醫療公司提出保密要求、制定了保密章程、實施OA系統分類管理,涉案客戶資訊可認定為商業秘密。夏某雖無許可權登入某醫療公司OA系統下載涉案客戶資訊,但其作為醫生有渠道或機會接觸涉案客戶資訊,其WPS雲端儲存中亦有涉案客戶資訊,且某醫療公司OA系統被異地登入的IP地址與夏某經常居住地重合,然夏某對此及獲得老客戶聯絡方式的渠道均未作出合理解釋;其入職同業公司後新增老客戶微信開展營銷、數單交易成功已表明其已披露、使用部分涉案客戶資訊,故夏某實施不正當獲取、披露、使用涉案商業秘密的行為。為保障市場競爭正常秩序,避免對客戶資訊予以無限期保護,需綜合考慮保護涉案商業秘密競爭優勢、商業秘密領先優勢的可能持續時間、市場競爭自由、行業特性、人才合理流動等因素,判定夏某承擔停止侵害的期限和範圍。
典型意義
本案系運用舉證規則認定不正當獲取、使用他人客戶資訊商業秘密案例。本案明確“接觸+實質性相同+未舉證合法來源”可推定實施不正當獲取行為,依法規制侵犯客戶資訊商業秘密的不誠信行為。本案還體現利益平衡司法理念,強調保護權利人競爭優勢時,需合理考量商業秘密競爭優勢時間因素與市場競爭自由,避免對客戶資訊予以無限期保護,限定了停止侵害責任的限度和範圍,有效維護市場交易的平穩執行和健康發展。
案例三:用人單位應知管理人員實施侵害商業秘密行為仍使用的可構成共同侵權——驢某某公司訴能某公司、陳某某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基本案情
驢某某公司主營充電樁業務,系本地新能源充電裝置領域重點企業。陳某某、王某某、辛某某、李某某分別系驢某某公司管理人員,在職期間均與公司簽訂《員工保密協議》。陳某某於2022年4月離職,能某公司於2022年6月成立,陳某某系股東、監事,該公司經營範圍亦包括銷售充電樁業務。王某某等三人也相繼於2022年4月至7月離職,併入職能某公司擔任管理人員。後陳某某、王某某發現其二人仍可登入驢某某公司管理平臺,遂安排辛某某、李某某使用其賬號登入並透過複製貼上、拍照轉文字、複製資料等方式竊取平臺內客戶資訊。經公安委託鑑定,能某公司的8261條客戶資訊與驢某某公司客戶資訊完全一致。前述客戶資訊被陳某某上傳至能某公司內部系統,並分配給能某公司的員工對外推銷充電樁業務使用。經司法鑑定,涉案客戶資訊系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採取保密措施,符合商業秘密法定構成要件。驢某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能某公司、陳某某等四人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能某公司、陳某某等四人停止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客戶資訊;二、能某公司、陳某某等四人賠償驢某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5萬元。一審判決後,能某公司、驢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涉案客戶資訊包含客戶名稱、聯絡方式、交易意向、溝通記錄等個性化深度資訊,且公司已透過簽訂保密協議、許可權管理等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構成商業秘密,依法應予保護。陳某某等四人離職後擅自登入原公司內部系統以複製、拍照等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直接侵害驢某某公司的合法權益。涉案客戶資訊並非公開渠道可獲取的資訊,結合能某公司與驢某某公司為同一地區同業競爭者,陳某某等四人入職前為驢某某公司管理人員,陳某某在能某公司成立之時為公司股東、監事以及其他三人在涉案侵權行為發生時均為能某公司管理人員等事實,可認定能某公司應知涉案客戶資訊系陳某某等四人從驢某某公司處非法獲取,仍將涉案客戶資訊用於推銷其充電樁產品,能某公司應與陳某某等四人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因權利人實際損失、侵權人獲利均難以精確計算,故綜合侵權持續時間、主觀惡意、客戶資訊數量、維權合理開支等因素認定本案賠償數額。
典型意義
本案系用人單位和管理人員共同侵害客戶資訊商業秘密的案例。本案明確客戶資訊經深度整合,包含交易意向、溝通記錄、合作習慣等個性化資訊,且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可認定構成商業秘密。管理人員竊取原單位商業秘密時,若綜合在案證據認定現用人單位屬於明知或應知而仍獲取、披露、使用該商業秘密的,現用人單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從侵害商業秘密行為的角度加以審視,管理人員係獲取和披露商業秘密的源頭,現用人單位系商業秘密的實施者和受益者,當二者主觀上具有緊密的意思聯絡,客觀上存在密切的行為合作,且所實施的行為共同疊加造成了同一損害後果的,可認定構成共同侵權。
來源: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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