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法院涉東盟商事海事糾紛典型案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創某公司與趙某保證合同糾紛案 ——依託專業法律查明機構準確查明適用域外法 基本案情 香港派某公司、馬來西亞派某公司與馬來西亞創某公司存在合作關係,我國內地居民趙某作為擔保人向創某公司出具《個人擔保與賠償》,載明趙某作為香港派某公司和馬來…

一、創某公司與趙某保證合同糾紛案

——依託專業法律查明機構準確查明適用域外法

基本案情

香港派某公司、馬來西亞派某公司與馬來西亞創某公司存在合作關係,我國內地居民趙某作為擔保人向創某公司出具《個人擔保與賠償》,載明趙某作為香港派某公司和馬來西亞派某公司的大股東,如相關合作協議提前終止,除創某公司違約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情形外,趙某承諾無條件保證支付馬來西亞派某公司、香港派某公司根據合同應向創某公司支付的所有費用等,並明確該擔保受馬來西亞法律管轄和解釋。之後,創某公司與馬來西亞派某公司、香港派某公司因案涉事項產生糾紛並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進行仲裁,仲裁裁決裁令馬來西亞派某公司、香港派某公司向創某公司支付相應款項等。馬來西亞派某公司、香港派某公司未能履行前述仲裁裁決確定的義務,創某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要求趙某根據《個人擔保與賠償》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創某公司委託深圳市某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出具關於馬來西亞法律的查明意見。

裁判結果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屬涉外保證合同糾紛。《個人擔保與賠償》約定案涉擔保受馬來西亞法律管轄和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的規定,應適用馬來西亞法律作為處理本案實體爭議的準據法。根據在案證據並結合深圳市某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出具的法律查明報告,可認定創某公司提供的《個人擔保與賠償》系趙某真實意思表示,不具有任何馬來西亞法律規定的可致該《個人擔保與賠償》無效的不利因素,合法有效,遂判決趙某向創某公司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充分尊重當事人關於法律適用的約定,依託專業法律查明機構出具的法律查明報告,準確查明並適用馬來西亞法律,有效破解跨境商事糾紛中的域外法查明難問題,架起中國-東盟“法治橋”,為同類糾紛處理提供可借鑑、可複製的司法經驗。

二、傑某等與天某公司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

——準確適用菲律賓法律為菲籍船員追回勞務報酬

基本案情

“天使力量”輪的船舶所有人是賴比瑞亞天某公司,登記船籍港是希臘比雷埃夫斯,船舶管理人為泛某公司。傑某等13名菲律賓籍船員在“天使力量”輪上提供勞務,由天某公司支付勞務報酬。案外人香港路某公司等與天某公司產生糾紛,廣州海事法院依香港路某公司等的申請扣押並依法拍賣“天使力量”輪。拍賣過程中,傑某等船員提起訴訟,請求天某公司支付船員應得勞務報酬等各項費用,並請求確認相關海事請求享有船舶優先權,在“天使力量”輪拍賣款中優先受償。

裁判結果

廣州海事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透過網上移動微法院為外籍船員提供線上授權見證等跨境訴訟服務,積極幫助長期被困船上的外籍船員離船回國。經審理,廣州海事法院認為,傑某等菲律賓籍船員與天某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關係應適用船員僱傭合同中約定的菲律賓法律。根據合同約定及菲律賓法律的規定,天某公司應向傑某等船員支付船長斯某作為船東代表確認的工資、補貼及其他費用,遂判決支援傑某等船員有關勞務報酬等的訴請,同時依據中國法律確認上述海事請求具有船舶優先權,可在“天使力量”輪拍賣款中優先受償。一審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天使力量”輪經司法拍賣,以6400萬元的價格被一家香港公司成功拍下,為船員權益兌現提供保障。

典型意義

菲律賓是世界上最大的船員供應國之一,在全球船員勞務市場佔有重要地位。廣州海事法院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準確查明適用外國法律,維護了外籍船員的合法權益,推動船員跨境勞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得到國際航運界的高度評價。希臘代表團在國際海事組織法律委員會第108次會議上專門向積極推動“天使力量”輪事件解決的各方表達感謝。

三、特某與威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實質性化解中緬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

緬甸公民特某透過微信與廣州威某公司訂立跨境買賣合同,採購40套多規格應急移動電源,並支付了貨款。貨物運抵緬甸後,特某發現電池的實際電芯容量與雙方約定及產品說明書載明的核心效能引數存在一定差距,雙方對電池質量產生爭議。部分電池已在緬甸當地對外轉售,剩餘二十餘套存放於緬甸的倉庫。特某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威某公司全額退還貨款並支付資金佔用利息。

調解結果

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屬於涉外商事案件,依據最密切聯絡原則應當適用我國法律審理。案涉電池容量屬於合同核心效能指標,賣方交付產品與約定不符構成根本違約,但因整批貨物無法運回國內鑑定、當地缺乏相應資質的鑑定機構,損失難以精確計算,遂酌情判令威某公司退還80%貨款並計付資金佔用利息。威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充分考量涉東盟跨境案件鑑定難、損失查明難、後續執行不確定性大等現實困境,積極組織各方開展調解。經法院主持,各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案涉糾紛實現一次性實質性化解。

典型意義

中國是緬甸的重要貿易伙伴,兩國跨境貿易活躍。本案透過調解實質性解決貿易糾紛,有效減少訴訟成本,實現中緬雙方當事人互利共贏,為解決跨境貿易糾紛質量檢驗難、退運成本高等難題,妥善處理跨境貿易產品質量糾紛提供了“中國方案”和“中國智慧”。

四、A公司申請承認泰國仲裁裁決案

——準確適用《紐約公約》承認泰國仲裁裁決

基本案情

泰國A公司與我國斯某公司簽訂採購合同,約定A公司向斯某公司採購機器裝置,並約定了仲裁條款。A公司支付部分款項之後,斯某公司因自身經營原因無法交付機器裝置。A公司遂依據合同約定仲裁條款向泰國仲裁中心申請仲裁,泰國仲裁中心作出仲裁裁決,裁令斯某公司向A公司返還貨款及支付利息等。A公司向我國法院申請承認該仲裁裁決,斯某公司則以仲裁庭組成違法為由,請求裁定不予承認該仲裁裁決。

裁判結果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案涉仲裁裁決在泰國境內作出,中國、泰國均是《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締約國,本案應適用公約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案涉仲裁機構指定獨任仲裁員符合泰國仲裁中心仲裁規則的相關規定,本案不存在《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所列不予承認和執行的其他情形。遂裁定承認案涉仲裁裁決。

典型意義

國際商事仲裁是解決跨國商事糾紛的重要方式。本案准確適用《紐約公約》,依據仲裁規則審查仲裁程式合法性,高效審結案件,依法支援泰國當事人跨境實際依據仲裁裁決取得的合法權益,展示了廣東法院信守條約、支援仲裁的司法立場。

五、越南某銀行與越南東某公司信貸合同糾紛案

——多措並舉成功協助越南送達司法文書

基本案情

越南某銀行以越南東某公司欠付第37號信貸合同項下本金、利息為由向越南法院提起信貸合同糾紛,請求該院判令越南東某公司履行還款義務,並判令越南某銀行有權在越南東某公司不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依法處置抵押財產。因該抵押財產的處置涉及中國公民梁某的利益,越南方面依據《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請求我國協助向梁某送達該案司法文書。

處理結果

越南方面請求將司法文書送至廣東省和平縣某地,經查詢地圖,和平縣人民法院發現當地沒有與越南方面提供的送達地址所載村落名稱完全一致的村落,但存在名稱近似的村落,遂向當地戶籍管理部門調查相關情況。戶籍管理部門回函後,和平法院確認梁某的戶籍登記在該名稱近似的村落,遂立即安排工作人員前往該村調查梁某的下落,並從同村村民處獲取了梁某的有效聯絡方式。經與梁某本人聯絡,和平法院成功透過司法專郵向梁某送達了越南法院司法文書。

典型意義

中國法院在司法協助請求方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的情況下,多渠道、多途徑、多形式積極查詢受送達人下落,善意履行《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的條約義務,成功完成司法文書送達,協助外國法院順利推進訴訟程序。


來源: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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