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通報4起非法佔用耕地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廣西通報4起非法佔用耕地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9月1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聯合公開通報4起非法佔用耕地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震懾作用,引導各地以案為鑑、舉一反三,壓緊壓實各方耕地保護責任,從嚴抓好違法違規問題整改,引導全社會樹牢耕地保護法治意識。

通報指出,耕地是糧食安全的命根子,保護耕地就是保護我們的生命線。近年來,廣西嚴格落實耕地保護黨政同責,充分發揮多部門協同聯動機制作用,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切實以“長牙齒”的硬措施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持續保持嚴打高壓態勢,依法嚴厲打擊非法佔用耕地、改變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毀壞等違法犯罪行為。4起典型案例如下:

一、廣西某貿易公司、覃某某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在未依法取得用地審批和取土許可的情況下,覃某某作為廣西某貿易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以該貿易公司名義與北海市某土方工程公司簽訂合同,對北海市銀海區平陽鎮某農場高速公路旁的耕地實施大量取土作業,毀損土地共計66.17畝,其中耕地66.1畝(含永久基本農田65.33畝),取出土方約12萬立方米,損毀程度為重度破壞。北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2024年6月,北海市銀海區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覃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且案涉耕地已經部分修復。

2024年11月,北海市銀海區人民法院對廣西某貿易公司、覃某某酌情從輕處罰,依法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分別判處廣西某貿易公司罰金二十萬元、覃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三萬元。覃某某提起上訴,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5年12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唐某某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在未依法取得用地許可的情況下,唐某某與桂林市秀峰區甲山鄉某村村民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合同》,擅自將承租的土地硬化,並在地塊上修建道路、建築物。唐某某的行為造成37.355畝耕地被重度破壞。2024年10月,公安機關以唐某某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25年5月,桂林市秀峰區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

同年7月,桂林市秀峰區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唐某某提起上訴,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5年9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廣西平果某鈣業公司、潘某伍等人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2019年9月至2023年4月期間,廣西平果某鈣業有限公司在平果縣果化鎮某泰採石場專案建設中,未辦理任何土地審批手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潘某伍決策部署,副總經理潘某好、礦山部部長潘某朱現場組織施工,擅自建設加工場地、堆放砂石,非法佔用耕地面積共31.93畝(其中31.72畝為永久基本農田),造成耕地種植條件被嚴重破壞。2024年,平果市自然資源局先後兩次對該公司違法佔地行為予以行政處罰。2024年7月,平果市自然資源局將案件移送平果市公安局偵查。2025年2月,平果市公安局將案件移送平果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案發後,該公司已繳納罰款、積極開展復墾複綠整改;潘某伍、潘某好、潘某朱主動投案、認罪認罰,具有自首從寬情節。

2025年12月,平果市人民法院對廣西平果某鈣業公司、潘某伍、潘某好、潘某朱從輕處罰,依法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廣西平果某鈣業公司罰金355.77145萬元,對潘某伍、潘某好、潘某朱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二萬元。宣判後,廣西平果某鈣業公司、潘某伍、潘某好、潘某朱服判,表示不上訴。檢察機關未提起抗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四、張某某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張某某租賃寧明縣明江鎮S215省道周邊土地,在未辦理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建設某水泥製品廠,佔用永久基本農田5.115畝,案涉地塊土壤受到重度破壞、種植條件嚴重毀壞。2025年1月,寧明縣城鄉綜合執法管理局查處,同年7月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2025年12月,寧明縣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張某某主動清理案涉地塊上的廢料、砂石,恢復農用地種植條件,並具有自首情節。

2025年12月,寧明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張某某從輕處罰,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張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宣判後,張某某服判,表示不上訴。檢察機關未提起抗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通報要求,各地要以案為鑑、以案釋法,做到有案必查、涉刑必移,始終保持對非法佔用耕地違法犯罪行為的嚴打高壓態勢,廣泛開展耕地保護普法宣傳,引導全社會樹牢耕地保護法治意識,自覺抵制違法佔用、破壞耕地行為,共同堅守耕地保護紅線。

(一審:楊豔潔 二審:盧光豔 三審:費文彬)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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