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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類是相互依存的命運共同體,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是世界各國人民前途所在。我國是全球生態環境治理的重要參與者、貢獻者、引領者。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生態文明建設的國家目標,“十五五”規劃綱要對“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建設美麗中國”“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作出專門工作部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綠色原則”,全面暢通生態環境保護的民法路徑。《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將保障生態環境權益、推動綠色低碳發展寫入立法目的,高度關注全球環境治理,為多層次、多維度的生態環境領域國際合作構建了系統完備的法治支撐體系。
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既是建設一條開放發展之路,同時也是一條綠色發展之路。當前,共建“一帶一路”已經進入高質量發展新階段。推進共建“一帶一路”綠色發展,是踐行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在要求,是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維護全球生態安全的重大舉措,是推進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構建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的重要載體,為實現全球可持續發展目標提供了中國方案。司法作為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服務保障綠色低碳發展中肩負重要職責。近年來,人民法院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全面加強生態環境審判工作,用心用情用力守護良好生態環境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努力在法治軌道上服務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一批人民法院服務共建“一帶一路”綠色發展典型案例。該批案例涵蓋綠色能源、綠色標準、綠色產業、綠色基礎設施建設、綠色交通等重點領域,既是人民法院積極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優秀司法成果,也是全方位服務保障共建“一帶一路”綠色發展的生動實踐,供各方交流借鑑,以持續提升同高質量發展、高水平開放要求相適應的涉外司法能力和水平。對這批典型案例簡要介紹如下:
一是依法維護綠色基建、綠色能源、綠色交通等合作領域市場秩序,保障基礎設施“硬聯通”。綠色發展是高質量發展的底色,新質生產力本身就是綠色生產力。我國在共建“一帶一路”中堅持綠色引領、互利共贏,持續深化綠色基建、綠色能源、綠色交通等領域合作,推動經濟社會全面綠色低碳轉型,共享綠色發展成果。人民法院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依法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平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如案例五,人民法院在海外風電機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充分尊重國際商事規則,合理分配專案責任與風險,判令發包人根據合同約定與承包人結算工程款並賠償停窩工損失,為跨境清潔能源專案建設提供了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保障。再如案例六,人民法院在中歐班列運輸合同糾紛案中,判令違約“無單放貨”的國際鐵路貨運承運人依法賠償因此造成的貨物損失及利息,運用法治手段維護中歐班列多式聯運綠色運輸市場秩序,助力綠色絲綢之路建設。
二是壓實參與共建“一帶一路”商事主體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助推規則標準“軟聯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確立了綠色原則和綠色條款,明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綠色環保規則和標準在跨境貿易合作、企業綠色轉型等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推動凝聚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共識。人民法院踐行高標準、可持續、惠民生目標,健全完善法律適用規則體系,更好發揮市場主體作用,鼓勵全社會共同參與,不斷加強環境風險防控。如案例一,人民法院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中,將綠色規則納入國際貿易規則體系,在貨物質量審查中嚴格遵守銷售地的環境強制標準,推動交易主體主動承擔環境保護責任,有效避免原油轉運及後續處理可能引發的環境汙染風險。再如案例二,人民法院在高新上市企業破產重整中,創新性引入“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評價指標,助推產業鏈供應鏈全面綠色轉型,有效提升“走出去”民營企業綠色發展能力,為我國外貿企業更好參與共建“一帶一路”綠色發展提供了有益司法樣本。
三是充分發揮多元化糾紛解決制度優勢,厚植同共建國家人民“心聯通”。我國將生態文明領域合作作為共建“一帶一路”重點內容,發起系列綠色行動倡議,高度重視當地民眾綠色發展和生態環保訴求,讓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國人民。人民法院堅持共商共建共享,為共建“一帶一路”參與方提供優質高效法律服務,不斷滿足中外當事人糾紛解決的多元需求,促使綠色發展理念更加深入人心,綠色發展夥伴關係更加緊密。如案例三,法院引入熟悉國際商業運作的專業調解組織,創新“以合代償”調解方案,將靜態債務清償轉化為未來合作收益,引導中外企業從爭存量到創增量,盤活綠色科技庫存資源、降低低碳產業損耗,幫助中外市場主體修復升級商業合作關係,贏得長遠發展機遇。案例四,人民法院充分運用調解這一“東方經驗”,實質化解當事人因綠色清潔能源建設專案引發的糾紛,重建合作信任基礎,為最佳化當地能源結構、助推經濟社會發展注入綠色動力,充分彰顯司法在服務推進共建“一帶一路”綠色發展中的力度與溫度。
地球是我們共同的家園。保護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是全人類的共同使命,也是司法審判的重要職責。新徵程上,人民法院將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以高質量司法審判服務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為推動建立公正合理、合作共贏的全球環境治理體系,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貢獻更多法治力量!
人民法院服務共建“一帶一路”綠色發展典型案例 目 錄 案例一:塞席爾某海洋控股有限公司訴山東某海洋國際(香港)有限公司、土耳其某國際外貿股份有限公司礦產資源買賣合同糾紛案——採納合同履行地環境強制標準加強跨境貨物質量審查
案例二:浙江某高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綠色破產重整案——引入“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評價指標助推企業綠色轉型
案例三:斯洛維尼亞某開發計算機水冷工具有限責任公司訴廣州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等節能產品買賣合同糾紛案——創新“以合代償”護航綠色科技產業低碳發展
案例四:四川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訴中國某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水電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運用“東方經驗”重建綠色清潔能源專案信任基礎
案例五:江蘇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貴陽某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風電機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遵守國際商事規則合理分配專案風險與責任
案例六:無錫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與武漢某國際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等運輸合同糾紛案——法治護航中歐班列多式聯運綠色運輸市場秩序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原告塞席爾某海洋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塞席爾某海洋公司)作為買方,被告山東某海洋國際(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某海洋公司)作為賣方,在中國青島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約定進口72000餘噸某國輕質原油至中國市場銷售,貨值人民幣3.6億元,實際供貨方為被告土耳其某國際外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土耳其某外貿公司)。該批貨物於2022年1月運抵中國青島港,塞席爾某海洋公司在提取部分原油時發現其中有機氯嚴重超標,經多次協商無果,遂於2023年11月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人民幣9600萬元。
【裁判結果】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中,為隔離汙染風險,在海關、港口儲油公司等多家單位協助下,依法查封了該批原油。經鑑定及諮詢權威機構,案涉原油有機氯含量超出中國強制標準200倍以上,雖然可以透過技術手段處理,但處理過程中不可避免產生廢氣排放,加重大氣汙染。人民法院深入釋法析理,強調質量標準中綠色標準的重要性,被告方意識到案涉原油因有機氯含量不符合中國強制標準,不能進入中國市場,案涉買賣合同事實上已經無法繼續履行。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同意解除合同並退款退貨。塞席爾某海洋公司於2024年12月申請撤訴,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準許。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適用中國綠色標準,統籌跨境貿易規則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典型案例。國際貿易合作中,綠色標準在綠色基建、綠色能源、綠色交通等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推動各國凝聚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共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確立了綠色原則和綠色條款,明確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本案中,人民法院將中國的環境強制標準納入跨境貨物質量審查,在國際貿易規則體系中嵌入綠色規則,引導商事主體主動承擔環境保護社會責任,避免了原油轉運及後續處理可能引發的環境汙染。本案透過調解促成糾紛實質化解,充分彰顯了中國法院貫徹綠色發展理念,踐行高標準、可持續、惠民生目標,以司法之力護航共建“一帶一路”綠色發展的使命擔當。
案例二
浙江某高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綠色破產重整案——引入“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評價指標助推企業綠色轉型
【基本案情】
浙江某高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某高新纖維公司)是國內滌綸工業絲行業龍頭企業,系國家級高新技術上市民營企業,具備完整的產、供、銷經營鏈條,其生產的高新纖維銷往俄羅斯等多個共建“一帶一路”國家。近年來,受國際貿易投資風險影響,該公司債務負擔沉重,面臨退市風險。2021年6月,債權人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浙江某高新纖維公司破產。
【裁判結果】
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浙江某高新纖維公司一旦破產,將使近2000名職工及近萬名中小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利益遭受巨大損失。為依法挽救瀕危高新企業,推動企業綠色轉型升級,該院依法啟動破產重整程式,引入“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評價指標(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識別企業重整價值,認定該公司業務總體符合節能減排、綠色低碳的產業方向,能夠透過治理實現綠色轉型,具有挽救價值。最終成功引進實力雄厚、堅持綠色發展的優質產業投資人,形成了綠色重整方案。同時,推動案涉企業在當地綠色金融服務平臺註冊,將進入“綠色發展企業”名錄作為重整後的發展目標,確保企業持續走綠色低碳發展路徑。2022年11月,重整計劃方案獲各表決組高票透過,並獲得法院裁定批准;12月,重整計劃執行完畢。重整以來,浙江某高新纖維公司兌現綠色發展承諾,投入創新研發和環保資金上億元,持續拓展特種纖維、再生纖維、生物基纖維等高階低碳纖維產品。2025年5月,該公司獲評2025年度第一批湖州市綠色工廠。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破產重整中以綠色規則促推外貿企業綠色低碳轉型的典型案例。“走出去”民營企業對綠色理念的踐行以及對環境保護社會責任的承擔,是共建“一帶一路”綠色發展的重要參與力量。本案中,人民法院將綠色發展理念融入破產重整全流程,在上市高新企業破產重整程式中創新性引入“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評價指標,鼓勵投資人在重整方案中承諾嚴格控制汙染、逐年增加環保技術改造經費、推進綠色新能源生產體系建設、佈局綠色環保新材料等,促使企業產、供、銷經營全鏈條綠色轉型。透過司法重整有效提升民營企業綠色發展能力,改善企業治理和發展方向,契合世界銀行釋出的新“宜商環境”評估體系(Business Enabling Environment)關於融入環境可持續性理念的要求,為中國外貿企業更好參與共建“一帶一路”綠色發展提供了有益司法樣本。
案例三
斯洛維尼亞某開發計算機水冷工具有限責任公司訴廣州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等節能產品買賣合同糾紛案——創新“以合代償”護航綠色科技產業低碳發展
【基本案情】
斯洛維尼亞某開發計算機水冷工具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斯洛維尼亞某水冷公司)是全球知名計算機水冷散熱器專業製造商,其生產的水冷散熱器材為綠色節能、低碳降耗的高新科技產品。2018年,其與廣州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某科技公司)簽訂《經銷商協議》,約定後者為其中國境內獨家經銷商,明確協議可提前終止及終止後庫存回購等權利義務。自2022年起,斯洛維尼亞某水冷公司因調整營銷戰略提出解約,雙方就剩餘貨款、庫存回購等產生分歧,經多次協商未果。斯洛維尼亞某水冷公司於2024年3月起訴要求支付貨款及利息,廣州某科技公司提起反訴要求依約回購剩餘庫存並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案涉計算機水冷散熱器屬於綠色節能低碳科技產品,行業迭代更新快、產品時效性強,跨國訴訟週期長將造成大量綠色節能裝置閒置報廢、資源浪費,同時中斷雙方合作多年積累的商業渠道,不利於綠色科技產業可持續發展。因雙方當事人營業地均位於《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本案應優先適用該公約規定。本案涉及斯洛維尼亞某水冷公司的未償貨款債權與廣州某科技公司貨物回購債權的抵銷問題,合併處理有利於高效解紛,遂將“一攬子”調解定為最優解決方案。法院在釐清雙方商業訴求、挖掘資源互補空間後,準確捕捉雙方合作意願,創新提出“以合代償”調解方案,即廣州某科技公司分期支付折減後的部分貨款,雙方重新建立合作關係,將剩餘庫存水冷散熱器納入未來合作逐步消化,最大限度避免綠色節能庫存產品報廢損耗。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於2026年4月出具調解書予以確認。目前雙方已經開始新的合作。
【典型意義】
本案是護航我國民營企業與外國企業依託綠色節能科技合作共建“一帶一路”的典型案例。審理法院準確把握綠色低碳節能科技行業特點,參考《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相關規定“一攬子”高效解紛,減少當事人跨國訴累,有效避免綠色節能裝置閒置報廢、資源浪費,防止民營企業贏了官司、輸了市場。人民法院引入熟悉國際商業運作的專業調解組織,創新提出“以合代償”方案化債為機,將靜態債務清償轉化為未來合作收益,引導中外企業從爭存量到創增量,盤活綠色科技庫存資源、降低低碳產業損耗,幫助中外市場主體修復升級商業合作關係,贏得長遠發展機遇,為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保障綠色科技新質生產力發展貢獻公正高效低成本解紛的司法智慧。
案例四
四川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訴中國某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水電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運用“東方經驗”重建綠色清潔能源專案信任基礎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原告四川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某勞務公司)與被告中國某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某工程公司)簽訂《巴基斯坦某水電站勞務分包合同》,該工程是“一帶一路”中巴經濟走廊首個大型水電投資綠色基建專案。四川某勞務公司按照合同約定,以現金形式向中國某工程公司支付了履約保證金93萬元,並完成案涉工程施工,工程經驗收合格已交付使用。中國某工程公司僅退還27萬元保證金,剩餘66萬元未按合同約定期限退還。四川某勞務公司遂於2024年2月向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中國某工程公司及其股東中國某能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退還履約保證金並支付資金佔用利息。
【裁判結果】
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審理中,經與當事人多次溝通,發現雙方合同約定明確,中國某工程公司對於未退還部分保證金的數額沒有爭議,僅因資金安排問題存在遲延,具有調解基礎。同時,雙方均表達了在綠色清潔能源專案建設上長期合作的意願。經人民法院組織調解,中國某工程公司清償了全部所欠款項,四川某勞務公司於2024年5月向法院申請撤訴,當事人糾紛得以實質性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透過調解方式實質化解綠色基礎設施建設專案糾紛的典型案例。案涉巴基斯坦水電站是“一帶一路”首個大型水電投資綠色基建專案,獲得“中巴經濟走廊”專案十週年突出貢獻獎。該專案將綠色理念貫徹始終,採用中國標準建設,建成後每年產生約32.06億千瓦時的清潔電力,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綠色動力。本案雙方作為踐行共建“一帶一路”倡議的“走出去”中國企業,因承建大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引發糾紛,人民法院充分運用調解這一“東方經驗”,實質化解矛盾糾紛,重建繼續開展專案合作的信任基礎,為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貢獻了司法智慧。
案例五
江蘇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貴陽某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風電機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遵守國際商事規則合理分配專案風險與責任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被告貴陽某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陽某研究院)作為發包人,原告江蘇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某建設公司)作為承包人,雙方透過詢價及回覆響應、簽訂框架協議和會議紀要等方式,約定由江蘇某建設公司承攬越南德農省28臺、嘉萊省12臺(保底工程量)風電機組、塔架及附屬裝置的安裝除錯工程。合同履行中,因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影響及發包人原因,工程多次停窩工,江蘇某建設公司僅完成德農專案8臺、嘉萊專案6颱風電機組安裝。後貴陽某研究院以越南業主方無法解決窩工問題及專案承包方逾期等為由單方通知解除合同,雙方就應付工程款、停窩工損失及未完成工程量可得利潤等問題無法協商一致,江蘇某建設公司遂於2022年11月向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確認雙方合同解除,支援部分工程款及停窩工損失。宣判後,雙方當事人提出上訴。貴州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境外風電專案建設工程合作中,應依法保護當事人合同權利,合理分配風險與責任。在根據合同約定對已完成工程量和嘉萊專案保底剩餘工程量合理利潤進行結算的基礎上,結合合同具體履行情況,酌定貴陽某研究院按德農專案未完成20颱風電機組安裝單價一定比例向江蘇某建設公司作出補償。該院於2024年8月作出二審判決,改判貴陽某研究院支付江蘇某建設公司工程款約600萬美元及利息、賠償停窩工損失人民幣112.5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一帶一路”綠色能源專案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典型案例。開發風電等清潔能源,有利於最佳化能源結構,減少化石燃料使用,降低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和大氣汙染物排放,促進綠色低碳發展,積極應對氣候變化。近年來,中國堅持綠色引領、互利共贏,大力推動風電等可再生能源發展,不斷加強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綠色能源建設合作。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保護海外風電建設專案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合理分配風險與責任,彰顯了中國司法對國際商事規則的尊重,為跨境清潔能源專案建設提供了穩定、可預期的法治保障,讓綠色成為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的鮮明底色。
案例六
無錫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與武漢某國際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等運輸合同糾紛案——法治護航中歐班列多式聯運綠色運輸市場秩序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無錫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錫某新能源公司)向德國某貿易公司出售光伏發電系統一套,雙方約定由無錫某新能源公司負責將貨物交付承運人並支付至德國杜伊斯堡的運費和保險費,德方支付20%定金,另80%憑提單副本支付。德國某貿易公司支付定金後,無錫某新能源公司與武漢某國際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武漢某物流公司)達成協議,約定由後者負責案涉貨物運至德國的訂艙、報關、發運等全部環節,且需無錫某新能源公司收訖剩餘貨款後,方可憑指令辦理放貨手續。案涉貨物透過中歐班列自武漢起運,運抵德國杜伊斯堡後,德國某貿易公司收取貨物但未支付貨物尾款。無錫某新能源公司遂於2023年8月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武漢某物流公司等六被告共同賠償因“無單放貨”造成的貨物損失44萬餘元及利息。武漢某物流公司反訴請求無錫某新能源公司支付國際貨物運輸費用5萬餘元、集裝箱堆存費1萬餘元及利息。
【裁判結果】
武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認為,武漢某物流公司負責將貨物從無錫運至德國杜伊斯堡,運輸方式、運輸路線由其直接選定、組織,並約定收取全程運費,其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未依約履行控貨義務,構成違約。集裝箱堆存費系由武漢某物流公司自身違約造成,對此不應支援。經扣減無錫某新能源公司應承擔的運費後,遂判令武漢某物流公司賠償無錫某新能源公司貨物損失38萬餘元及利息,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和反訴請求。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於2025年8月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涉“一帶一路”綠色交通國際貨運代理合同糾紛的典型案例。中國始終將綠色交通作為建設綠色絲綢之路的重要領域,中歐班列作為貫通中歐、中亞、東南亞供應鏈的重要物流通道,是連線“一帶一路”的重要紐帶,其智慧排程、新能源技術等應用有效減少了單位貨物運輸的能源消耗和汙染物排放,將沿線產業園區與物流中心緊密串聯,帶動相關綠色產業協同發展,推動形成綠色產業叢集。本案中,人民法院對中歐班列多式聯運法律關係中眾多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作出精準司法界分,依法支援出口方賠償訴求,既以司法之力守護綠色能源產品“走出去”交易安全,又以規則引領推動我國綠色物流加快融入“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程序,為司法服務保障光伏等綠色能源產業鏈跨境運輸提供了可資借鑑的實踐樣本。
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既是建設一條開放發展之路,同時也是一條綠色發展之路。當前,共建“一帶一路”已經進入高質量發展新階段。推進共建“一帶一路”綠色發展,是踐行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在要求,是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維護全球生態安全的重大舉措,是推進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構建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的重要載體,為實現全球可持續發展目標提供了中國方案。司法作為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服務保障綠色低碳發展中肩負重要職責。近年來,人民法院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全面加強生態環境審判工作,用心用情用力守護良好生態環境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努力在法治軌道上服務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一批人民法院服務共建“一帶一路”綠色發展典型案例。該批案例涵蓋綠色能源、綠色標準、綠色產業、綠色基礎設施建設、綠色交通等重點領域,既是人民法院積極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優秀司法成果,也是全方位服務保障共建“一帶一路”綠色發展的生動實踐,供各方交流借鑑,以持續提升同高質量發展、高水平開放要求相適應的涉外司法能力和水平。對這批典型案例簡要介紹如下:
一是依法維護綠色基建、綠色能源、綠色交通等合作領域市場秩序,保障基礎設施“硬聯通”。綠色發展是高質量發展的底色,新質生產力本身就是綠色生產力。我國在共建“一帶一路”中堅持綠色引領、互利共贏,持續深化綠色基建、綠色能源、綠色交通等領域合作,推動經濟社會全面綠色低碳轉型,共享綠色發展成果。人民法院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依法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平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如案例五,人民法院在海外風電機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充分尊重國際商事規則,合理分配專案責任與風險,判令發包人根據合同約定與承包人結算工程款並賠償停窩工損失,為跨境清潔能源專案建設提供了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保障。再如案例六,人民法院在中歐班列運輸合同糾紛案中,判令違約“無單放貨”的國際鐵路貨運承運人依法賠償因此造成的貨物損失及利息,運用法治手段維護中歐班列多式聯運綠色運輸市場秩序,助力綠色絲綢之路建設。
二是壓實參與共建“一帶一路”商事主體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助推規則標準“軟聯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確立了綠色原則和綠色條款,明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綠色環保規則和標準在跨境貿易合作、企業綠色轉型等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推動凝聚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共識。人民法院踐行高標準、可持續、惠民生目標,健全完善法律適用規則體系,更好發揮市場主體作用,鼓勵全社會共同參與,不斷加強環境風險防控。如案例一,人民法院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中,將綠色規則納入國際貿易規則體系,在貨物質量審查中嚴格遵守銷售地的環境強制標準,推動交易主體主動承擔環境保護責任,有效避免原油轉運及後續處理可能引發的環境汙染風險。再如案例二,人民法院在高新上市企業破產重整中,創新性引入“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評價指標,助推產業鏈供應鏈全面綠色轉型,有效提升“走出去”民營企業綠色發展能力,為我國外貿企業更好參與共建“一帶一路”綠色發展提供了有益司法樣本。
三是充分發揮多元化糾紛解決制度優勢,厚植同共建國家人民“心聯通”。我國將生態文明領域合作作為共建“一帶一路”重點內容,發起系列綠色行動倡議,高度重視當地民眾綠色發展和生態環保訴求,讓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國人民。人民法院堅持共商共建共享,為共建“一帶一路”參與方提供優質高效法律服務,不斷滿足中外當事人糾紛解決的多元需求,促使綠色發展理念更加深入人心,綠色發展夥伴關係更加緊密。如案例三,法院引入熟悉國際商業運作的專業調解組織,創新“以合代償”調解方案,將靜態債務清償轉化為未來合作收益,引導中外企業從爭存量到創增量,盤活綠色科技庫存資源、降低低碳產業損耗,幫助中外市場主體修復升級商業合作關係,贏得長遠發展機遇。案例四,人民法院充分運用調解這一“東方經驗”,實質化解當事人因綠色清潔能源建設專案引發的糾紛,重建合作信任基礎,為最佳化當地能源結構、助推經濟社會發展注入綠色動力,充分彰顯司法在服務推進共建“一帶一路”綠色發展中的力度與溫度。
地球是我們共同的家園。保護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是全人類的共同使命,也是司法審判的重要職責。新徵程上,人民法院將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以高質量司法審判服務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為推動建立公正合理、合作共贏的全球環境治理體系,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貢獻更多法治力量!
人民法院服務共建“一帶一路”綠色發展典型案例 目 錄 案例一:塞席爾某海洋控股有限公司訴山東某海洋國際(香港)有限公司、土耳其某國際外貿股份有限公司礦產資源買賣合同糾紛案——採納合同履行地環境強制標準加強跨境貨物質量審查
案例二:浙江某高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綠色破產重整案——引入“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評價指標助推企業綠色轉型
案例三:斯洛維尼亞某開發計算機水冷工具有限責任公司訴廣州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等節能產品買賣合同糾紛案——創新“以合代償”護航綠色科技產業低碳發展
案例四:四川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訴中國某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水電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運用“東方經驗”重建綠色清潔能源專案信任基礎
案例五:江蘇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貴陽某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風電機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遵守國際商事規則合理分配專案風險與責任
案例六:無錫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與武漢某國際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等運輸合同糾紛案——法治護航中歐班列多式聯運綠色運輸市場秩序
案例一
塞席爾某海洋控股有限公司訴山東某海洋國際(香港)有限公司、土耳其某國際外貿股份有限公司礦產資源買賣合同糾紛案——採納合同履行地環境強制標準加強跨境貨物質量審查【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原告塞席爾某海洋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塞席爾某海洋公司)作為買方,被告山東某海洋國際(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某海洋公司)作為賣方,在中國青島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約定進口72000餘噸某國輕質原油至中國市場銷售,貨值人民幣3.6億元,實際供貨方為被告土耳其某國際外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土耳其某外貿公司)。該批貨物於2022年1月運抵中國青島港,塞席爾某海洋公司在提取部分原油時發現其中有機氯嚴重超標,經多次協商無果,遂於2023年11月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人民幣9600萬元。
【裁判結果】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中,為隔離汙染風險,在海關、港口儲油公司等多家單位協助下,依法查封了該批原油。經鑑定及諮詢權威機構,案涉原油有機氯含量超出中國強制標準200倍以上,雖然可以透過技術手段處理,但處理過程中不可避免產生廢氣排放,加重大氣汙染。人民法院深入釋法析理,強調質量標準中綠色標準的重要性,被告方意識到案涉原油因有機氯含量不符合中國強制標準,不能進入中國市場,案涉買賣合同事實上已經無法繼續履行。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同意解除合同並退款退貨。塞席爾某海洋公司於2024年12月申請撤訴,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準許。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適用中國綠色標準,統籌跨境貿易規則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典型案例。國際貿易合作中,綠色標準在綠色基建、綠色能源、綠色交通等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推動各國凝聚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共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確立了綠色原則和綠色條款,明確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本案中,人民法院將中國的環境強制標準納入跨境貨物質量審查,在國際貿易規則體系中嵌入綠色規則,引導商事主體主動承擔環境保護社會責任,避免了原油轉運及後續處理可能引發的環境汙染。本案透過調解促成糾紛實質化解,充分彰顯了中國法院貫徹綠色發展理念,踐行高標準、可持續、惠民生目標,以司法之力護航共建“一帶一路”綠色發展的使命擔當。
案例二
浙江某高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綠色破產重整案——引入“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評價指標助推企業綠色轉型
【基本案情】
浙江某高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某高新纖維公司)是國內滌綸工業絲行業龍頭企業,系國家級高新技術上市民營企業,具備完整的產、供、銷經營鏈條,其生產的高新纖維銷往俄羅斯等多個共建“一帶一路”國家。近年來,受國際貿易投資風險影響,該公司債務負擔沉重,面臨退市風險。2021年6月,債權人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浙江某高新纖維公司破產。
【裁判結果】
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浙江某高新纖維公司一旦破產,將使近2000名職工及近萬名中小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利益遭受巨大損失。為依法挽救瀕危高新企業,推動企業綠色轉型升級,該院依法啟動破產重整程式,引入“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評價指標(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識別企業重整價值,認定該公司業務總體符合節能減排、綠色低碳的產業方向,能夠透過治理實現綠色轉型,具有挽救價值。最終成功引進實力雄厚、堅持綠色發展的優質產業投資人,形成了綠色重整方案。同時,推動案涉企業在當地綠色金融服務平臺註冊,將進入“綠色發展企業”名錄作為重整後的發展目標,確保企業持續走綠色低碳發展路徑。2022年11月,重整計劃方案獲各表決組高票透過,並獲得法院裁定批准;12月,重整計劃執行完畢。重整以來,浙江某高新纖維公司兌現綠色發展承諾,投入創新研發和環保資金上億元,持續拓展特種纖維、再生纖維、生物基纖維等高階低碳纖維產品。2025年5月,該公司獲評2025年度第一批湖州市綠色工廠。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破產重整中以綠色規則促推外貿企業綠色低碳轉型的典型案例。“走出去”民營企業對綠色理念的踐行以及對環境保護社會責任的承擔,是共建“一帶一路”綠色發展的重要參與力量。本案中,人民法院將綠色發展理念融入破產重整全流程,在上市高新企業破產重整程式中創新性引入“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評價指標,鼓勵投資人在重整方案中承諾嚴格控制汙染、逐年增加環保技術改造經費、推進綠色新能源生產體系建設、佈局綠色環保新材料等,促使企業產、供、銷經營全鏈條綠色轉型。透過司法重整有效提升民營企業綠色發展能力,改善企業治理和發展方向,契合世界銀行釋出的新“宜商環境”評估體系(Business Enabling Environment)關於融入環境可持續性理念的要求,為中國外貿企業更好參與共建“一帶一路”綠色發展提供了有益司法樣本。
案例三
斯洛維尼亞某開發計算機水冷工具有限責任公司訴廣州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等節能產品買賣合同糾紛案——創新“以合代償”護航綠色科技產業低碳發展
【基本案情】
斯洛維尼亞某開發計算機水冷工具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斯洛維尼亞某水冷公司)是全球知名計算機水冷散熱器專業製造商,其生產的水冷散熱器材為綠色節能、低碳降耗的高新科技產品。2018年,其與廣州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某科技公司)簽訂《經銷商協議》,約定後者為其中國境內獨家經銷商,明確協議可提前終止及終止後庫存回購等權利義務。自2022年起,斯洛維尼亞某水冷公司因調整營銷戰略提出解約,雙方就剩餘貨款、庫存回購等產生分歧,經多次協商未果。斯洛維尼亞某水冷公司於2024年3月起訴要求支付貨款及利息,廣州某科技公司提起反訴要求依約回購剩餘庫存並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案涉計算機水冷散熱器屬於綠色節能低碳科技產品,行業迭代更新快、產品時效性強,跨國訴訟週期長將造成大量綠色節能裝置閒置報廢、資源浪費,同時中斷雙方合作多年積累的商業渠道,不利於綠色科技產業可持續發展。因雙方當事人營業地均位於《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本案應優先適用該公約規定。本案涉及斯洛維尼亞某水冷公司的未償貨款債權與廣州某科技公司貨物回購債權的抵銷問題,合併處理有利於高效解紛,遂將“一攬子”調解定為最優解決方案。法院在釐清雙方商業訴求、挖掘資源互補空間後,準確捕捉雙方合作意願,創新提出“以合代償”調解方案,即廣州某科技公司分期支付折減後的部分貨款,雙方重新建立合作關係,將剩餘庫存水冷散熱器納入未來合作逐步消化,最大限度避免綠色節能庫存產品報廢損耗。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於2026年4月出具調解書予以確認。目前雙方已經開始新的合作。
【典型意義】
本案是護航我國民營企業與外國企業依託綠色節能科技合作共建“一帶一路”的典型案例。審理法院準確把握綠色低碳節能科技行業特點,參考《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相關規定“一攬子”高效解紛,減少當事人跨國訴累,有效避免綠色節能裝置閒置報廢、資源浪費,防止民營企業贏了官司、輸了市場。人民法院引入熟悉國際商業運作的專業調解組織,創新提出“以合代償”方案化債為機,將靜態債務清償轉化為未來合作收益,引導中外企業從爭存量到創增量,盤活綠色科技庫存資源、降低低碳產業損耗,幫助中外市場主體修復升級商業合作關係,贏得長遠發展機遇,為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保障綠色科技新質生產力發展貢獻公正高效低成本解紛的司法智慧。
案例四
四川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訴中國某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水電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運用“東方經驗”重建綠色清潔能源專案信任基礎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原告四川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某勞務公司)與被告中國某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某工程公司)簽訂《巴基斯坦某水電站勞務分包合同》,該工程是“一帶一路”中巴經濟走廊首個大型水電投資綠色基建專案。四川某勞務公司按照合同約定,以現金形式向中國某工程公司支付了履約保證金93萬元,並完成案涉工程施工,工程經驗收合格已交付使用。中國某工程公司僅退還27萬元保證金,剩餘66萬元未按合同約定期限退還。四川某勞務公司遂於2024年2月向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中國某工程公司及其股東中國某能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退還履約保證金並支付資金佔用利息。
【裁判結果】
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審理中,經與當事人多次溝通,發現雙方合同約定明確,中國某工程公司對於未退還部分保證金的數額沒有爭議,僅因資金安排問題存在遲延,具有調解基礎。同時,雙方均表達了在綠色清潔能源專案建設上長期合作的意願。經人民法院組織調解,中國某工程公司清償了全部所欠款項,四川某勞務公司於2024年5月向法院申請撤訴,當事人糾紛得以實質性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透過調解方式實質化解綠色基礎設施建設專案糾紛的典型案例。案涉巴基斯坦水電站是“一帶一路”首個大型水電投資綠色基建專案,獲得“中巴經濟走廊”專案十週年突出貢獻獎。該專案將綠色理念貫徹始終,採用中國標準建設,建成後每年產生約32.06億千瓦時的清潔電力,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綠色動力。本案雙方作為踐行共建“一帶一路”倡議的“走出去”中國企業,因承建大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引發糾紛,人民法院充分運用調解這一“東方經驗”,實質化解矛盾糾紛,重建繼續開展專案合作的信任基礎,為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貢獻了司法智慧。
案例五
江蘇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貴陽某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風電機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遵守國際商事規則合理分配專案風險與責任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被告貴陽某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陽某研究院)作為發包人,原告江蘇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某建設公司)作為承包人,雙方透過詢價及回覆響應、簽訂框架協議和會議紀要等方式,約定由江蘇某建設公司承攬越南德農省28臺、嘉萊省12臺(保底工程量)風電機組、塔架及附屬裝置的安裝除錯工程。合同履行中,因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影響及發包人原因,工程多次停窩工,江蘇某建設公司僅完成德農專案8臺、嘉萊專案6颱風電機組安裝。後貴陽某研究院以越南業主方無法解決窩工問題及專案承包方逾期等為由單方通知解除合同,雙方就應付工程款、停窩工損失及未完成工程量可得利潤等問題無法協商一致,江蘇某建設公司遂於2022年11月向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確認雙方合同解除,支援部分工程款及停窩工損失。宣判後,雙方當事人提出上訴。貴州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境外風電專案建設工程合作中,應依法保護當事人合同權利,合理分配風險與責任。在根據合同約定對已完成工程量和嘉萊專案保底剩餘工程量合理利潤進行結算的基礎上,結合合同具體履行情況,酌定貴陽某研究院按德農專案未完成20颱風電機組安裝單價一定比例向江蘇某建設公司作出補償。該院於2024年8月作出二審判決,改判貴陽某研究院支付江蘇某建設公司工程款約600萬美元及利息、賠償停窩工損失人民幣112.5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一帶一路”綠色能源專案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典型案例。開發風電等清潔能源,有利於最佳化能源結構,減少化石燃料使用,降低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和大氣汙染物排放,促進綠色低碳發展,積極應對氣候變化。近年來,中國堅持綠色引領、互利共贏,大力推動風電等可再生能源發展,不斷加強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綠色能源建設合作。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保護海外風電建設專案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合理分配風險與責任,彰顯了中國司法對國際商事規則的尊重,為跨境清潔能源專案建設提供了穩定、可預期的法治保障,讓綠色成為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的鮮明底色。
案例六
無錫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與武漢某國際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等運輸合同糾紛案——法治護航中歐班列多式聯運綠色運輸市場秩序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無錫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錫某新能源公司)向德國某貿易公司出售光伏發電系統一套,雙方約定由無錫某新能源公司負責將貨物交付承運人並支付至德國杜伊斯堡的運費和保險費,德方支付20%定金,另80%憑提單副本支付。德國某貿易公司支付定金後,無錫某新能源公司與武漢某國際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武漢某物流公司)達成協議,約定由後者負責案涉貨物運至德國的訂艙、報關、發運等全部環節,且需無錫某新能源公司收訖剩餘貨款後,方可憑指令辦理放貨手續。案涉貨物透過中歐班列自武漢起運,運抵德國杜伊斯堡後,德國某貿易公司收取貨物但未支付貨物尾款。無錫某新能源公司遂於2023年8月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武漢某物流公司等六被告共同賠償因“無單放貨”造成的貨物損失44萬餘元及利息。武漢某物流公司反訴請求無錫某新能源公司支付國際貨物運輸費用5萬餘元、集裝箱堆存費1萬餘元及利息。
【裁判結果】
武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認為,武漢某物流公司負責將貨物從無錫運至德國杜伊斯堡,運輸方式、運輸路線由其直接選定、組織,並約定收取全程運費,其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未依約履行控貨義務,構成違約。集裝箱堆存費系由武漢某物流公司自身違約造成,對此不應支援。經扣減無錫某新能源公司應承擔的運費後,遂判令武漢某物流公司賠償無錫某新能源公司貨物損失38萬餘元及利息,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和反訴請求。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於2025年8月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涉“一帶一路”綠色交通國際貨運代理合同糾紛的典型案例。中國始終將綠色交通作為建設綠色絲綢之路的重要領域,中歐班列作為貫通中歐、中亞、東南亞供應鏈的重要物流通道,是連線“一帶一路”的重要紐帶,其智慧排程、新能源技術等應用有效減少了單位貨物運輸的能源消耗和汙染物排放,將沿線產業園區與物流中心緊密串聯,帶動相關綠色產業協同發展,推動形成綠色產業叢集。本案中,人民法院對中歐班列多式聯運法律關係中眾多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作出精準司法界分,依法支援出口方賠償訴求,既以司法之力守護綠色能源產品“走出去”交易安全,又以規則引領推動我國綠色物流加快融入“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程序,為司法服務保障光伏等綠色能源產業鏈跨境運輸提供了可資借鑑的實踐樣本。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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