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審判·案例推介丨燒灰作肥引發山火,該當何罪?
白某碧失火案
——行為人燒灰作肥引燃山林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行為的定性
入庫編號 2023-11-1-018-002
關鍵詞 刑事 失火罪 公共安全 財產損失 森林資源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日14時許,被告人白某碧與楊某在四川省宣漢縣樊噲鎮古鳳村2組石渣灣幹農活時,白某碧欲將樹枝和雜草燒灰作肥,遂從楊某處借來打火機點燃樹枝和雜草,後由於風大引燃山林。白某碧和楊某見狀,邊滅火邊打電話報警,後在樊噲鎮人民政府的組織下於當晚11時將山火撲滅。案發後,白某碧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林業工程技術人員現場勘驗,本次火災共造成了17戶村民山林受損,過火面積9.21公頃,燒燬林木5526株(其中幼樹2210株),蓄積74.601立方米。
四川省宣漢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川1722刑初126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白某碧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宣判後,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白某碧過失引發火災,並造成公民財產遭受了損失,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構成失火罪,但情節較輕。被告人白某碧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案發後,被告人白某碧能主動投案自首,並取得了受災村民的諒解,可從輕處罰。
裁判要旨
行為人將樹枝和雜草燒灰作肥而點燃山林,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失火罪。若行為人事後有自首、取得受損群眾諒解等情節的,可予以從輕處罰。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
一審:四川省宣漢縣人民法院(2017)川1722刑初126號刑事判決(2017年5月10日)
來源: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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