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檢察機關依法對畢寶文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提起公訴

最高人民检察院

黑龍江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黑龍江省公安廳原黨委書記、廳長畢寶文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畢寶文作出逮捕決定,並指定由遼寧省瀋陽市人民…

黑龍江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黑龍江省公安廳原黨委書記、廳長畢寶文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畢寶文作出逮捕決定,並指定由遼寧省瀋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瀋陽市人民檢察院已向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畢寶文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畢寶文利用擔任山東省濱州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山東省公安廳副廳長,山東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副廳長,山東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廳長,黑龍江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黑龍江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兼黑龍江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退休後,利用曾擔任山東省公安廳副廳長,山東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副廳長,山東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廳長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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