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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寶貴文化資源,是中華民族生生不息發展壯大的實物見證,是國家象徵、民族記憶的情感依託和物質載體。文物安全是文物保護的紅線、底線和生命線。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文物工作,就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文物安全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強調文物承載燦爛文明,傳承歷史文化,維繫民族精神,要求加強執法督察,嚴厲打擊文物犯罪,築牢文物安全底線。
當前,我國文物安全形勢複雜,文物犯罪日趨專業化、智慧化、職業化,並逐步向網際網路蔓延,重特大文物犯罪案件時有發生。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文化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文物工作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寬嚴相濟、懲防並舉、標本兼治,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懲治各類文物犯罪,為維護文物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為依法打擊、有效防範文物犯罪,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規範引領作用,樹立鮮明的價值導向,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文物局精選了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6個依法懲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予以釋出。本次釋出的典型案例,體現了以下特點:
一是依法從嚴懲處源頭性文物犯罪,遏制文物犯罪高發態勢。我國文物資源豐富,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古石刻等文物分佈範圍廣、防護難度大。受暴利驅使,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盜割石窟石刻、盜取古建築構件等犯罪高發多發,成為文物犯罪鏈條的源頭,後續倒賣、走私、掩飾、隱瞞等犯罪活動表現形式多樣、獲利巨大,進一步反向刺激盜掘、盜竊等源頭性文物犯罪活動,這也是文物犯罪不斷滋生、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人民法院堅持重點打擊盜掘、盜竊、盜割等源頭性犯罪活動,職業化、團伙化文物犯罪活動,以及嚴重危害文物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動,依法從重判處刑罰,持續形成強大司法震懾,有效遏制文物犯罪活動。這次釋出的6個案例,其中3個是盜掘類文物犯罪。同時,人民法院堅持依法精準裁判和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主犯、累犯等依法從嚴懲處,對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積極退贓、協助追回文物的依法從寬處理。既有效懲治犯罪,又強化源頭防控,健全文物犯罪治理體系。
二是堅持全鏈條打擊文物犯罪,堅決維護文物安全。文物犯罪活動的特殊性,催生文物犯罪專業化分工,逐步形成聯絡緊密又極為隱蔽的上下游犯罪鏈條,單獨打擊其中一環難以從源頭上根治犯罪。人民法院堅持“全鏈條、全過程、全要素”標準,依法懲治各類文物犯罪,堅決斬斷“盜、掘、販、運、銷”的犯罪鏈條,築牢文物安全堅固防線。案例三是盜掘古文化遺址犯罪預備的典型案例,對此行為人民法院嚴格把握犯罪階段,依法定罪處罰,延伸打擊範圍,遏制盜掘前期犯罪行為。案例六是對出土文物進行違法修復,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典型案例,對此行為人民法院嚴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斬斷了後續倒賣、走私等文物犯罪鏈條。同時,對於違法犯罪行為造成文物破壞或者價值減損的,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行為人承擔修復責任並公開賠禮道歉,推動文物司法保護從“懲罰犯罪”向“修復保護”延伸。
三是釐清違法犯罪邊界,提升社會公眾風險防範意識。大量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古石刻分佈在鄉間田野、山地荒坡,針對此類不可移動文物的犯罪行為隱蔽性強,不易被察覺。由於缺乏文物保護意識,部分行為人對文物違法犯罪活動存在認知偏差,逐步走上文物犯罪道路。此次釋出的典型案例,均為貼近社會公眾生產生活、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犯罪型別,以期進一步強化公眾的文物保護和文物安全意識,破除對文物犯罪的模糊認知,杜絕僥倖心理。案例一是企業負責人漠視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片面追求企業效益而故意損毀文物的典型表現;案例二的行為人因沉迷盜墓類小說,效仿書中情節自學盜墓方法而走上了犯罪道路;案例四和案例五均為偶然發現文物後不及時上報,實施盜掘、倒賣行為構成文物犯罪的典型案例。案例各有側重,人民法院、文物部門選取上述典型案件,強調了文物保護的法定義務,劃定了文物犯罪的行為紅線,彰顯了打擊防範文物犯罪的堅定決心,有助於引導全社會加強守護文物、防範犯罪的整體意識,逐步形成全民珍視文物、敬畏歷史文化的價值共識。
中國文化源遠流長,中華文明博大精深。保護文物功在當代、利在千秋。人民法院將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嚴格公正司法,在依法懲處各類文物犯罪的同時,守護好祖先創造的燦爛文明,賡續傳承中華文脈。同時,人民法院、文物部門也將持續引導廣大人民群眾增強文物保護意識和法律意識,積極同文物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發現違法犯罪線索的,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共同守護文物安全。
依法懲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一:郭某軍故意損毀文物案——對片面追求企業效益漠視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致使文物滅失的,依法定罪處罰
案例二:餘某才盜掘古墓葬案——對效仿盜墓小說情節組織盜掘古墓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三:陳某輝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案——對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創造條件構成犯罪預備的,依法定罪處罰
案例四:師某興盜掘古墓葬案——對在自家宅基地發現古墓葬隱瞞不報而盜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五:唐某生倒賣文物案——對生產生活中偶然撿拾文物進行倒賣構成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案例六:高某林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對明知是犯罪所得文物仍予加工掩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秦直道是秦代修築的一條交通幹道,被譽為中國歷史上第一條“高速公路”。2006年5月,秦直道遺址被國務院核定並公佈為第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12年5月,當地文物行政部門發現,某煤礦在秦直道遺址保護範圍內施工,遂下達《違法建設停工通知書》並送達礦長被告人郭某軍,同時責令停止施工等候處理。8月,某煤礦因生產需要向市煤炭局報送最佳化設計說明書。10月,市煤炭局批覆同意初步設計,明確規定涉及到地面文物保護事項的須經文物行政部門許可後方可動工,並在附件中載明煤礦礦界及秦直道遺址的具體座標。郭某軍收到上述停工通知及檔案後,未進行文保審批,未採取避讓措施,繼續組織煤礦施工。經鑑定,2014年度某煤礦的開採範圍與秦直道遺址本體重合,導致該段秦直道遺址本體滅失。
2024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達拉特旗人民檢察院就某煤礦損壞秦直道遺址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法院判決某煤礦賠償被損毀秦直道遺址的模擬修繕費用394萬餘元。某煤礦已繳納相關費用。
裁判結果
內蒙古自治區達拉特旗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軍作為煤礦礦長,明知礦區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秦直道遺址,在有關單位下達《違法建設停工通知書》後,繼續施工未採取任何避讓措施,導致秦直道遺址本體嚴重損毀,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故意損毀文物罪。據此,法院於2025年9月10日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郭某軍犯故意損毀文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宣判後,郭某軍提出上訴。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貴文化遺產,需要全社會共同保護。我國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名勝古蹟、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文物保護法規定,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文物,生產企業不得以滿足生產需要為由拒不履行文物保護義務。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人郭某軍作為煤礦礦長,明知礦區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秦直道遺址卻未進行相關文保審批,不顧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停工的要求,為追求企業效益拒不履行文物保護義務,嚴重破壞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導致秦直道遺址部分本體滅失,情節嚴重。經濟發展與文物保護並不矛盾,二者應和諧共贏,“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人民法院對郭某軍依法定罪判刑,昭示追求企業發展不能成為破壞文物的擋箭牌。
案例二
餘某才盜掘古墓葬案——對效仿盜墓小說情節組織盜掘古墓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餘某才痴迷盜墓小說,自學盜墓技術,購買盜墓工具。2023年9月下旬、11月初,餘某才與他人兩次商定共同盜掘古墓葬,攜帶工具前往湖北省棗陽市興隆鎮某村、吳店鎮某村,單獨或夥同他人尋找、確定古墓葬位置,共同挖掘盜得銘文銅戈、玉飾、銅壺、銅鼎等23件文物。經鑑定,被盜的兩座墓葬均為東周時期古墓葬,位於湖北省文物保護單位郭家廟墓群保護範圍內,具有重要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盜得的銘文銅戈、玉飾、銅壺、銅鼎等23件文物,均為春秋時期文物,其中三級以上文物22件。
裁判結果
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餘某才夥同他人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被確定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其行為構成盜掘古墓葬罪。餘某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自願認罪認罰,具有從輕處罰情節。據此,法院於2026年3月9日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餘某才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無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盜掘類犯罪系主要的源頭性文物犯罪,不僅直接破壞了文物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還會引發倒賣、走私等後續文物犯罪,因此刑法設定了更為嚴厲的刑罰。盜墓小說屬於文學演繹創作,人物形象、故事情節等均進行了大量誇張、幻想化加工,與現實中法定合規的考古勘探等文物保護工作有著本質區別。行為人擅自進行鑽探等探墓行為及挖掘、爆破等盜掘行為的,均可能構成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人餘某才沉迷盜墓小說內容,漠視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相關要求,自學盜墓技術,效仿盜墓小說情節,起意並糾集多人盜掘湖北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珍貴文物,構成盜掘古墓葬罪。餘某才雖有坦白、自願認罪認罰等從寬處罰情節,但犯罪情節嚴重,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充分體現了嚴厲打擊、嚴肅懲處源頭性文物犯罪的原則。案例也警示廣大群眾,文物保護的法律底線不容觸碰,對盜墓題材文學作品要有正確的認知,不能將之作為實施犯罪的“教科書”,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案例三
陳某輝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案——對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創造條件構成犯罪預備的,依法定罪處罰
基本案情
2021年春節期間,被告人陳某輝先後兩次被糾集盜掘江蘇省新沂市的西墩頂遺址。其間,陳某輝使用探針勘探遺址位置,因故未能實施進一步挖掘。西墩頂遺址為漢代古文化遺址,是新沂市公佈的第三批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此外,陳某輝還參與實施了其他盜掘古墓葬犯罪。
裁判結果
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輝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其行為構成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陳某輝參與盜掘新沂市西墩頂遺址系犯罪預備,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陳某輝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認罪認罰,具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據此,法院於2022年6月29日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陳某輝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無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大多深埋於地下,行為人往往事前周密籌備、反覆踩點,甚至長期多次實施盜挖。為實施盜掘犯罪做準備的預備行為雖尚未直接破壞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但行為人破壞文物原貌、盜取文物的主觀意圖明顯,文物管理秩序已經受到現實挑戰,根據刑法規定應承擔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人陳某輝參與他人組織的盜掘犯罪,使用探針勘探西墩頂遺址區域,係為盜掘犯罪創造條件,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其構成盜掘古文化遺址罪的犯罪預備,符合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結合陳某輝自首、從犯等情節和其他盜掘古墓葬的犯罪事實,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充分體現了對文物犯罪全鏈條打擊原則——不僅嚴厲懲處既遂犯罪,對犯罪預備、未遂等未完成形態亦依法懲處,從而有力震懾盜掘文物的違法犯罪人員。
案例四
師某興盜掘古墓葬案——對在自家宅基地發現古墓葬隱瞞不報而盜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陝西省西安市長安區馬王街辦某村位於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豐鎬遺址保護範圍內,被告人師某興系該村村民。2014年7月,師某興與哥哥趙某社(另案處理)在自家院中清理柿子樹根時發現古墓葬,遂進行挖掘,竊得銅鼎、銅爵、銅觚等8件青銅器。經鑑定,被盜青銅器均為三級以上文物;被盜墓葬為位於豐鎬遺址保護區內的商末周初墓葬,出土的青銅器具有極高的歷史、科學、藝術價值。
裁判結果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師某興明知居住地位於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豐鎬遺址保護範圍內,對發現的古墓葬進行盜掘,其行為構成盜掘古墓葬罪。師某興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欲對盜取的8件青銅器倒賣,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師某興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於2018年8月27日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師某興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無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屬於國家所有,所有權不因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盜掘行為破壞了古墓葬承載的完整歷史資訊,大量珍貴的歷史年代資訊、周邊環境資訊等無法再生的歷史線索可能永久消失,嚴重危害文物安全,人為隔斷了歷史文化傳承脈絡,必須依法從嚴懲處。本案中,被告人師某興所在村落位於豐鎬遺址保護範圍內,該遺址是西周王朝國都的大型遺址,1961年被公佈為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21年10月入選“百年百大考古發現”名單。被盜古墓葬雖位於師某興的宅基地範圍內,但並不改變該古墓葬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性質。師某興作為保護範圍內生活多年的村民,明知國家禁止盜挖古墓葬且發現的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內的古墓葬,仍為倒賣牟利繼續盜挖,最終竊得8件珍貴文物,情節嚴重。人民法院根據師某興盜掘文物的數量、等級等情節,依法以盜掘古墓葬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是司法捍衛民族歷史根脈的有力舉措。
案例五
唐某生倒賣文物案——對生產生活中偶然撿拾文物進行倒賣構成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基本案情
2011年,被告人唐某生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城縣一河道內進行撈沙作業時拾得一個銅製編鐘,後將該編鐘帶回家中藏匿。2013年3月,唐某生將該編鐘以30萬元的價格出售。2022年6月,公安機關從他處依法扣押了涉案的銅製編鐘。經鑑定,涉案編鐘為春秋蟬紋銅甬鍾,屬於二級文物。
裁判結果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城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生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其行為構成倒賣文物罪。唐某生倒賣二級以上文物,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唐某生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於2023年3月20日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唐某生犯倒賣文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依法追繳唐某生的違法所得30萬元,上繳國庫。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無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我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在工程建設、農業生產等活動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發現國有文物隱瞞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將面臨行政處罰,如有哄搶、侵佔、倒賣等行為的,可能構成犯罪並被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人唐某生在河道內作業期間打撈到遺存的二級文物未向有關單位報告,為牟利將文物倒賣,其行為構成倒賣文物罪,屬於“情節特別嚴重”。人民法院對唐某生定罪判刑的同時,依法追繳其倒賣文物所得上繳國庫,杜絕以犯罪牟利的可能,也瓦解了文物犯罪的利益鏈條,傳遞出“倒賣文物無利可圖、觸碰紅線人財兩空”的鮮明導向。
案例六
高某林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對明知是犯罪所得文物仍予加工掩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1998年左右,被告人高某林開始接觸青銅器加工修復工作。2020年左右,他人將三面銅鏡交由高某林“修復”。高某林明知銅鏡為出土文物仍予以“修復”,並收取費用1萬元。經鑑定,三面銅鏡均為漢代時期規矩鏡,屬於三級文物。經評估,非法修復對文物價值造成的損失不可估量,對已成事實的破壞無法復原;結合相關標準和文物實際情況,擬定文物修復所需費用為19008元。後高某林退繳非法所得1萬元,賠償文物修復費用19008元。
裁判結果
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林明知是犯罪所得的三級以上文物而予以加工,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高某林歸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高某林的犯罪行為致使文物的歷史文化價值受損,侵害社會公共利益,還應依法承擔文物修復費用等民事責任。據此,法院於2025年6月23日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高某林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沒收違法所得1萬元,上繳國庫;賠償文物修復費用19008元上繳國庫;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無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文物是無言的歷史見證。保護文物應當堅持最小干預原則,維護文物的真實性與完整性。未經批准不得擅自修復、複製、拓印文物,最大限度留存文物原始資訊。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林長期從事仿古文物加工和文物修復工作,在接受委託時已明知是他人盜掘的出土文物,卻仍進行違法修復,致使文物受損無法復原。高某林的行為不僅篡改文物原貌、損害文物價值,也干擾了司法機關依託文物承載的痕跡物證追查盜掘、倒賣等上游文物犯罪的線索,妨害了司法秩序。人民法院對高某林定罪處罰的同時,依法判處其賠償文物修復費用並在公共媒體上賠禮道歉,既有效貫徹對文物犯罪全鏈條打擊的原則,嚴懲各類文物犯罪,又最大限度保障受損文物得到搶救修復,強化“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做到“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當前,我國文物安全形勢複雜,文物犯罪日趨專業化、智慧化、職業化,並逐步向網際網路蔓延,重特大文物犯罪案件時有發生。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文化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文物工作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寬嚴相濟、懲防並舉、標本兼治,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懲治各類文物犯罪,為維護文物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為依法打擊、有效防範文物犯罪,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規範引領作用,樹立鮮明的價值導向,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文物局精選了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6個依法懲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予以釋出。本次釋出的典型案例,體現了以下特點:
一是依法從嚴懲處源頭性文物犯罪,遏制文物犯罪高發態勢。我國文物資源豐富,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古石刻等文物分佈範圍廣、防護難度大。受暴利驅使,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盜割石窟石刻、盜取古建築構件等犯罪高發多發,成為文物犯罪鏈條的源頭,後續倒賣、走私、掩飾、隱瞞等犯罪活動表現形式多樣、獲利巨大,進一步反向刺激盜掘、盜竊等源頭性文物犯罪活動,這也是文物犯罪不斷滋生、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人民法院堅持重點打擊盜掘、盜竊、盜割等源頭性犯罪活動,職業化、團伙化文物犯罪活動,以及嚴重危害文物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動,依法從重判處刑罰,持續形成強大司法震懾,有效遏制文物犯罪活動。這次釋出的6個案例,其中3個是盜掘類文物犯罪。同時,人民法院堅持依法精準裁判和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主犯、累犯等依法從嚴懲處,對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積極退贓、協助追回文物的依法從寬處理。既有效懲治犯罪,又強化源頭防控,健全文物犯罪治理體系。
二是堅持全鏈條打擊文物犯罪,堅決維護文物安全。文物犯罪活動的特殊性,催生文物犯罪專業化分工,逐步形成聯絡緊密又極為隱蔽的上下游犯罪鏈條,單獨打擊其中一環難以從源頭上根治犯罪。人民法院堅持“全鏈條、全過程、全要素”標準,依法懲治各類文物犯罪,堅決斬斷“盜、掘、販、運、銷”的犯罪鏈條,築牢文物安全堅固防線。案例三是盜掘古文化遺址犯罪預備的典型案例,對此行為人民法院嚴格把握犯罪階段,依法定罪處罰,延伸打擊範圍,遏制盜掘前期犯罪行為。案例六是對出土文物進行違法修復,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典型案例,對此行為人民法院嚴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斬斷了後續倒賣、走私等文物犯罪鏈條。同時,對於違法犯罪行為造成文物破壞或者價值減損的,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行為人承擔修復責任並公開賠禮道歉,推動文物司法保護從“懲罰犯罪”向“修復保護”延伸。
三是釐清違法犯罪邊界,提升社會公眾風險防範意識。大量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古石刻分佈在鄉間田野、山地荒坡,針對此類不可移動文物的犯罪行為隱蔽性強,不易被察覺。由於缺乏文物保護意識,部分行為人對文物違法犯罪活動存在認知偏差,逐步走上文物犯罪道路。此次釋出的典型案例,均為貼近社會公眾生產生活、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犯罪型別,以期進一步強化公眾的文物保護和文物安全意識,破除對文物犯罪的模糊認知,杜絕僥倖心理。案例一是企業負責人漠視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片面追求企業效益而故意損毀文物的典型表現;案例二的行為人因沉迷盜墓類小說,效仿書中情節自學盜墓方法而走上了犯罪道路;案例四和案例五均為偶然發現文物後不及時上報,實施盜掘、倒賣行為構成文物犯罪的典型案例。案例各有側重,人民法院、文物部門選取上述典型案件,強調了文物保護的法定義務,劃定了文物犯罪的行為紅線,彰顯了打擊防範文物犯罪的堅定決心,有助於引導全社會加強守護文物、防範犯罪的整體意識,逐步形成全民珍視文物、敬畏歷史文化的價值共識。
中國文化源遠流長,中華文明博大精深。保護文物功在當代、利在千秋。人民法院將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嚴格公正司法,在依法懲處各類文物犯罪的同時,守護好祖先創造的燦爛文明,賡續傳承中華文脈。同時,人民法院、文物部門也將持續引導廣大人民群眾增強文物保護意識和法律意識,積極同文物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發現違法犯罪線索的,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共同守護文物安全。
依法懲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一:郭某軍故意損毀文物案——對片面追求企業效益漠視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致使文物滅失的,依法定罪處罰
案例二:餘某才盜掘古墓葬案——對效仿盜墓小說情節組織盜掘古墓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三:陳某輝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案——對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創造條件構成犯罪預備的,依法定罪處罰
案例四:師某興盜掘古墓葬案——對在自家宅基地發現古墓葬隱瞞不報而盜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五:唐某生倒賣文物案——對生產生活中偶然撿拾文物進行倒賣構成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案例六:高某林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對明知是犯罪所得文物仍予加工掩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一
郭某軍故意損毀文物案——對片面追求企業效益漠視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致使文物滅失的,依法定罪處罰基本案情
秦直道是秦代修築的一條交通幹道,被譽為中國歷史上第一條“高速公路”。2006年5月,秦直道遺址被國務院核定並公佈為第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12年5月,當地文物行政部門發現,某煤礦在秦直道遺址保護範圍內施工,遂下達《違法建設停工通知書》並送達礦長被告人郭某軍,同時責令停止施工等候處理。8月,某煤礦因生產需要向市煤炭局報送最佳化設計說明書。10月,市煤炭局批覆同意初步設計,明確規定涉及到地面文物保護事項的須經文物行政部門許可後方可動工,並在附件中載明煤礦礦界及秦直道遺址的具體座標。郭某軍收到上述停工通知及檔案後,未進行文保審批,未採取避讓措施,繼續組織煤礦施工。經鑑定,2014年度某煤礦的開採範圍與秦直道遺址本體重合,導致該段秦直道遺址本體滅失。
2024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達拉特旗人民檢察院就某煤礦損壞秦直道遺址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法院判決某煤礦賠償被損毀秦直道遺址的模擬修繕費用394萬餘元。某煤礦已繳納相關費用。
裁判結果
內蒙古自治區達拉特旗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軍作為煤礦礦長,明知礦區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秦直道遺址,在有關單位下達《違法建設停工通知書》後,繼續施工未採取任何避讓措施,導致秦直道遺址本體嚴重損毀,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故意損毀文物罪。據此,法院於2025年9月10日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郭某軍犯故意損毀文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宣判後,郭某軍提出上訴。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貴文化遺產,需要全社會共同保護。我國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名勝古蹟、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文物保護法規定,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文物,生產企業不得以滿足生產需要為由拒不履行文物保護義務。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人郭某軍作為煤礦礦長,明知礦區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秦直道遺址卻未進行相關文保審批,不顧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停工的要求,為追求企業效益拒不履行文物保護義務,嚴重破壞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導致秦直道遺址部分本體滅失,情節嚴重。經濟發展與文物保護並不矛盾,二者應和諧共贏,“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人民法院對郭某軍依法定罪判刑,昭示追求企業發展不能成為破壞文物的擋箭牌。
案例二
餘某才盜掘古墓葬案——對效仿盜墓小說情節組織盜掘古墓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餘某才痴迷盜墓小說,自學盜墓技術,購買盜墓工具。2023年9月下旬、11月初,餘某才與他人兩次商定共同盜掘古墓葬,攜帶工具前往湖北省棗陽市興隆鎮某村、吳店鎮某村,單獨或夥同他人尋找、確定古墓葬位置,共同挖掘盜得銘文銅戈、玉飾、銅壺、銅鼎等23件文物。經鑑定,被盜的兩座墓葬均為東周時期古墓葬,位於湖北省文物保護單位郭家廟墓群保護範圍內,具有重要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盜得的銘文銅戈、玉飾、銅壺、銅鼎等23件文物,均為春秋時期文物,其中三級以上文物22件。
裁判結果
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餘某才夥同他人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被確定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其行為構成盜掘古墓葬罪。餘某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自願認罪認罰,具有從輕處罰情節。據此,法院於2026年3月9日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餘某才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無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盜掘類犯罪系主要的源頭性文物犯罪,不僅直接破壞了文物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還會引發倒賣、走私等後續文物犯罪,因此刑法設定了更為嚴厲的刑罰。盜墓小說屬於文學演繹創作,人物形象、故事情節等均進行了大量誇張、幻想化加工,與現實中法定合規的考古勘探等文物保護工作有著本質區別。行為人擅自進行鑽探等探墓行為及挖掘、爆破等盜掘行為的,均可能構成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人餘某才沉迷盜墓小說內容,漠視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相關要求,自學盜墓技術,效仿盜墓小說情節,起意並糾集多人盜掘湖北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珍貴文物,構成盜掘古墓葬罪。餘某才雖有坦白、自願認罪認罰等從寬處罰情節,但犯罪情節嚴重,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充分體現了嚴厲打擊、嚴肅懲處源頭性文物犯罪的原則。案例也警示廣大群眾,文物保護的法律底線不容觸碰,對盜墓題材文學作品要有正確的認知,不能將之作為實施犯罪的“教科書”,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案例三
陳某輝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案——對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創造條件構成犯罪預備的,依法定罪處罰
基本案情
2021年春節期間,被告人陳某輝先後兩次被糾集盜掘江蘇省新沂市的西墩頂遺址。其間,陳某輝使用探針勘探遺址位置,因故未能實施進一步挖掘。西墩頂遺址為漢代古文化遺址,是新沂市公佈的第三批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此外,陳某輝還參與實施了其他盜掘古墓葬犯罪。
裁判結果
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輝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其行為構成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陳某輝參與盜掘新沂市西墩頂遺址系犯罪預備,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陳某輝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認罪認罰,具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據此,法院於2022年6月29日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陳某輝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無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大多深埋於地下,行為人往往事前周密籌備、反覆踩點,甚至長期多次實施盜挖。為實施盜掘犯罪做準備的預備行為雖尚未直接破壞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但行為人破壞文物原貌、盜取文物的主觀意圖明顯,文物管理秩序已經受到現實挑戰,根據刑法規定應承擔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人陳某輝參與他人組織的盜掘犯罪,使用探針勘探西墩頂遺址區域,係為盜掘犯罪創造條件,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其構成盜掘古文化遺址罪的犯罪預備,符合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結合陳某輝自首、從犯等情節和其他盜掘古墓葬的犯罪事實,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充分體現了對文物犯罪全鏈條打擊原則——不僅嚴厲懲處既遂犯罪,對犯罪預備、未遂等未完成形態亦依法懲處,從而有力震懾盜掘文物的違法犯罪人員。
案例四
師某興盜掘古墓葬案——對在自家宅基地發現古墓葬隱瞞不報而盜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陝西省西安市長安區馬王街辦某村位於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豐鎬遺址保護範圍內,被告人師某興系該村村民。2014年7月,師某興與哥哥趙某社(另案處理)在自家院中清理柿子樹根時發現古墓葬,遂進行挖掘,竊得銅鼎、銅爵、銅觚等8件青銅器。經鑑定,被盜青銅器均為三級以上文物;被盜墓葬為位於豐鎬遺址保護區內的商末周初墓葬,出土的青銅器具有極高的歷史、科學、藝術價值。
裁判結果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師某興明知居住地位於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豐鎬遺址保護範圍內,對發現的古墓葬進行盜掘,其行為構成盜掘古墓葬罪。師某興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欲對盜取的8件青銅器倒賣,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師某興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於2018年8月27日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師某興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無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屬於國家所有,所有權不因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盜掘行為破壞了古墓葬承載的完整歷史資訊,大量珍貴的歷史年代資訊、周邊環境資訊等無法再生的歷史線索可能永久消失,嚴重危害文物安全,人為隔斷了歷史文化傳承脈絡,必須依法從嚴懲處。本案中,被告人師某興所在村落位於豐鎬遺址保護範圍內,該遺址是西周王朝國都的大型遺址,1961年被公佈為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21年10月入選“百年百大考古發現”名單。被盜古墓葬雖位於師某興的宅基地範圍內,但並不改變該古墓葬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性質。師某興作為保護範圍內生活多年的村民,明知國家禁止盜挖古墓葬且發現的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內的古墓葬,仍為倒賣牟利繼續盜挖,最終竊得8件珍貴文物,情節嚴重。人民法院根據師某興盜掘文物的數量、等級等情節,依法以盜掘古墓葬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是司法捍衛民族歷史根脈的有力舉措。
案例五
唐某生倒賣文物案——對生產生活中偶然撿拾文物進行倒賣構成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基本案情
2011年,被告人唐某生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城縣一河道內進行撈沙作業時拾得一個銅製編鐘,後將該編鐘帶回家中藏匿。2013年3月,唐某生將該編鐘以30萬元的價格出售。2022年6月,公安機關從他處依法扣押了涉案的銅製編鐘。經鑑定,涉案編鐘為春秋蟬紋銅甬鍾,屬於二級文物。
裁判結果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城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生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其行為構成倒賣文物罪。唐某生倒賣二級以上文物,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唐某生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於2023年3月20日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唐某生犯倒賣文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依法追繳唐某生的違法所得30萬元,上繳國庫。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無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我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在工程建設、農業生產等活動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發現國有文物隱瞞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將面臨行政處罰,如有哄搶、侵佔、倒賣等行為的,可能構成犯罪並被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人唐某生在河道內作業期間打撈到遺存的二級文物未向有關單位報告,為牟利將文物倒賣,其行為構成倒賣文物罪,屬於“情節特別嚴重”。人民法院對唐某生定罪判刑的同時,依法追繳其倒賣文物所得上繳國庫,杜絕以犯罪牟利的可能,也瓦解了文物犯罪的利益鏈條,傳遞出“倒賣文物無利可圖、觸碰紅線人財兩空”的鮮明導向。
案例六
高某林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對明知是犯罪所得文物仍予加工掩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1998年左右,被告人高某林開始接觸青銅器加工修復工作。2020年左右,他人將三面銅鏡交由高某林“修復”。高某林明知銅鏡為出土文物仍予以“修復”,並收取費用1萬元。經鑑定,三面銅鏡均為漢代時期規矩鏡,屬於三級文物。經評估,非法修復對文物價值造成的損失不可估量,對已成事實的破壞無法復原;結合相關標準和文物實際情況,擬定文物修復所需費用為19008元。後高某林退繳非法所得1萬元,賠償文物修復費用19008元。
裁判結果
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林明知是犯罪所得的三級以上文物而予以加工,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高某林歸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高某林的犯罪行為致使文物的歷史文化價值受損,侵害社會公共利益,還應依法承擔文物修復費用等民事責任。據此,法院於2025年6月23日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高某林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沒收違法所得1萬元,上繳國庫;賠償文物修復費用19008元上繳國庫;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無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文物是無言的歷史見證。保護文物應當堅持最小干預原則,維護文物的真實性與完整性。未經批准不得擅自修復、複製、拓印文物,最大限度留存文物原始資訊。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林長期從事仿古文物加工和文物修復工作,在接受委託時已明知是他人盜掘的出土文物,卻仍進行違法修復,致使文物受損無法復原。高某林的行為不僅篡改文物原貌、損害文物價值,也干擾了司法機關依託文物承載的痕跡物證追查盜掘、倒賣等上游文物犯罪的線索,妨害了司法秩序。人民法院對高某林定罪處罰的同時,依法判處其賠償文物修復費用並在公共媒體上賠禮道歉,既有效貫徹對文物犯罪全鏈條打擊的原則,嚴懲各類文物犯罪,又最大限度保障受損文物得到搶救修復,強化“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做到“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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