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 四川省司法廳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共同釋出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典型案例(四)
讓行政複議調解成為解決老百姓煩心事的“優選項”
——李某不服某縣住建局未按約定履行行政協議案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縣老城區棚戶區居民,其住房因某縣老城區棚戶區改造專案而被徵收,某縣住建局是該專案的房屋徵收部門。根據《某縣改造專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2019年9月29日,李某與某縣住建局簽訂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協議約定“申請人自願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補償,調換的房屋為被徵收房屋範圍內新建的安置房屋。”某縣住建局在簽訂協議時,提供了安置房屋戶型圖紙,李某選定了滿意的戶型並簽訂了協議。安置房建成後,李某認為分配的安置房戶型不符合徵收補償協議約定的戶型,損害了其合法權益,請求行政複議機關責令某縣住建局按照協議約定的戶型對其進行安置。
【複議辦理】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行政複議機構案件承辦人在全面瞭解李某的訴求後,積極與某縣住建局協調對接,核實案件有關事實。經核實,雙方在簽訂安置協議時某縣住建局已當場釋明,設計圖紙作為參考戶型,實際戶型面積以規劃核定後為準,協議裡已明確約定“調換房屋的產權面積最終結果以具有測繪資質的測繪公司測繪成果為準”。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是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的行政協議,協議簽訂後雙方均應遵守契約精神,某縣住建局作為行政機關更應積極踐諾守信,若在安置房建設過程中確需調整相應規劃應積極履行告知職責,保護老百姓的合法權益。為實質化解行政爭議,複議機構一邊向李某釋法明理,一邊與某縣住建局多次溝通協調,並召開案件溝通會。透過複議機關牽線搭橋,開發商同意提供與協議簽訂較為相近的戶型讓李某進行選擇。最終透過行政複議調解方式,李某選到了自己滿意的房屋戶型。遂在本案受理後第4個工作日李某自願撤回了行政複議申請,實現了案結事了。
【典型意義】
調解是糾紛化解的重要途徑和有效方法。將調解貫穿涉企複議案件始終,堅持能調則調、應調盡調,能夠幫助當事人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從源頭上解決行政爭議。本案中,行政複議機構積極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貫徹調解優先、包容審慎、依法糾錯的法治精神,透過調解手段最終幫助李某實現“安居夢”,既有效推動行政機關踐諾守信、定分止爭,也有力解決了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其辦案思路對行政協議類行政複議案件的辦理具有積極借鑑意義,充分體現了行政複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
來源: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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