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依法規範平臺經營、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例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實“十五五”規劃綱要“推動平臺經濟創新和健康發展”的部署要求,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示範引領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釋出5起依法規範平臺經營、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例。
平臺經濟是數字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發展新質生產力的重要載體。近年來,直播電商、短影片運營、平臺代運營等新業態快速發展,在關鍵領域“大顯身手”,但也出現了主體權責邊界模糊、競爭規則適配不足、依法經營指引不夠清晰、虛擬財產保護缺位等突出問題,既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也影響市場經濟秩序。本次釋出的5起案例,覆蓋直播電商、平臺依法經營,市場競爭秩序維護,虛擬財產交易等多個場景,集中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規範平臺經營、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鮮明態度,為各類市場主體明確行為規則、穩定經營預期提供清晰指引。
一、釐清多方主體責任邊界,破解網路消費維權痛點,夯實平臺信用基礎
網路消費是平臺經濟的核心場景。實踐中,部分電商平臺保證金制度流於形式,入駐商戶掏空賬戶後消費者退款求償無門,是網路消費領域消費者維權面臨的突出痛點,也透支平臺企業的市場公信力;直播帶貨鏈條長、參與主體多,出現糾紛後銷售方、直播推廣方、平臺常常相互推諉,消費者維權路徑不清。人民法院透過界定各方主體法律地位與責任範圍,壓實平臺實質監管責任,築牢消費者權益保障防線,助力最佳化網路消費環境。在萬某某、房某某訴北京某電子公司、某商貿公司資訊網路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明確電商平臺對入駐商戶保證金負有必要的監管義務。平臺掌握入駐商戶經營規模、資金流水、投訴記錄等全部資料,知道或應當知道商戶長期全額提現掏空賬戶、刻意逃避退賠責任,卻未按規則動態調增保證金、未採取資金管控措施的,屬於未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規定的“必要措施”,應當與商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提供了與平臺資料優勢相匹配的注意義務認定標準,推動保證金制度從“准入門檻”迴歸“履約擔保”本位,切實保障消費者求償權益的實現。在周某訴某商貿公司、某購物公司、某網路科技公司資訊網路買賣合同糾紛案中,人民法院對直播帶貨方明確責任:銷售方是商品質量與違約賠償的第一責任人,入駐平臺的直播帶貨方作出的售後兜底、假一罰四承諾有效,應當依約承擔連帶責任。
二、劃定平臺經營合規紅線,規範商業營銷行為,引導企業誠信依法經營
直播帶貨、平臺代運營是中小市場主體切入數字經濟的重要業態,營銷與運營行為依法合規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必要前提。實踐中,部分直播經營者對商品作出片面化、誤導性評價,引發商業詆譭糾紛;部分代運營服務商透過虛假交易、刷單炒信為商戶“資料注水”,破壞平臺信用評價體系,既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也讓各經營主體面臨較高的合規風險。人民法院透過明確商業言論邊界、判令承擔違約責任,為各類經營主體劃定清晰的合規經營底線,引導行業誠信規範發展。在重慶某酒業公司訴某優選(北京)公司商業詆譭糾紛案中,人民法院明確直播帶貨屬於經營行為,入駐平臺的直播帶貨方的商業評論可以對同類商品進行評價,但相較於普通公眾其負有更高標準的審慎注意義務,即時互動場景下主播的“臨場發揮”不構成免責事由;即便主播言論含有部分真實因素,但透過片面陳述、不當關聯等誤導公眾對同類商品產生錯誤認識的,仍構成商業詆譭。本案釐清了直播營銷中正常商業評論與商業詆譭的邊界,為直播類企業營銷行為提供了明確的行為規範。在某代運營商訴某平臺服務合同糾紛案中,人民法院認定平臺禁止刷單炒信、扣除違規服務商保證金的格式條款,已透過加粗方式盡到合理提示義務,且內容符合法律規定與公平原則,合法有效。代運營商組織虛假團購、幫助商戶虛構交易,屬於嚴重違約行為,平臺依約扣除全部保證金並無不當。本案明確了平臺內代運營活動的依法合規底線,確認了平臺自治規則的法律效力,實現行政監管與司法裁判對平臺自治的有效銜接,引導代運營類企業誠實守法經營。
三、規範虛擬財產交易秩序,破解交易資訊不對稱難題,保障市場主體財產權益
隨著流量經濟的蓬勃發展,平臺賬號等網路虛擬財產的商業價值日益凸顯。但虛擬財產交易中,出賣人掌握賬號全部運營資料與瑕疵資訊,買受人往往處於資訊弱勢地位,出賣人隱瞞賬號處罰、功能受限等問題引發的糾紛頻發,買受人難以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成為常見問題。人民法院透過明確出賣人的瑕疵擔保義務和如實告知義務,規範虛擬財產交易秩序,保障市場主體合法財產權益。在汪某訴武漢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明確平臺賬號轉讓交易中,出賣人負有如實告知影響賬號使用效能與商業價值的重要資訊的法定義務;出賣人隱瞞賬號無法搜尋、無法使用推廣功能等重大瑕疵,導致買受人商業運營的合同目的落空的,構成根本違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返還全部價款。本案有效破解了線上虛擬財產交易中買受人維權難的困境,實現交易雙方利益平衡,助力形成與數字經濟相適應的法治化交易秩序。
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檔案”。本次釋出的5起典型案例,貫穿平臺經濟交易、運營、競爭、資產處置全鏈條,既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也平等保護平臺企業、直播經營者、代運營商等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透過明晰規則、劃清邊界、壓實責任,向全社會釋放規範平臺經營、助力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明確訊號。下一步,人民法院將繼續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持續完善平臺經濟裁判規則,最佳化數字領域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助力平臺經濟創新和健康發展。
依法規範平臺經營 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一:正確界定主播的正當商業評論與商業詆譭邊界,提升直播帶貨企業依法經營意識——重慶某酒業公司訴某優選(北京)公司商業詆譭糾紛案
案例二:明確電商平臺對入駐商戶的保證金充實監管義務,最佳化網路消費環境——萬某某、房某某訴北京某電子公司、某商貿公司資訊網路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三:平臺代運營商組織虛假交易構成嚴重違約,保證金可依約扣除——某代運營商訴某平臺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四:依法認定平臺賬號轉讓合同的違約責任,維護虛擬財產交易秩序——汪某訴武漢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五:判定主播承諾的賠償責任,促進直播帶貨行業健康發展——周某訴某商貿公司、某購物公司、某網路科技公司資訊網路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一
正確界定主播的正當商業評論與商業詆譭邊界,提升直播帶貨企業依法經營意識
——重慶某酒業公司訴某優選(北京)公司商業詆譭糾紛案
【案例摘要】
某優選(北京)公司在直播帶貨過程中,其主播對重慶某酒業公司旗下某白酒產品發表片面對比、不當關聯的評論。重慶某酒業公司認為上述言論誤導消費者,損害其商業信譽,遂提起訴訟。人民法院認定直播帶貨行為屬經營行為,主播雖然可以進行正當的商業評論,但應對同類產品的評論負有審慎注意義務,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言論構成商業詆譭。本案釐清了直播帶貨中正當商業評價與商業詆譭的邊界,明確了誤導性資訊的認定標準,有助於規範直播帶貨行為。
【具體內容】
重慶某酒業公司系某白酒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某優選(北京)公司運營的“某選”直播間有近3000萬粉絲,是知名直播帶貨品牌。
2024年7月,“某選”直播推銷其他品牌白酒時,其主播發表了涉及某白酒產品的言論,包括“現在國家的白酒標準要求必須是釀造的……加入食用酒精的酒在咱們國家已經不能被叫做白酒了,他們被稱為調味酒,你現在去看某白酒的包裝,上面沒有‘白酒’這兩個字,因為不允許……配料表裡只要出現食用酒精,是不允許叫白酒的……小金標代表的是純糧固態,買某小曲就沒有這個標(小金標),因為它不是固態蒸餾的,所以不能算固態酒……”等內容。重慶某酒業公司認為,上述言論誤導消費者認為某白酒產品非純糧釀造,損害其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構成商業詆譭,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賠償損失。某優選(北京)公司辯稱,某白酒品牌主營產品不是白酒而是果味酒,相關言論系基於果味酒不是國家標準確定的白酒這一客觀事實作出,且屬於主播臨場發揮,不構成侵權。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直播帶貨屬於經營行為,平臺內經營者及其主播在直播推銷中對同類競品作出的評價雖然屬於商業評論範疇,可以進行一定的主觀評價,但此種評價並非毫無邊界,應以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為前提。相較於普通消費者的日常交流,經營者及其主播應對評論內容負有更高標準的審慎注意義務,確保評論真實、客觀、全面,即時互動場景下的“臨場發揮”不構成免責事由。商業詆譭不僅包括虛構事實,也包括傳播誤導性資訊。誤導性資訊即使含有部分真實因素,但透過片面陳述、不當關聯、模糊指向等方式呈現,整體上足以使相關公眾對競爭對手商品質量產生錯誤認識,仍應受到法律規制。本案主播將“白酒標準要求釀造”和“某白酒包裝上無‘白酒’字樣”不當關聯,未區分某白酒旗下白酒與果味酒,也未呈現該白酒品牌多款白酒已獲純糧固態發酵認證的事實,經選擇性呈現和不當關聯後,整體上足以引導消費者得出該白酒品牌的白酒不符合白酒標準、非純糧釀造的誤解,超越了正當商業言論的邊界,構成法律規制的誤導性資訊。最終法院認定某優選(北京)公司構成商業詆譭,並判令其賠償重慶某酒業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規制直播帶貨中商業詆譭行為的典型案例。首先,明確了直播帶貨主播在商業評論中的審慎注意義務的邊界,強調網路主播在對比評論中應確保資訊真實、全面,防止誤導公眾,為平臺內的直播帶貨方營銷行為提供了明確的行為規範。其次,釐清了誤導性資訊的認定標準,即評論內容即使部分真實也存在違法可能,若表達方式整體上導致公眾誤解,仍可構成不正當競爭,為類案糾紛的處理提供了裁判規則參考。最後,本案裁判有助於引導平臺內經營者及平臺企業提升依法經營意識,促進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推動數字經濟時代直播營銷行業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為平臺經濟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審案號:(2024)渝01民初606號
案例二
明確電商平臺對入駐商戶的保證金充實監管義務,最佳化網路消費環境
——萬某某、房某某訴北京某電子公司、某商貿公司資訊網路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摘要】
萬某某、房某某在電商平臺入駐某商貿公司店鋪購置洗衣櫃,退貨後商家簽收退貨卻長期不予退款。經查入駐商戶經營收入規模巨大,但平臺僅設定最低基礎保證金,未根據商戶成交規模、投訴記錄動態調增保證金,放任商戶全額提現掏空店鋪資金,保證金賬戶無資金可供賠付,導致消費者債權無法實現。一、二審法院均認定電商平臺未履行必要的監管義務,判決商戶退還貨款並支付逾期利息,電商平臺對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具體內容】
萬某某、房某某二人系夫妻關係。2025年1月12日,房某某在北京某電子公司運營的某商城平臺,入駐的商戶某商貿公司經營的店鋪下單購買洗衣櫃一件,商品價款1566元。2025年2月13日,房某某向商家提交退貨申請,商家當日同意退貨,商品退回,但商家始終拖延退款。二人多次催討無果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商貿公司退還貨款並支付逾期利息,北京某電子公司承擔連帶退款責任。
另查明,某商貿公司自2024年12月28日起,平臺累計營業收入超34萬元,但北京某電子公司僅為其設定1000元基礎保證金,未按照平臺階梯保證金規則根據成交規模相應調增保證金;該商戶已多次產生消費者投訴、賠付記錄,平臺亦未向其收取風險保證金、臨時保證金。商戶資金流水顯示,每次經平臺扣劃賠付消費者後,商戶均將店鋪錢包餘額全額提現轉出,店鋪長期無可用資金;平臺後續核查確認該商貿公司存在售假行為。因商戶保證金不足、店鋪賬戶無餘額,兩名消費者的退款訴求無法透過平臺保證金渠道實現。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網路交易平臺保證金是平臺內經營者未履行消費者權益保障義務時用於向消費者賠付的資金,保證金賬戶是否充足對消費者權益保障尤為重要。《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北京某電子公司掌握商戶經營規模、資金流水、投訴記錄全部資料,具備遠超普通消費者的管控能力;平臺知道或應當知道商戶長期提現掏空賬戶、刻意逃避退賠責任,卻未動態調整保證金、未收取風險保證金,亦未對商戶異常資金流動採取管控措施,直接造成消費者求償無門,應當與商戶承擔連帶責任。
浙江省德清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某商貿公司向萬某某、房某某退還貨款1566元及利息;北京某電子公司對前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平臺承擔連帶責任後有權向商貿公司追償。北京某電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一、豐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必要措施”的內涵,明確平臺管理義務的必要性與持續性。平臺保證金是平臺內經營者不履行賠付義務時保障消費者求償的兜底資金,是否充實、有效直接關係求償權能否實現。本案認定釐清了平臺管理義務的內容邊界,為同類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裁判指引。
二、確立了與平臺資料優勢相匹配的“應當知道”認定標準。同類糾紛中,平臺多以“不知情”“保證金不足非平臺行為”“平臺已盡到資訊披露義務”等為由抗辯。本案明確,“應當知道”的認定應與這一優勢地位相適應,平臺不得以系經營者單方行為、客觀狀態為由免責。據此,本案將歸責的知道要件從平臺的被動知情提升為基於資料優勢的主動注意,為破解此類案件中平臺抗辯的認定難題確立了可循的規則尺度。
三、服務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助力最佳化消費環境。網路交易平臺是數字經濟的信用樞紐,保證金制度是平臺履行“守門人”職責、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擔保措施。本案透過司法裁判壓實平臺對資金擔保的實質監管責任,推動保證金由“准入門檻”迴歸“履約擔保”的本位,對最佳化網路消費環境、提振消費信心、引導平臺企業從源頭規範平臺內經營者經營行為,具有積極的規則示範和價值引領意義。
一審案號:(2025)浙0521民初4818號
二審案號:(2025)浙05民終2945號
案例三
平臺代運營商組織虛假交易構成嚴重違約,保證金可依約扣除
——某代運營商訴某平臺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摘要】
某代運營商與某平臺簽訂合作協議,為入駐商戶提供店鋪託管、營銷策劃等服務,並繳納保證金5萬元。合作期間,某代運營商透過組織虛假團購等方式幫助商戶虛構交易、提升排名,被市場監管部門認定虛假商業宣傳,責令其停止並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0萬元。某平臺依據協議及服務商行為規範扣除全部保證金。現某代運營商提起訴訟要求某平臺返還保證金及支付利息、律師費。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相關誠信規則和保證金扣除條款雖屬格式條款,但某平臺已作顯著提示,且條款內容公平合理;某代運營商實施刷單炒信構成違約,扣除保證金符合約定,且金額並未明顯高於平臺實際損失,遂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具體內容】
2021年2月9日,某代運營商與某平臺簽訂《服務商合作協議》,約定由某代運營商在指定區域為入駐商戶提供門店託管運營、營銷策劃、資料分析等服務,並遵守協議附件及平臺規則。同月16日,某代運營商繳納保證金5萬元。某平臺《服務商行為規範》明確禁止協助商戶炒作評價、炒作流量、刷單等違規提升星級排名的行為,並約定平臺可視違規情形扣除保證金、收回後臺許可權及清退服務商;有關誠信經營和違約責任條款均以加粗方式列示。
合作期間,某代運營商為幫助商戶提升榜單排名,安排賬號購買並核銷並無真實銷售內容的低價團購專案。市場監管部門認定其透過組織虛假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商業宣傳,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0萬元。某平臺據此扣除誠信分、取消相關權益、扣除保證金並收回後臺許可權。某代運營商認為有關條款未經充分提示說明,遂訴請某平臺返還保證金5萬元並支付利息、律師費。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協議及行為規範系某平臺預先擬定並重複使用,其中關於誠信規則及保證金扣除的內容屬於格式條款。但某平臺已以加粗方式作出合理提示,且虛假交易、刷單炒信本為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某代運營商作為專業商事主體對此應有充分認知,相關條款未不合理免除平臺責任、加重服務商責任或者排除服務商主要權利,應認定合法有效。某代運營商的行為直接落入協議約定的嚴重違規情形,損害平臺信用評價體系、消費者知情權和誠信商戶的公平競爭機會。結合違約性質、過錯程度及平臺商譽受損程度,扣除5萬元保證金並無明顯過高或顯失公平。人民法院於2025年9月5日判決駁回某代運營商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真實交易、真實評價和真實流量是平臺代運營活動的基本合規邊界。一是劃定代運營活動的合規底線。平臺交易量、使用者評價和榜單排名,是消費者決策、商戶攬客及平臺配置流量的重要依據。代運營商透過虛假團購、刷單炒信製造虛假資料,會誤導消費者、損害平臺信用體系並擠壓誠信商戶的競爭空間。本案明確將此類“資料注水”行為認定為違約,不受法律保護。二是釐清平臺格式條款的效力標準。平臺規則具有格式條款屬性,並不當然無效。平臺已對重大責任條款履行合理提示義務,且不存在不合理免除或者加重責任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確認其效力,也支援平臺依約清退違規服務商、扣除履約保證金,為平臺建立透明、合理、可預期的治理規則提供了指引。三是實現行政監管與司法裁判對平臺自治的有效銜接。數字經濟越是依賴演算法、流量和評價體系,越是需要堅守誠實信用這一民商事活動的根本原則,本案裁判為新業態的健康發展提供了規則支撐和價值引領。
一審案號:(2025)滬0110民初8092號
案例四
依法認定平臺賬號轉讓合同的違約責任,維護虛擬財產交易秩序
——汪某訴武漢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摘要】
汪某與武漢某公司簽訂合同,以11萬元受讓某影片賬號使用權。賬號交付後,汪某透過諮詢平臺客服得知該賬號因被平臺處罰而存在不能被搜尋、不能使用DOU+推廣功能(某影片平臺的影片推廣工具,用於提升曝光率和互動量)等限制,武漢某公司並未提前告知,汪某據此訴請解除合同。人民法院認定出賣人負有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狀況的義務,其未披露某影片賬號核心功能受限,構成根本違約,判令解除合同並由武漢某公司返還全部轉讓款。
【具體內容】
2023年9月,汪某與武漢某公司透過某電子合同平臺,以電子簽名方式簽訂《新媒體合作運營協議》,約定:武漢某公司將某影片賬號使用權以11萬元轉讓給汪某;賬號已關注使用者數284萬,總獲贊數4100萬,有無違規情況為“評級恢復”;武漢某公司保證已完全披露賬號的全部實際情況。合同簽訂後,雙方按照某影片平臺規則,在微信群內完成賬號換綁交接,汪某向武漢某公司支付轉讓款11萬元。後汪某諮詢平臺客服得知該賬號曾因釋出內容違規被平臺處罰,導致無法被搜尋及無法使用DOU+功能。汪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合同並返還轉讓款。
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出賣人依法應向買受人承擔質量瑕疵擔保責任,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如若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汪某與武漢某公司系買賣合同關係,汪某已依約履行了支付轉讓款的義務,武漢某公司應按約定交付具備正常使用功能的某影片賬號。武漢某公司未如實告知該賬號不能被搜尋且無法使用能提升曝光率、互動量及定向推廣的DOU+功能。汪某花費11萬元受讓某影片賬號使用權的目的系用於商業運營,但賬號受限直接弱化了賬號的流量獲取和商業變現能力,不具備完整的使用功能,不能實現汪某的合同目的,故汪某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因汪某於2023年11月6日送達解除通知,故法院判令案涉合同於當日解除,武漢某公司返還轉讓款11萬元。武漢某公司提起上訴後自願撤回上訴,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許。
【典型意義】
隨著流量經濟和平臺經濟的蓬勃發展,網路平臺賬號的經濟價值愈加凸顯,屬於法律保護的網路虛擬財產,但同時高收益低成本的運營模式也催生了以買賣平臺賬號營利的產業鏈,相關糾紛層出不窮。本案認定,出賣人對合同標的物負有質量瑕疵擔保義務,應當主動告知買受人影響平臺賬號使用效能和商業價值的重要資訊;若賬號無法被搜尋或無法使用推廣功能,將直接削弱其流量獲取與商業變現能力,致使買受人商業運營的合同目的落空,出賣人的隱瞞行為構成根本違約。本案為虛擬財產交易糾紛中根本違約的認定提供了可操作的分析框架,有助於形成同數字經濟相適應的法治化交易秩序。
一審案號:(2024)鄂0111民初5421號
二審案號:(2024)鄂01民終16247號
案例五
判定主播承諾的賠償責任,促進直播帶貨行業健康發展
——周某訴某商貿公司、某購物公司、某網路科技公司資訊網路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摘要】
周某經某購物公司直播間推薦,在某商貿公司店鋪購買面霜,某購物公司主播在直播間作出售後兜底、假一罰四承諾。周某收貨後發現商品存在差異,委託機構鑑定為非正品。某商貿公司雖協商確認賠償,但事後並未履行,周某據此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明確相關方責任:銷售方是商品質量與違約賠償的第一責任人,入駐平臺的直播帶貨方作出的售後兜底、假一罰四承諾有效,應當依約承擔連帶責任,依法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具體內容】
某商貿公司在某平臺開設“某美妝專營店”,系案涉商品銷售主體;某購物公司在某影片平臺運營“某購物官方魅力號”,系直播推廣方。2025年4月,周某經某購物公司直播間推薦,在某商貿公司店鋪購買面霜一瓶,支付貨款1859元。直播過程中,某購物公司主播公開承諾:“有任何問題我們賠付到底,假一罰四倍現金,給大家做售後的兜底”,並宣稱商品為專櫃正品、資質齊全、可溯源。
周某收貨後經比對發現商品存在差異,委託專業機構鑑定為非正品,支出鑑定費500元。經市場監管部門協調未果,某商貿公司雖同意按四倍貨款及鑑定費賠付周某,但未實際履行。周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某商貿公司、某購物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要求運營某平臺的某網路科技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買賣合同出賣方為某商貿公司,其應承擔出賣人法律責任。某購物公司系某影片平臺直播推廣方,但其主播在直播推廣過程中,明確作出賠付到底、售後兜底等承諾,該承諾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周某基於對上述承諾的信賴,透過直播間連結購買案涉商品,雙方就此形成合意,成立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某購物公司應當依約履行售後兜底義務。平臺方未參與交易、未作出承諾,且已經盡到了法律規定的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的資質稽核、資訊披露以及如實告知等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只有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商家的相關資訊,消費者才可以向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最終判令某商貿公司賠付周某7936元,某購物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並駁回周某的其他訴請。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實踐中,直播推廣方帶貨時經常承諾對產品進行兜底賠償,但消費者維權時卻推諉扯皮,這一現象屢見不鮮。本案明確:銷售方系商品質量和違約賠償的第一責任人;直播推廣方作出的售後兜底、賠付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應當依法承擔相應連帶責任。案例引導直播帶貨行業誠信規範經營,促使直播推廣方切實履行直播承諾,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良好示範效應。
一審案號:(2025)浙1102民初5285號
來源: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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