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檢察機關一案例入選最高檢依法懲治網路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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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全國食品安全宣傳週期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釋出一批依法懲治網路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內蒙古自治區巴林右旗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張某靜、馬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入選。

張某靜、馬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透過社交網路平臺銷售非法新增西布曲明的減肥咖啡

簡要案情

2021年11月至2024年8月,內蒙古自治區巴林右旗商戶被告人張某靜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資質、未核實上家食品合格證明及檢驗報告等資訊的情況下,透過電商平臺等聯絡六名商家洽談代理事宜後,購進簡稱“藍咖”“黑咖”的減肥咖啡,透過社交網路平臺以及發展下游代理商的形式對外銷售,銷售金額共計17萬餘元。2022年至2024年,被告人馬某作為張某靜的下游代理商,購買“藍咖”“黑咖”後透過社交網路平臺進行銷售,金額共計1.7萬餘元。銷售過程中,張某靜的上家出現失聯、頻繁更換收款賬號等情況,部分消費者反映服用上述產品後出現無力、心慌、噁心、冒汗等不良反應,個別消費者因服用後身體不適自行委託鑑定,發現含有西布曲明成分並告知銷售者。張某靜、馬某得知上述情況後仍繼續銷售。經鑑定,涉案“藍咖”“黑咖”中均檢出西布曲明成分。

訴訟過程

內蒙古自治區巴林右旗人民檢察院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張某靜、馬某提起公訴。巴林右旗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張某靜、馬某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張某靜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銷售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依法認定為具有“其他嚴重情節”。二被告人均有自首情節,且均認罪認罰,依法對張某靜減輕處罰,對馬某從輕處罰。據此,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靜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透過社交網路平臺實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西布曲明可能增加嚴重心血管風險,國家已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新增。與電商平臺和直播帶貨等公開銷售方式不同,在社交網路平臺銷售模式中,被告人透過網路宣傳、私聊議價售賣、電子支付結算,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容易逃避監管。本案被告人張某靜利用經營實體店鋪積累的客源,在社交網路平臺宣傳並發展下線代理商,犯罪的隱蔽性強,增加了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取證難度,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案件辦理過程中,司法機關嚴格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全面固定涉案電子資料、鑑定意見及主觀明知證據,查清完整犯罪鏈條。司法機關還聯合市場監管部門會籤《食品安全領域公益保護協同治理工作機制》,建立資訊互通、行刑銜接等機制,並依託12309檢察服務中心暢通群眾舉報渠道,結合線下社群普法、線上官方公眾號以案釋法,警示網紅瘦身食品潛在風險,提升群眾對網路食品安全的辨別能力。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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