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 四川省司法廳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共同釋出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典型案例(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 四川省司法廳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共同釋出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典型案例(二)

徵收補償決定有遺漏可以責令另行補償

——鄧某某等訴某區政府、某市政府房屋徵收補償及行政複議案



【基本案情】

鄧某某等人共有的房屋辦理了房產證,登記的房屋建築面積68.42平方米。案涉房屋於1992年進行改、擴建,增加了5.5平方米,未進行產權登記。2021年,某區政府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案涉房屋位於徵收範圍內。後因鄧某某等人不願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某區政府作出案涉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僅對已登記的68.42平方米房屋進行補償,未對5.5平方米的未登記建築部分進行處理。鄧某某等人不服,向某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決定確認案涉房屋徵收補償決定部分程式違法。鄧某某等人仍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案涉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及行政複議決定,責令某區政府重新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未經登記部分應先進行調查認定,根據當地的補償辦法,未予登記的5.5平方米建築應認定為合法建築,鄧某某等人對該部分享有徵收補償權益,案涉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應一併予以處理。案涉房屋徵收補償決定遺漏未經登記建築的補償內容不當,但因少數獨立補償專案而撤銷整個補償決定將使徵收法律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案涉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其他內容合法,程式輕微違法,案涉行政複議決定並無不當。遂駁回鄧某某等人的訴訟請求,責令某區政府對案涉房屋未經登記的5.5平方米建築的補償採取補救措施。


【典型意義】

房屋徵收關係地方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居住保障等基本權益,一次性全面補償是基本原則和工作要求。因歷史原因,城鄉結合部等地域存在未經登記建築的情形較多,房屋徵收部門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房屋實際情況、當地補償政策等逐一進行認定,認定為合法建築的應及時予以補償。人民法院雖已查明案涉補償決定存在遺漏事項,但未徑行全部撤銷,而是從穩定徵收法律關係、保障被徵收人及時獲取徵收補償權益、實質化解行政爭議的角度出發,責令徵收主體另行採取補救措施,充分體現了行政訴訟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並重的審判理念。

來源: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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