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關注|顧梁莎等:檢察視角下中國—東盟跨國有組織犯罪案件刑事司法協助機制之構建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雲南,雲南省人民檢察院

檢察視角下中國—東盟跨國有組織犯罪案件刑事司法協助機制之構建

作者:

顧梁莎,雲南財經大學法政學院教授;

歐靈軍,雲南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本文其他作者還有:

雷珺,雲南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四級高階檢察官;

蔣夢婷,雲南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一級檢察官助理。

【關鍵詞】檢察視角 中國—東盟跨國有組織犯罪 刑事司法協助

【摘 要】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和刑事司法協助的重要參與主體,在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中肩負重要職責。我國檢察機關在與東盟各國開展跨國有組織犯罪案件刑事司法協助過程中,在法律框架、多邊協作、邊境直接協作、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檢察監督等方面仍存在一些問題。需立足全球安全倡議與區域治理需求,從完善法律制度框架、最佳化雙邊多邊檢察協作、構建邊境檢察機關直接合作機制、健全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檢察監督體系四個維度加以完善,為構建高效、務實、可持續的中國—東盟跨國有組織犯罪案件刑事司法協助機制提供參考,助力築牢區域安全屏障。

隨著中國—東盟全面戰略伙伴關係的深化,區域內人員往來與經貿合作日益密切,東盟部分割槽域成為跨國有組織犯罪的基地和據點,且跨國有組織犯罪呈現出網路化、組織化、數智化發展態勢,嚴重威脅我國和東盟各成員國安全。中國政府2023年2月釋出《全球安全倡議概念檔案》,鼓勵為打擊跨國犯罪締結國際條約公約或作出制度安排,支援和完善以東盟為中心的地區安全合作機制。從檢察視角研究中國—東盟跨國有組織犯罪案件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的構建,對提升中國涉外執法司法效能,展示法治形象,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一、中國與東盟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的檢察合作

(一)現有刑事司法協助制度考察

跨國有組織犯罪是全球化背景下危及國際安全與經濟秩序的嚴重犯罪形態。為有效打擊犯罪,經過多年實踐,中國與東盟各國建立起了涵蓋專門協作制度、邊境聯絡會晤制度等在內的多元化刑事司法協助制度體系。這為檢察機關開展跨國有組織犯罪案件協作提供了機制保障。

1.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專門制度。在多邊層面,中國與東盟建立了大量不同層次的合作機制,主要包括:東盟與中日韓打擊跨國犯罪部長級會議、東盟與中國打擊跨國犯罪部長級會議、瀾滄江—湄公河執法安全合作部長級會議、中國—東盟成員國總檢察長會議等。其中,中國—東盟成員國總檢察長會議機制是雙方檢察機關開展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協作的核心專門制度,該機制透過定期召開會議、開展專項研討、釋出合作倡議等方式,推動雙方在打擊電信網路詐騙、毒品犯罪、人口販運等跨國有組織犯罪領域的協作。在2025年第15屆中國—東盟成員國總檢察長會議上,雙方就深化數字時代跨國有組織犯罪司法協助、加強電子證據互認等議題達成共識,為檢察機關應對新型跨境犯罪提供了協作指引。

在雙邊層面,中國與柬埔寨檢察機關建立了打擊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專項協作機制,透過設立聯絡專員、建立資訊通報渠道、開展聯合行動等方式,實現了對跨境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全方位打擊。2025年以來,中柬警方在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與協作配合下,在蒙多基裡、金邊等地查獲涉案人員2141名,相關人員已由柬方移交中方,雙邊司法協助取得了顯著成果。

2.邊境地區檢察機關聯絡會晤制度。邊境地區是跨國有組織犯罪的高發區域,也是司法協助的前沿陣地。中國與東盟邊境省份檢察機關依託地緣優勢,建立了常態化的聯絡會晤制度,實現了司法協助的“就近、便捷、高效”推進。比如,雲南省檢察機關作為面向東南亞的前沿視窗,與寮國北部五省檢察機關建立了司法會晤機制,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邊境地區跨國有組織犯罪案件辦理中的協作問題;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機關依託中國—東盟成員國檢察官交流培訓基地、涉東盟司法事務辦公室等平臺,與越南邊境地區檢察機關建立了定期互訪、資訊共享等機制。

(二)中國檢察機關與東盟國家刑事司法協助的實踐成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於2018年10月26日頒佈實施,為中國檢察機關與東盟各國開展跨國有組織犯罪案件司法協助提供了更為明確的國內法依據。本文透過梳理中國檢察機關與東盟成員國刑事司法協助典型案例,對檢察協作的成效進行總結。

1.依託機制平臺逐步完善協作框架。中國—東盟成員國總檢察長會議機制是雙方刑事司法協助的核心載體,聚焦區域突出的跨境犯罪問題,先後將網路犯罪、金融犯罪、賭詐犯罪列為協作重點,透過釋出聯合宣告明確協作方向,逐步發展為常態化、區域化、多邊國際檢察合作機制。此外,瀾滄江—湄公河綜合執法安全合作中心、中國—東盟執法安全合作論壇等平臺,亦已成為刑事司法協助的重要補充。從“紅通2號”犯罪嫌疑人李華波自新加坡被遣返回中國,到緬北電信網路詐騙相關案件的依法辦理,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東盟各成員國檢察機關透過持續溝通協調,不斷推動案件協查、跨境證據交換、逃犯移交等協作機制落地見效。

2.案件辦理呈現多維度協作推進的良性互動。中國—東盟跨國有組織犯罪案件刑事司法協助覆蓋販毒、貪腐、賭博和電信網路詐騙等領域,中國與東盟各國在情報共享、聯合偵查、證據跨境調取、引渡遣返犯罪嫌疑人、資產返還等方面開展積極合作,取得顯著成效。一方面,建立包括情報共享與分析、聯合執法行動方案制定等在內的警務協作機制,如在湄公河“10·5”案中,中、老、緬、泰四國建立湄公河聯合巡邏執法機制,在寮國抓獲糯康等6人移交中國,同時聯合偵查固定證據,開創湄公河流域“聯合巡邏+情報共享+證據互認+嫌犯移交”警務協助模式,成為中國國際司法合作的典型示範;另一方面,中國與東盟各成員國依託共同參與的國際條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泰王國總檢察院合作協議》等雙邊條約和合作協議,構建更為便捷的溝通渠道,在跨境調查取證、涉案資金追繳、逃犯緝捕移交等環節開展精準協作。

3.邊境司法協作本土化取得新進展。針對邊境地區高發的電信網路詐騙、販毒、偷渡等犯罪,雲南、廣西等地檢察機關積極探索合作方式,制定協作方案。比如,廣西檢察機關構建協作平臺,建成中國—東盟成員國檢察官交流培訓基地、涉東盟司法事務辦公室,雙方開展聯合研討、專題培訓、模擬辦案等活動,培訓內容涵蓋跨境證據規則、引渡程式、網路犯罪偵查等領域。

二、中國與東盟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刑事司法協助面臨的問題審視

(一)協作法律框架有待最佳化

目前,我國僅與6個東盟國家簽署了雙邊刑事司法協助條約,與新加坡、緬甸、柬埔寨、汶萊、東帝汶等國尚未簽署雙邊刑事司法協助條約。與這些國家的刑事司法協助只能依賴《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等國際公約的原則性規定或透過外交途徑(互惠原則)進行個案協商。由於國際公約的規定較為籠統,通常缺乏嚴謹且明確的義務性條款作為支撐,具體的操作程式不夠完善;基於互惠原則的合作模式具有較強的自主性與不確定性;個案協商則存在週期長、不確定性大等問題。此外,部分國家在引渡、移管等合作中秉持“條約前置主義”立場,由於未簽署雙邊條約,導致相關合作難以啟動。

對於已經與我國簽署雙邊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國家,由於條約制定時間較早,內容主要針對傳統跨國有組織犯罪,對數字時代新型跨國有組織犯罪的應對不足。如,當前跨境電信網路詐騙、網路賭博等犯罪大量使用加密通訊軟體、虛擬貨幣等,涉及電子證據的跨境調取、認定等問題,但相關國際條約中缺乏關於電子證據司法協助的細緻規定,導致雙方在電子證據的收集、固定、移交等方面存在標準不統一、程式不明確等問題。為了有效應對網路犯罪的國際治理問題,2024年12月,第79屆聯合國大會透過了《聯合國打擊網路犯罪公約》,公約第五章以“國際合作”為核心框架,針對跨境電子資料取證以及刑事司法協助相關制度作出系統性規定,明確了協助原則、操作程式、保障機制及資料保護等要求,為打擊跨國網路犯罪刑事司法協助提供了首個全球性統一框架,顯著提升了協作效能。但是,目前僅有汶萊、柬埔寨、越南、泰國、馬來西亞、寮國、菲律賓等部分東盟國家簽署了該公約,其發揮的作用還比較有限,需要加快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締約、修約工作。

(二)多邊協作機制缺乏實質內容

中國—東盟成員國總檢察長會議機制等多邊檢察協作平臺在推動區域司法共識凝聚、司法理念交流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其協作形態仍主要停留在表層交流層面,尚未形成深度協同的運作模式。平臺運作主要以年度會議、專題研討及聯合宣言釋出為載體,交流成果多聚焦於原則性共識的確認,缺乏配套的後續轉化機制,導致多數共識難以轉化為具體的協作行動。更為關鍵的是,該類多邊平臺尚未建立常態化的實質性協作載體,諸如針對電信網路詐騙、跨境販毒、虛擬貨幣洗錢等特定型別跨國有組織犯罪的專項協作工作組,以及覆蓋案件協查、證據互認、聯合偵查的標準化機制等,均處於缺失狀態。而重大跨國有組織犯罪往往呈現犯罪行為跨越多國、作案手段隱蔽化、涉案人員流動性強等特徵,對協作的時效性、協同性要求極高,亟須透過多邊協作機制快速統籌各國檢察機關資源,開展同步偵查、證據共享、涉案人員追緝等聯合行動。但在現有協作框架下,面對此類案件,我國檢察機關往往只能放棄多邊協作路徑,轉而透過雙邊渠道與相關國家逐一開展協商。這種“一對一”的協商模式不僅耗費大量時間成本,還可能因各國司法理念差異、資訊不對稱等問題導致協作受阻,最終造成整體協作成本攀升、辦理效率低下,難以適應在多個國家或區域同時打擊重大跨國有組織犯罪的現實需求。

(三)邊境直接協作機制銜接不暢

從實際執行效果來看,邊境直接協作機制仍存在諸多不足,難以充分滿足跨國有組織犯罪治理的現實需求。第一,協作範圍存在侷限。當前的刑事司法協作多聚焦於案件線索初步通報、簡單物證材料交換等基礎性事務,協作的深度與廣度不足。對於跨境電子證據調取、涉案人員異地羈押與移交、跨境追贓等複雜協作事項,受層級許可權與協作機制限制,邊境地區基層檢察機關無法直接開展對等協作,仍需層層上報至最高檢察機關,再由中央機關與對方國家對應機構進行對接。層級上報與跨部門流轉,不僅大幅延長了協作週期,更可能錯失案件偵破的關鍵時機。第二,刑事司法協作規範性不足。邊境地區檢察機關之間尚未簽訂統一的司法協助協議,也未形成標準化操作流程,如在證據移交環節,雙方對證據固定方式、合法性審查標準、電子資料儲存介質等的要求存在差異,常出現證據材料因格式不符被退回補充的情況;在涉案人員移交過程中,由於缺乏統一的身份核驗、文書送達等程式規範,易引發權責劃分不清、流程銜接不暢等問題,嚴重影響協作效率。第三,資訊共享機制亟待完善。邊境地區檢察機關缺乏一體化的資訊共享平臺,案件線索、證據材料、涉案人員動態等關鍵資訊仍主要透過紙質檔案郵寄、普通郵件傳輸等傳統方式傳遞。一方面,這種滯後的資訊傳遞模式導致資訊同步存在時間差,難以實現涉案資訊的實時互通;另一方面,傳統資訊傳遞方式安全性不足,易出現資訊洩露、丟失等風險。

(四)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檢察監督機制缺失

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涉及請求國與被請求國的權力協調、多部門職能銜接及跨法域規則適配,亟須健全的檢察監督機制予以規制。但從現行制度設計與實踐執行效果來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檢察監督機制仍存在一定缺失。

在制度層面,檢察監督的法律依據模糊,職能定位尚未明確。我國憲法、刑事訴訟法與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雖確立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主體地位,但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引渡法等核心涉外刑事法律均未明確檢察機關在國際刑事司法協助中的監督許可權、監督範圍與監督程式,導致檢察監督缺乏明確的權力來源與操作依據,難以對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全流程形成有效覆蓋。如,在協助請求的審查環節,對外聯絡機關、主管機關與辦案機關的層級稽核流程缺乏檢察監督的嵌入點;在境外證據獲取與認定環節,對於透過警務合作、多邊協作等渠道取得的證據,檢察機關僅能進行形式審查,無法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與真實性開展實質性監督。同時,相關規範性檔案的位階侷限進一步弱化了監督效力,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法、最高檢、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雖對協助請求的辦理時限作出規定,但因法律位階較低,無法為檢察機關提供有效的監督和懲戒依據,導致超時辦理、程式違規等問題難以得到糾正。

在實踐層面,檢察監督的範圍侷限與程式缺位導致監督效能不足。從監督範圍來看,檢察機關的監督重心多侷限於境內刑事訴訟程式,對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跨境環節缺乏有效介入渠道。如,在向東盟國家提出證據調取、涉案人員移交等協助請求時,檢察機關難以對境外執法機關的取證行為、證據保管流程進行監督,對於因被請求國法律差異導致的非法取證、證據失真等問題,往往陷入“監督無門”的困境。在監督程式上,缺乏標準化的監督流程與協作機制,導致監督工作難以常態化開展。一方面,檢察機關與公安、司法、外交等部門之間尚未建立常態化的監督協同機制,對於協助請求的提出、審查、執行等關鍵節點,資訊傳遞滯後且不完整,無法及時發現程式瑕疵;另一方面,針對不同型別的協助事項(如引渡、資產追繳、證人作證),未形成差異化的監督標準,導致監督工作缺乏針對性與可操作性。

在保障層面,監督手段的單一化與專業能力不足進一步加劇了機制缺失的負面影響。檢察機關開展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監督主要依賴事後審查與書面監督,缺乏事前預防與事中干預的有效手段。對於刑事司法協助請求書及相關材料的形式和實質性審查(審查請求事項是否符合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原則、是否損害國家主權安全、請求內容是否清晰充分等)、‌協助過程中的程式規範性監督,均缺乏主動介入的路徑與方式。在與東盟國家的司法協助實踐中,因各國法律體系差異,檢察機關往往因缺乏兼具涉外法律素養與跨境協作經驗的專業人才,難以對跨法域協助事項的合法性作出準確判斷。檢察監督在複雜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場景中難以發揮實質作用,無法有效防範權力濫用、程式違規等風險。

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專案《全球安全倡議下中國與東南亞國家合作治理跨國有組織犯罪研究》(24GBJ028)、2025年度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應用理論研究課題《檢察視角下中國—東盟跨國有組織犯罪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研究》的研究成果。

來源:雲南省人民檢察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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