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詐關聯犯罪中非掐卡型“黑吃黑”行為的定性分析
在電信網路詐騙犯罪鏈條中,供卡人將銀行卡提供給上游犯罪分子用於轉移贓款後又截留資金的“黑吃黑”現象日益頻發。既有研究主要圍繞典型的掐卡行為展開,即供卡人透過主動向銀行掛失並補辦新卡的方式截留資金。實踐中還存在一類更為隱蔽的行為型別,供卡人並未主動採取掐斷用卡人控制的行為,而是在銀行卡被銀行系統臨時風控後,利用名義戶主操作便利,自行將資金轉移。此類行為可稱為非掐卡型“黑吃黑”。這類案件的定性實踐中爭議較大。
一、從兩個案例展開
以兩個真實案件為例。案例一:被告人王某將名下銀行卡提供給上家用於跑分洗錢,銀行卡被銀行風控後,上家無法繼續操作。王某在上家離開後將卡內23萬餘元轉入自己微信和支付寶賬戶。二審法院認為,王某作為持卡人對卡內資金持續佔有,其後續轉出資金只是改變財物佔有形式,未發生佔有轉移,不構成盜竊罪,但可以作為前行為的量刑情節,酌情從重處罰。案例二:霍某勇之妻陸某彬被網路詐騙幫助別人投資理財,其銀行卡內收到10萬元,霍某勇在阻止充值並勸報警後,取現2萬元並轉至自己銀行卡內1萬元用於生活消費。法院認為,卡及資金始終在霍某勇妻子實際控制下操作,上游犯罪分子對卡內資金不具有實際控制,霍某勇對卡內資金的轉移沒有改變資金佔有主體,不構成盜竊罪,且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不構成犯罪。
兩案揭示出非掐卡型“黑吃黑”的核心困境:一是非行為人原因發生佔有轉移時的行為認定。二是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時行為的整體評價。如何在型別化分析的基礎上準確定性,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存款債權的事實佔有判斷標準
在涉銀行卡法律關係中,存款人將資金存入銀行後,依據貨幣佔有即所有的規則,資金所有權轉移至銀行,存款人僅取得對銀行的債權請求權。卡內資金應界定為存款債權,屬於財產性利益。對卡內資金的佔有不能以有體物的物理接觸為標準,而應以對債權行使條件的事實控制力為判斷依據。
關於存款債權的佔有歸屬,存在規範佔有說與事實佔有說的對立。規範佔有說以法律形式上的權利歸屬為依據,認為存款名義人始終佔有存款債權。事實佔有說則強調以實際支配控制力為標準,應當穿透民事法律關係的形式外觀,對涉案財物的支配控制人進行認定。本文采事實佔有說為分析基礎。
對存款債權的佔有是指事實上的行使可能性,關鍵在於誰掌握著能夠觸發銀行支付程式的核心要素,包括實體銀行卡、取款密碼、U盾、繫結的手機及驗證碼等。掌握要素越多、越核心的一方,對存款債權的佔有就越強。用卡人透過掌控的賬號、密碼,實際享有存款債權,進而實現對銀行存款的佔有和控制。同時,存款債權的佔有具有動態性,銀行系統的風控機制作為外部制約力量,可以介入並切斷佔有人對債權的現實控制。對存款債權事實上的行使可能性,需要結合具體情形做獨立判斷。
三、供卡人、用卡人對存款債權佔有的型別化劃分
依據用卡人與供卡人的不同主體進行型別化分析,可分為三種典型情形,每種情形的佔有狀態各有不同。
第一種情形是緊密控制型,即用卡人獨立排他性佔有。供卡人處於用卡人的看管下,用卡人透過對供卡人的人身或手機、身份證等進行現實控制,使得供卡人不具備轉移資金的條件。用卡人透過排他性控制,獨立佔有存款債權。供卡人雖有名義上的債權,但無事實上的行使可能性。
第二種情形是不對稱共同佔有型,即密碼變更後的依附性佔有。供卡人提供銀行卡後,用卡人修改了密碼,只有用卡人掌握密碼並能夠操作資金。供卡人雖保留掛失、重設密碼等潛在能力,但無法直接支配資金。此時,用卡人與供卡人形成共同佔有關係,其中用卡人具有直接的即時支配,供卡人的佔有是依附性的,依賴於用卡人的承諾。用卡人透過掌控密碼實際享有存款債權,供卡人的掛失補卡能力僅是防禦性權利,屬於間接控制。
第三種情形是鬆散控制型,即事實上的供卡人獨立佔有。供卡人自行掌握操作條件,能夠不經用卡人同意直接轉賬。用卡人一般透過保管銀行卡、預扣押金等形式對供卡人進行鬆散控制。供卡人的支配更具主動性和獨立性。用卡人雖然持有部分憑證,但供卡人依然保有獨立的行使可能性。
非掐卡型“黑吃黑”多發生於第二種情形與第三種情形。尤其是,外因銀行風控介入時,無論用卡人此前控制力多強,風控都會在客觀上切斷其向銀行主張支付的事實可能性。同時,風控為供卡人創造了操作視窗,供卡人作為名義戶主可以申請解凍後恢復操作許可權。存款債權的控制權在事實層面是否發生轉移以及發生轉移的原因是準確適用法律的核心。
四、非掐卡型“黑吃黑”行為的定罪評價
基於前文對佔有狀態的型別化分析,可以對非掐卡型“黑吃黑”行為進行系統性的定罪評價。盜竊罪的成立以行為人主動打破他人佔有並建立自己佔有為核心要件,非掐卡型“黑吃黑”不滿足此要件。
一是佔有狀態的改變並非供卡人主動打破。非掐卡型“黑吃黑”中,供卡人取得對資金的事實控制,並非源於其對用卡人佔有的主動侵害。一方面,外部因素先行切斷用卡人的佔有。風控機制切斷用卡人控制力是銀行系統自動實施的結果,而非供卡人行為所致。供卡人面對的是已被外部力量干預的債權狀態。另一方面,用卡人對供卡人控制的鬆散性。用卡人未能透過全面控制人身和憑證的方式實現排他性支配,佔有具有脆弱性,外部因素介入後供卡人名義戶主身份優勢便得以顯現。用卡人基於現實不能或者主觀認識不能而失去對供卡人的控制,並非供卡人將他人享有的債權轉移為自己所有。
二是供卡人以平和方式轉移資金。供卡人作為銀行卡名義持卡人,在法律上是存款債權的享有人,其透過微信、支付寶或櫃檯轉賬將卡內資金轉出,本質上是在自己名下對存款債權的處分,只是資金形態轉換,資金的權利主體並未發生轉移。供卡人作為銀行卡的名義戶主,在辦理轉賬、取現時向銀行提供了準確的身份資訊,並未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因此,行為本身不滿足盜竊罪轉移他人佔有的財物和詐騙罪基於認識錯誤處分財產的核心構造。案例一中,王某的行為雖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但二審法院仍不認定盜竊罪,正是基於這一邏輯。
三是適用侵佔罪雖實體契合但存在程式障礙。侵佔罪在實體上與“黑吃黑”行為具有一定形式上的契合性,但侵佔罪被規定為告訴才處理的犯罪,被害人繫上遊犯罪分子,其自身構成犯罪,並無可能提起自訴。這一程式障礙導致侵佔罪路徑在實踐中無法適用。綜上分析,對非掐卡型“黑吃黑”行為宜作無罪處理。
五、非掐卡型“黑吃黑”行為的量刑情節進路
對非掐卡型“黑吃黑”行為的認定作無罪處理,不意味其違法性可以被忽略。刑法對財產的保護並不只是財產權利,還包括財產秩序。當供卡人取得佔有之後,產生非法佔有目的時,其行為會實質破壞了司法機關對犯罪所得的追繳秩序,妨害追贓挽損工作。對於不符合獨立定罪條件但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可在前行為的量刑環節予以必要考量,以實現罪責刑相適應。
前行為為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時,“黑吃黑”行為的法理依據在於擾亂了司法秩序。幫信罪侵犯的法益主要是資訊網路管理秩序,“黑吃黑”行為創造了新的法益侵害維度,應作為擾亂司法秩序的酌定從重情節予以評價。前行為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時,“黑吃黑”行為未超出掩隱罪保護的法益範疇,而是在掩隱行為基礎上進一步加重了對同一法益的侵害,應作為掩隱行為的加重形態從重處罰。兩種情形的法理依據雖有差異,但評價結果一致,均在量刑上實現從重處罰,避免因獨立定罪路徑不通而導致的處罰漏洞。
非掐卡型“黑吃黑”行為的定性爭議,折射出刑法面對新型支付方式時在精確歸類與實質正義之間的選擇困境。此類行為不滿足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因為佔有狀態的改變並非由供卡人主動造成。侵佔罪因自訴程式限制在實踐中難以適用。當供卡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時,其截留贓款的行為實質擾亂司法機關追繳贓款的工作秩序。財產犯罪的認定需要穿透形式規範進行實質性的控制力判斷,而量刑評價則是在規範框架內彌補定性不足的一種務實選擇。
來源: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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