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工商聯聯合釋出典型案例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工商聯聯合釋出典型案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清理拖欠企業賬款問題的重要部署,落實民營經濟促進法對保障民營經濟組織賬款權益的有關規定,充分發揮調解在解決企業賬款拖欠問題中的重要作用,引導民營企業透過自願和合法原則進行調解,今日,最高人民法院與全國工商聯聯合釋出第二批民營經濟領域糾紛多元化解典型案例。

本批典型案例共10個,聚焦解決拖欠企業賬款問題,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清理拖欠企業賬款的重要部署,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商會調解組織依託對行業交易習慣、付款週期、資金流轉規律的深刻理解,準確判斷債務形成的真實原因,發揮調解低成本、高效率、不傷和氣優勢,有針對性制定調解方案,實現債權人回款、債務人紓困、合作關係修復的多贏效果。二是強化“法院+商會”聯動化解,彰顯專業解紛優勢。依託“法院+商會”多元解紛機制,人民法院充分發揮指導調解職能,在法律適用尺度、釐清法律關係、明確司法裁判導向等方面為商會調解組織提供專業指導,強化司法保障;商會調解組織發揮“熟悉企業、熟知行業”的優勢,立足行業規則、商業慣例、交易習慣,準確發現爭議焦點和各方利益關切,制定切實可行的調解協議,透過行業自律和信用評價體系督促當事人主動履行調解協議,推動了涉企糾紛的高效化解。三是創新多元調解方式,形成可複製經驗做法。商會調解組織在調解方法上持續創新探索,採用多方聯動與“穿透式”“先解凍+分期付”“互利共贏”等解紛方式,形成了一批具有推廣價值的調解經驗做法。

民營經濟領域糾紛多元化解第二批典型案例

目  錄

案例一:某混凝土公司與某設計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調解案——“法院+商會”聯動破解建築行業“三角債”困局

案例二:某建材公司與某建築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調解案——發揮行業專長、構建閉環體系,高效化解商事主體間拖欠貨款糾紛

案例三:某金屬公司與某貿易公司、某建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調解案——分層施策、分步履約,化解買賣合同履行中的拖欠貨款及利息爭議

案例四:某煤炭銷售公司與某實業公司、某建設集團公司買賣合同糾紛調解案——四方聯動協作化解跨域拖欠貨款糾紛

案例五:某建築公司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等合同糾紛調解案——穿透式解紛促進建築合同糾紛實質化解

案例六:甲建材公司與乙建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調解案——商會調解組織妥善化解企業間拖欠貨款糾紛,維繫長期合作關係

案例七:甲科技公司與乙科技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調解案——發揮專業優勢,一攬子化解光伏工程施工糾紛

案例八:某電線電纜公司與某智慧裝備公司買賣合同糾紛調解案——依託調解平臺線上高效化解科技小微企業貨款糾紛

案例九:某工程技術公司與某建設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調解案——“商會搭臺、法官指導、企業協商”有效化解終止設計補償款爭議

案例十:某礦業公司與某建設公司、某勞務公司買賣合同糾紛調解案——“府院聯動”+“總對總”機制化解涉中小企業貨款糾紛

案例一(入庫編號:D2026-714-1-084-008)

某混凝土公司與某設計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調解案——“法院+商會”聯動破解建築行業“三角債”困局

【基本案情】

某混凝土公司與某設計工程公司簽訂《建材採購合同》,約定某混凝土公司為某設計工程公司基礎設施專案供應水泥穩定級配碎石等建材。某混凝土公司按約供貨後,雙方結算確認總貨款為585.59萬元,某設計工程公司僅支付首付款44.85萬元,剩餘540.74萬元長期拖欠未付。某混凝土公司多次催告無果,遂訴至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並申請凍結對方銀行賬戶,要求給付欠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等費用。某設計工程公司因賬戶被凍結,面臨資金鍊斷裂及無法參加新專案投標的經營風險,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

【調解過程及結果】

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後,考慮到雙方均為民營企業,且仍保持商業往來,具備協商和解的條件。為切實化解矛盾、阻斷債務連鎖傳導,保障企業正常經營發展,依託“法院+商會”多元解紛機制,邀請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工商業聯合會調解委員會組成調解團隊,商會調解組織指派建築行業資深調解員開展先行調解,力求從根源上實質性化解糾紛。

一是深入研判,明確解紛關鍵。調解團隊經認真梳理案情,並對某設計工程公司實際經營情況開展核查後瞭解到,某設計工程公司日常運營穩定,原本有能力清償涉案貨款,但因其承接的工程專案被上游發包方拖欠大額工程款,相關款項長期未能結算,企業流動資金被大量佔用,現金流持續承壓,不僅難以一次性付清所欠建材款項,企業正常經營也亮起紅燈,面臨資金鍊斷裂的風險。本案是建築行業典型的“三角債”問題,形成了上游拖欠工程款、中游拖欠建材貨款、下游回款困難的連環債務閉環。調解團隊經共同研判,認為本案核心矛盾在於債權人急需回籠資金維持運轉,而債務人因賬戶凍結陷入經營困境;調解的關鍵在於如何在保障債權人實體權利與解凍債務人賬戶之間尋找平衡點。

二是釋法說理,引導權衡利弊。指導法官開展法律釋明,使企業充分認識到如果調解不成進入審理執行程式可能給企業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僅企業信譽受損,還容易引發上下游企業相繼違約,進一步加劇行業資金週轉困難;調解員則從商業邏輯和行業慣例角度分析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及上游回款情況,引導企業從長期合作共贏角度,理解某設計工程公司暫時的流動資金困境,共同尋找一條互利共贏的解決路徑。

三是定製方案,促成雙方和解。調解團隊梳理材料後,聚焦“某混凝土公司債權訴求與某設計工程公司資金困境”核心爭議,採用“背靠背”調解策略,定製“放水養魚”方案:一方面,向某混凝土公司出示某設計工程公司上游回款憑證,建議“優先保本金、放寬付款期”,避免“勝訴難執行”;另一方面,向某設計工程公司釋明賬戶凍結對投標、融資等事項的影響,引導其正視義務。最終確定“先解凍+分期付”調解思路,某設計工程公司賬戶解凍後3日內支付首期款100萬元,剩餘款項分兩期付清,並設定嚴格的違約懲罰條款作為履約保障,某混凝土公司自願放棄違約金52.64萬元及律師費。

四是持續跟蹤,確保實質化解。調解協議達成後,法院依法為某設計工程公司辦理解凍手續,企業經營逐步迴歸正軌,招投標、資金流轉等業務恢復常態,並結合自身實際資金狀況與回款節奏,持續分批次清償欠款。履行過程中,雙方始終保持良性溝通,債權方充分體諒債務方所處的資金困境,並透過積極協商推進履行,既最大程度保障了債權人的債權實現,也為負債企業預留了經營週轉空間,不僅有效化解了債務糾紛、阻斷了資金鍊連鎖風險,更修復並鞏固了雙方的商業信任,促成企業持續開展合作,做到案結事了人和。

【典型意義】

本案是建築行業上下游企業間因貨款拖欠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屬於建築領域典型的“三角債”衍生案件,涉案金額較大、債務關係交織,行業普遍存在墊資經營、上游回款滯後的現狀,疊加中小微企業資金承壓等問題,形成了“上游欠款、中游違約、下游受損”的連鎖困境。若僅以簡單判決方式處理,不僅易激化矛盾、放大保全措施帶來的經營危機,還會加劇全行業資金鍊斷裂風險,可能威脅相關企業的正常經營與生存發展。本案中,法院依託最高人民法院與全國工商聯建立的“總對總”線上訴調對接機制,與工商聯協同聯動,僅用時15天就促使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實質性化解涉企“三角債”,實現建築行業上下游企業糾紛“保市場主體、促鏈條穩定”的良好效果。化解過程中,針對建築行業“墊資多、回款慢、資金鍊聯動緊”的痛點,摒棄“一凍了之”或“竭澤而漁”的簡單化處理方式,採用“先解凍、後分期”的“放水養魚”方式。透過協議明確“減免違約金”與“恢復經營”的對價關係,既給予困境企業喘息空間以恢復造血功能,又以嚴格的違約責任倒逼企業誠信履約,從根源上阻斷了“上游欠款—中游違約—下游受損”的連鎖反應,為破解行業“三角債”提供了可複製的路徑,最終高效化解糾紛,不僅修復了受損的商業合作關係,維護了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更透過釋法說理強化了企業的契約精神,助力激發市場活力、構建穩定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案例二(入庫編號:D2026-714-1-084-003)

某建材公司與某建築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調解案——發揮行業專長、構建閉環體系,高效化解商事主體間拖欠貨款糾紛

【基本案情】

某建材公司系小微企業,主營建材供應。某建築工程公司因專案建設需要,多次向某建材公司採購建材。雙方雖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但透過持續的供貨、收貨及對賬行為,已形成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係。經雙方對賬確認,某建築工程公司尚欠付貨款共計22.47萬元。某建材公司多次催討未果,遂訴至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法院,主張債權。

【調解過程及結果】

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後,考慮到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為妥善化解糾紛,經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依託最高人民法院與全國工商聯建立的“總對總”線上訴調對接機制,委託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總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先行調解。調委會指派熟悉商事交易慣例的調解員開展以下調解工作:

一是梳理案情,明確爭議焦點。調解員依託線上調解平臺,高效調取了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形成的供貨單、轉賬記錄及最終的對賬確認函等關鍵證據,根據這些憑證梳理確認雙方買賣合同關係成立及欠款金額。經與雙方當事人溝通瞭解到,某建築工程公司對欠付貨款本金數額不持異議,雙方爭議焦點在於債務的履行方式與期限。某建築工程公司以“資金週轉困難、上游專案尾款未結算”為由,要求延期或分期支付;而某建材公司作為小微企業,資金流緊張,擔憂分期履行缺乏有效約束可能導致債權遲遲無法實現,故堅持要求一次性付清全款。雙方就具體的還款節點、分期方案以及違約後的責任追究機制存在明顯分歧,調解陷入僵局。

二是釋法說理,引導權衡利弊。調解員對雙方進行了有針對性的法律風險與商業利益釋明。向某建築工程公司闡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遵循誠信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其當前的履約困難雖可理解,但長期拖欠貨款將嚴重損害其商業信譽,可能影響其在建築行業的投標資質與後續發展。向某建材公司說明,透過調解方式可高效低成本解決糾紛,避免訴累,同時,可在調解協議中增加履約保障條款,有效防控“調解易反悔、協議難兌現”的風險。

三是最佳化方案,促成雙方和解。在事實清晰的基礎上,調解員著力於設計一份能夠平衡雙方利益、具備可操作性與約束力的調解方案。針對某建築工程公司提出的“6月中旬專案尾款到賬”這一具體經營情況,調解員將其轉化為方案設計的依據,將原討論的首期付款日6月15日適度提前至6月10日,使還款計劃更緊密地匹配某建築工程公司預期的現金流週期,提高了方案的可接受度與可履行性。同時,為徹底打消某建材公司對分期付款可能演變為無限期拖延的顧慮,調解員創造性設定了保障條款,約定“若某建築工程公司任意一期款項未按約足額支付,則視為全部剩餘貨款提前到期,某建材公司有權要求某建築工程公司立即支付全部未付貨款”,賦予了債權人充分的履約監督權。最終促使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該糾紛得以高效化解,為雙方企業後續可能的合作保留了空間。

【典型意義】

本案系小微建材供應商與中型建築企業之間因拖欠貨款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事實清晰,權利義務明確,雙方合作基礎良好,需要兼顧雙方經營現實需求。本案中,法院依託最高人民法院與全國工商聯建立的“總對總”線上訴調對接機制,透過“法院+商會”協同解紛機制促使雙方高效、低成本、柔性、實質化解糾紛,為雙方持續合作奠定基礎。一是發揮行業專長,實現糾紛解決的精準適配。商會調解組織及其調解員深諳建築行業“墊資施工、週期回款”的經營特點與本地企業的實際運營狀況,調解員基於專業判斷,設計出與債務人現金流相匹配的個性化分期方案,精準平衡了債權人“維權”與債務人“紓困”的雙重需求,體現了商事調解特有的靈活性與專業性。二是強化效力保障,築牢調解公信力的制度根基。本案透過設定履約保障條款,從根本上消除了債權人對調解協議“易反悔、難執行”的普遍擔憂,顯著提升了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公信力與吸引力。三是構建閉環體系,降低民營企業解紛成本。透過“前端依託資訊化手段快速固定無爭議事實—中端憑藉行業知識定製精準調解方案—後端透過履約條款促推自動履行”的解紛路徑,形成了高效、低成本的糾紛化解閉環,避免了進入審理程式可能帶來的關係對立與時間消耗,有效降低了民營企業解紛成本。

案例三(入庫編號:D2026-714-1-084-005)

某金屬公司與某貿易公司、某建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調解案——分層施策、分步履約,化解買賣合同履行中的拖欠貨款及利息爭議

【基本案情】

某金屬公司與某貿易公司簽訂《鋼材購銷合同》,某建設公司為某貿易公司提供擔保,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某金屬公司按約提供合格建築鋼材1萬餘噸並全部交付給某貿易公司。經結算,某貿易公司尚拖欠貨款257.56萬元及約定的利息78.64萬元。某金屬公司多次索要無果,訴至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法院,請求某貿易公司支付貨款及利息336.2萬元,同時某建設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調解過程及結果】

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後,認為案件法律關係明確、事實清楚,考慮到三方均為企業,為妥善化解糾紛,最佳化營商環境,透過調解方式有利於降低各方訴累,同時也有利於修復企業之間經營合作關係。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依託最高人民法院與全國工商聯建立的“總對總”線上訴調對接機制,委託安徽省天長市總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先行調解。調解員根據本案特點,立足“化解矛盾、促成共贏”工作目標,按照“線上聯動、線下溝通、促談勸和、分步推進”的調解方案推進調解工作。

一是梳理案情,找準化解難點。調解員收到案件材料後,認真梳理《鋼材購銷合同》中相關條款,分別與三方當事人電話交流溝通,最終歸納本案調解的幾個難點:1.涉案三家公司跨省際經營,分佈在三個省份,集中“面對面”調解難度大;2.某貿易公司僅是商貿流通企業,籌款還債難;3.某建設公司作為擔保方,其本身商住樓專案前期墊資巨大,銀行抵押貸款正在走程式尚未批准,履行擔保責任難;4.針對貨款及利息支付日期,三方統一時間難。

二是深入溝通,明確爭議焦點。調解員藉助“工商聯商會調解服務平臺”組織三方透過影片形式“面對面”交流。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全程主導,把握節奏,及時勸阻各方情緒化言詞,引導各方圍繞爭議理性溝通,並全程記錄,準確捕捉各方訴求中合理部分與可協調之處,為後期調解奠定基礎。某金屬公司擔憂貨款難以回收,影響資金週轉,堅持要求20天內付款。某貿易公司對欠款事實無異議,但表示經濟來源有限,主要靠某建設公司回款,暫無能力全額支付;某建設公司則表示正在與銀行協商抵押借貸,願意履行擔保責任,但需要一定時間,請求在時間上給予一定寬限。調解員認真梳理案情後,明確三方爭議焦點為:貨款及利息支付時間。

三是錨定突破口,順利破僵局。面對調解僵局,調解員秉承“合作共贏”的理念,結合各方訴求與困境,判斷利息爭議是化解本案的關鍵突破口,且某貿易公司的履約誠意是促成調解的關鍵前提。據此提出“先解利息爭議、再談貨款支付、最後督促擔保履約”的“階梯式”調解思路。調解員以78.6萬元利息作為突破口,採取“背靠背”方式與各方分別溝通。針對某金屬公司,調解員一方面肯定其守約的合法行為、理解其急於收回貨款的心情,另一方面結合某貿易公司的實際經營困境,向其分析“僵持不下進入審理程式”的弊端——不僅耗時耗力,增加解紛成本,且可能因某貿易公司資金鍊斷裂,導致貨款難以足額收回,希望某金屬公司考慮某貿易公司的建議,以雙方合作期間其他貨物賬款衝抵部分利息。某金屬公司同意衝抵利息36.24萬元。緊接著,調解員建議某貿易公司儘快將剩餘利息42.4萬元付給某金屬公司,以表履約誠意,創造條件促進某金屬公司接受延期付款條件。

四是磋商交流,促成和解。某貿易公司如期將剩餘利息42.4萬元轉入某金屬公司賬戶,調解員“趁熱打鐵”再次組織調解,並向某金屬公司表示作為生意上的合作伙伴,“互利共贏”才能相處長遠,要換位思考理解對方公司短期困難。經調解員耐心磋商交流,某金屬公司不再堅持原先20天還款主張,同意延長還款期限。同時,調解員重點向擔保方某建設公司嚴肅闡明其法定擔保責任及失信後果,督促其切實履行承諾。某建設公司隨即明確表態:專案貸款到賬後,將立即代為清償貨款257.56萬元,確保本次協議儘快兌現。最終三方就延期貨款支付事宜達成一致意見。調解協議簽訂後,調解員持續與三方保持溝通聯絡,每週跟進了解貨款籌措進展情況,及時解答各方疑問,最終促使糾紛得以實質性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系跨省際企業間因拖欠貨款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疊加擔保法律關係,債務構成複雜,多方利益博弈,涉案三方企業均面臨階段性經營困境。若“一判了之”易損害既有合作關係,可能導致債務人徵信受損,因現金流枯竭而破產,擔保企業專案因銀行停貸,陷入更大困境,最終債權人也難以足額收回貨款及利息,形成多輸局面。本案中,法院依託最高人民法院與全國工商聯建立的“總對總”線上訴調對接機制,委託工商聯商會調解組織調解,充分發揮商會調解組織貼近行業、熟悉商情的優勢,並利用線上調解平臺破解跨區域障礙,高效化解糾紛。調解過程中,調解員精準鎖定爭議焦點,秉持互利共贏的合作理念,高效化解各方分歧,快速取得企業信任,並採取分層施策、分步履約的方式,傳遞合作誠意,打破僵局,最終促成全部款項及時履行到位。本案的成功化解,有效解決跨省企業困境,修復了企業間友好合作關係,助力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做到雙贏多贏共贏。

案例四(入庫編號:D2026-714-1-084-004)

某煤炭銷售公司與某實業公司、某建設集團公司買賣合同糾紛調解案——四方聯動協作化解跨域拖欠貨款糾紛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0日,重慶市某煤炭銷售公司與川渝高竹新區某實業公司簽訂煤炭買賣合同,約定提供原煤、沫煤、煙煤等3.6萬噸,實際供貨3.8萬噸,結算總價款3376.5萬元。某實業公司將煤炭轉售給案外人某投資公司後,以該投資公司未足額付款及部分煤炭未按期足量交付為由,拒絕支付剩餘貨款276萬元。雙方協商無果後,某煤炭銷售公司遂向重慶市兩江新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某實業公司支付貨款、資金佔用利息等費用,並要求其唯一股東某建設集團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後,某煤炭銷售公司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該院依法裁定凍結某實業公司部分銀行賬戶。

【調解過程及結果】

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後,認真開展分析研判認為:一方面,該案屬於跨域涉企商事糾紛,地理位置相近且優勢互補、交易密切,調解更有利於維護雙方良好合作前景;另一方面,訴訟標的額相較於交易總額佔比小,漫長的訴訟活動不利於雙方生產經營。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法院依託最高人民法院與全國工商聯建立的“總對總”線上訴調對接機制以及兩地跨域調解協作機制,會同工商聯聯合開展以下調解工作:

一是“點對點”溝通案情,鎖定癥結。本案屬於跨域涉企商事糾紛,重慶市兩江新區人民法院聯合四川省鄰水縣人民法院及重慶市兩江新區工商聯、四川省鄰水縣工商聯共同組建調解小組,分別同所在地企業展開溝通。重慶市兩江新區人民法院及工商聯從某煤炭銷售公司處獲悉該公司希望儘快收款以增加資金流,認為對方資金充足卻不願支付,屬於故意拖延。四川省鄰水縣人民法院及工商聯則從某實業公司瞭解到,該公司及其股東公司能夠短期內湊足案涉款項,但該公司認為一方面某煤炭銷售公司幾次未按期足量交付煤炭構成違約在先;另一方面某投資公司拖延支付某實業公司貨款,而某煤炭銷售公司的關聯企業又拖欠某投資公司資金,正在訴訟中,某煤炭銷售公司不願一攬子解決債務是造成當前“三角債”的主要原因。

二是“面對面”釋法說理,縮小分歧。調解小組摸清案件癥結後,決定從法律責任和經營利益兩個角度組織雙方“面對面”調解。首次調解中,雙方形成兩套方案,一是分期付款,但其餘訴求專案多、金額大;二是一次性清償,其餘訴求專案少、金額小。川渝兩地工商聯從商業角度闡述了一次性清償的優勢,一方面能夠及時增加某煤炭銷售公司資金流,降低解紛和融資成本,另一方面雖然一次性支付資金有一定難度,但可降低某實業公司財產凍結、經濟投入等訴訟成本和信用風險。川渝兩地法院則從法律層面明確供貨延遲不構成根本違約,並從律師費和資金佔用損失主張邊界及反訴成本方面幫助當事人分析利弊。雙方初步同意一次性付本金,但在違約後果主張、付款期限、解除凍結時間點上分歧較大,首次調解失敗。

三是“背靠背”調校預期,達成一致。首次調解後,雙方對付款時限遲遲不能達成一致,某煤炭銷售公司堅持2025年9月10日前付清,認為其放棄主張違約責任,應保障時間利益。某實業公司則堅持2025年9月底前付清才有充足時間把資金湊齊。為此,重慶市兩江新區人民法院結合工作情況向當事人釋明大致解紛時間週期,經雙方同意,調解小組圍繞執行週期、資金籌集和解除凍結三方面,以“背靠背”方式再次深度撮合,最終促成雙方將首期貨款支付時間定格在2025年9月19日,某實業公司也因此獲得費用承擔優惠。之後,某煤炭銷售公司分期足額收得貨款,並向法院申請解除保全措施。該糾紛得以實質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系跨省合作企業間因拖欠貨款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雙方分處兩地。兩地毗鄰地區設立的跨省共建新區是承載國家重大戰略落地的重要平臺。新區內兩地企業業務合作頻繁、糾紛多發,如透過傳統審理程式解決,因週期較長、成本較高,不僅影響雙方運營效率,還會增加雙方企業的經濟、時間、信用成本。本案中,法院依託最高人民法院與全國工商聯建立的“總對總”線上訴調對接機制,透過“法院+商會”跨域聯合調解機制,兩地法院及工商聯組建專門調解小組,共同化解糾紛。調解過程中,法院從違約行為評價、合同相對性、保全措施影響、解紛成本角度為當事人答疑解惑;工商聯從經營效率、資金融通、信用維護、資產保障方面為當事人分析利弊。同時,透過“點對點”走訪調研、“面對面”釋法說理、“背靠背”居間調解等多種調解策略,最終促成糾紛高效化解,助力最佳化營商環境。

案例五(入庫編號:D2026-714-1-483-011)

某建築公司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等合同糾紛調解案——穿透式解紛促進建築合同糾紛實質化解

【基本案情】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作為專案發包方欠付總承包方某建設公司專案工程款,而某建設公司又欠付勞務分包公司即某建築公司施工款高達數億元。該筆欠款形成於2019年末,時間跨度長、金額大。某建築公司系民營企業,追討多年無果,遂期望與各方協商先行償還部分工程款(3000餘萬元),各方曾簽署《債權債務抵銷協議》,但未能按約履行。某建築公司遂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要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等按《債權債務抵銷協議》履行義務。

【調解過程及結果】

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後,考慮到雙方系建工領域相關的合同糾紛,專業性強、標的額大、涉及主體多,為妥善化解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委託全國工商聯商會發展服務中心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委會接受委託後,第一時間安排具有創辦建設公司和擁有多年該領域經驗的調解員開展先行調解工作。

一是梳理案情,明確爭議焦點。調解員深入梳理案件資料,並經調查研判後認為,鑑於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缺乏支付能力,為追討欠款,初步判斷可以透過穿透追加該公司的關聯公司——某置業公司共同參與案件調解,並由其透過以物抵債的方式承擔支付工程款的義務。這一建議得到了各方主體的認同與支援。在此基礎之上,調解員總結本案爭議焦點為:1.工程進度及專案工程款結算數額的確定;2.責任主體的認定;3.雙方是否具備履行義務的條件與能力。同時當事人就其他剩餘未支付工程款的清償亦有擔憂。

二是聯合研判,找準核心矛盾。調解組織及時與法院對接,尋求法律適用、證據審查等方面的專業指導。法官團隊對當事人曾簽署的《債權債務抵銷協議》的效力、產權備案資訊核驗等核心問題給出專業性意見。面對某建築公司追款的急切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審批上報流程的複雜,調解員耐心梳理各方分歧點,明確各方認可與不認可的內容,過濾邊緣爭議,鎖定與本案相關的核心矛盾。圍繞工程進度及專案工程款結算數額的確定,調解員與法官團隊共同審查施工合同及階段性結算協議等證據材料,核實已完工程量與應付工程款之間的對應關係;結合合同約定及實際履約情況,評估結付工程款的合理性與可支援範圍,為後續調解方案中以物抵債的組合清償方式奠定基礎。圍繞責任主體的認定,鑑於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缺乏實際支付能力,調解員透過調查梳理該房地產開發公司與某置業公司產權結構、業務經營等方面的交叉重合情況,瞭解到某置業公司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隸屬同一集團、實控人一致(實控人分別佔股60%與99%),且該置業公司資金實力雄厚、專案儲備充足。現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明顯欠缺償債能力,調解員經與實控人及某置業公司共同協商,各方同意某置業公司承擔本案連帶債務,解決了原債務人無力償債導致債權無法實現的核心障礙,為後續協商具體清償方案打通了關鍵環節。而後,調解員就以物抵債承擔支付義務的法律性質徵求法官團隊意見,明確各方法律地位及責任邊界,確保調解方案不損害任何一方合法權益,亦不為後續履行埋下新的糾紛隱患。圍繞雙方是否具備履行義務的條件與能力,法院團隊聯合調解員對擬用於抵債的房產進行產權核查,確認是否存在抵押、查封、權屬爭議等權利瑕疵,核驗房產備案資訊的真實性與可過戶性;針對某建設公司內部審批流程複雜、決策週期較長的問題,調解員與各方高管建立直通溝通,設定階段性反饋節點,避免因程式拖延導致調解陷入僵局。

三是深入引導,促成建設性和解。經法院審查《債權債務抵銷協議》效力並認定其有效的前提下,鑑於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自身缺乏支付能力,經調解員多次溝通協調,某置業公司同意以代為履行方式參加調解並同意以物抵債,部分欠款問題得到了解決,但因抵債資產數量有限、變現週期較長,難以完全覆蓋全部欠付工程款。調解員又積極引導各方化解未支付工程款問題,並組織各方以戰略性眼光聚焦雙方發展,透過繼續保持合作關係來推動未支付工程款的轉化,透過穿透式解紛的思路提出“以合代償”方案——由某建設公司擬繼續承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後續擴建改建專案中部分工程,既幫助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盤活專案,也為償還某建築公司欠款、穩定業務來源、後續分批迴籠欠款提供了可行路徑。在調委會的促進下,各方當事人達成如下調解協議:某建築公司指定某自然人作為案涉房屋的指定購房人;某置業公司協助購房人完成案涉房屋的網籤備案手續;購房人將購房款3173.92萬元支付至某建築公司指定的賬戶,各方義務履行完畢後,視為在案涉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中,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欠付某建設公司的3173.92萬元債務及某建設公司欠付某建築公司的3173.92萬元債務相互抵銷,各方不得再就本案所抵償的3173.92萬元工程款債務再行主張權利。目前,各方按照調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房屋已交付使用,本次工程款欠款爭議得到有效解決,實現了多方共贏的良好效果。

【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建設工程領域的合同糾紛,案件相對複雜、案涉主體眾多,該糾紛的處理結果直接影響到案涉民營企業資金鍊的盤活、農民工工資發放等一系列緊迫的民生問題,需儘快妥善解決。本案中,法院依託最高人民法院與全國工商聯建立的“總對總”線上訴調對接機制,委託化解商事糾紛經驗豐富的商會調解委員會開展先行調解工作。調解過程中,商會調解員穿透梳理主體關係,挖掘糾紛根源與化解空間,打破傳統單純給錢還債的解紛思路,透過引入責任主體、創新“以合代償”的債務化解方式,最終推動各方從對立對抗轉向合作共贏。本案的成功調解得益於四個關鍵經驗:一是精準匹配商會中有商事經驗的專業領域調解員,充分藉助調解員的行業背景優勢快速釐清複雜法律關係與交易脈絡,找準各方核心爭議點。二是創新思路突破僵局,針對開發商支付能力不足的問題,透過穿透梳理股權關係,引導關聯公司加入債務化解,為欠款清償開啟了可行空間。三是探索“以合代償”模式,引導各方跳出單一追債思維,以後續專案合作為紐帶,將新專案工程款抵償剩餘欠款,實現債務化解與業務發展的雙重推進。四是發揮“法院+商會”訴調對接機制的積極作用,凝聚解紛合力,保障調解協議內容快速落地履行。該案高效、實質性化解了多方主體之間巢狀的工程款欠款糾紛,是商會調解發揮專業優勢、破解複雜建設工程領域糾紛的典型實踐,為類似糾紛的妥善解決提供了借鑑。

案例六(入庫編號:D2025-161-1-084-965)

甲建材公司與乙建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調解案——商會調解組織妥善化解企業間拖欠貨款糾紛,維繫長期合作關係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甲建材公司與乙建材公司簽訂《材料採購合同》約定,乙建材公司從甲建材公司採購各類建築材料用於某工程專案。合同簽訂後,甲建材公司依約履行了相應的供貨義務,經結算,自2021年8月至2023年12月甲建材公司向乙建材公司供貨共計貨款為35.23萬元。乙建材公司累計支付貨款13萬元後,甲建材公司多次催要,乙建材公司以各種理由一直拖延支付剩餘22.23萬元。甲建材公司訴至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要求乙建材公司支付貨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調解過程及結果】

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後,考慮到雙方企業長期合作,有調解可能,為妥善化解糾紛,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委託陝西省總商會民商事調解委員會開展先行調解工作。

一是發揮商會調解組織的行業資訊與資源網路的優勢,快速定位當事人。因乙建材公司的實際經營地址已變動,經辦員工也已離職,導致甲建材公司提供的辦公電話、經辦人手機號碼、公司地址等資訊,都無法聯絡到乙建材公司。在調解工作即將陷入僵局時,商會調解員發現,乙建材公司系該商會組織的會員,隨即透過商會查詢到會員企業的登記資訊,找到乙建材公司的負責人,為下一步開展調解奠定基礎。

二是發揮商會調解組織溝通協調與信任建立的優勢,引導當事人積極面對問題。經聯絡乙建材公司,調解員瞭解到乙建材公司未付款的原因主要是上游專案單位結款非常緩慢,導致資金回籠慢,無法向下遊供應商付款,公司已經為此陷入多個訴訟中,因此更加不願意、不配合出面解決問題。發現乙建材公司存在的問題後,調解員以行業同仁的身份,說服勸導、釋法明理,引導乙建材公司積極面對,協商解決問題。

三是調解員積極回應雙方企業的利益關切點,促成雙方和解。瞭解到乙建材公司逾期付款的真實原因後,調解員積極居中調解,向雙方分析利弊,尋求解決問題的平衡點。甲建材公司考慮到雙方多年的友好合作,且未付款的主要原因不在乙建材公司,因此主動作出讓步,同意乙建材公司分期支付,並放棄利息。最終雙方就付款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乙建材公司分期支付貨款22.23萬元,甲建材公司主動放棄利息訴求。同時,調解員從法律與行業規則雙重約束角度,督促乙建材公司主動、按時依據調解協議履行其付款義務。目前,乙建材公司按約履行,該糾紛得以高效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系買方拖欠貨款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本案中,針對雙方均為企業,且有長期合作關係,法院委託商會調解組織開展調解,充分發揮其在專業性與行業熟悉度以及行業資訊與網路資源等方面的優勢,促推“商事糾紛商會解”。調解過程中,調解員首先借助商會工作渠道,查詢乙建材公司的聯絡方式、經營地址等資訊,快速定位當事人資訊,然後以柔性調解法,憑藉其行業地位和專業形象,與企業快速建立溝通渠道,並且透過法律與行業規則的雙重約束,讓雙方企業心平氣和地達成和解,並積極主動履行,不僅大大減輕企業解紛成本,提高解紛實效,也為企業之間的繼續合作打下基礎,還促進和引導民營企業依法經營、依法治企,助力構建和諧穩定的營商環境。

案例七(入庫編號:D2026-161-1-115-170)

甲科技公司與乙科技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調解案——發揮專業優勢,一攬子化解光伏工程施工糾紛

【基本案情】

甲科技公司承包並完成了乙科技公司發包的光伏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後,甲科技公司多次催告乙科技公司支付剩餘尾款未果,遂訴至江蘇省連雲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剩餘工程款200餘萬元及違約金210餘萬元。乙科技公司則提起反訴,要求甲科技公司賠償因施工不當造成的光伏元件損失280餘萬元及可得發電量損失80餘萬元。

【調解過程及結果】

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後,考慮到光伏專案屬於新興產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工程質量問題的判斷、工程款核算等事項專業性較強,為高效、實質性化解糾紛,經徵得當事人同意,委託江蘇省連雲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商聯及連雲港市工程造價管理協會進行先行調解,並選派專業法官指導調解。

一是釐清主要爭點,明確調解方向。調解員查閱案件材料,並與雙方當事人進行了溝通,瞭解到甲科技公司負責工程設計、裝置安裝除錯等,但光伏元件系由乙科技公司自行採購。甲科技公司主張工程已完工並正常執行,乙科技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剩餘工程款;乙科技公司則主張其在驗收過程發現光伏元件出現熱斑效應及大面積隱裂情況,其自行委託鑑定機構檢測的意見認為系甲科技公司安裝行為不當造成,故有權暫不支付剩餘尾款。因此,調解員明確本案爭議焦點為:案涉光伏元件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出現的質量問題與甲科技公司的安裝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二是查明問題原因,釐清雙方責任。調解員發揮專業優勢,透過對案涉光伏元件現場勘驗,開展專業技術檢測,將現場元件與出廠元件照片比對,測量缺陷大小,再進行專業知識分析,並參考乙科技公司提交的檢測意見,確認光伏元件存在隱裂質量問題,且該質量問題與不當施工存在因果關係,但具有因果關係的光伏元件數量佔比遠低於乙科技公司自行委託檢測的結果。

三是平衡雙方利益,合力推進調解。首先,調解員結合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現場勘驗和乙科技公司委託檢測的意見等資料,向雙方充分釋明其作出檢測意見的依據,指出當前工程質量存在的問題並不影響專案正常執行,引導雙方從工程現狀、合作發展角度理性思考判斷。其次,指導法官結合調解員出具的意見,向雙方進行法律釋明,既向甲科技公司指出其施工不當造成部分光伏元件損壞,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案涉專案的執行壽命,履行合同存在瑕疵,又向乙科技公司指出因施工不當造成質量問題的光伏元件佔比低,且案涉專案符合正常執行要求,其主張的損失金額過高。再次,調解員向雙方指出,若案件進入審理程式,可能會因鑑定程式增加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並引導雙方從保持合作、共同發展的角度協商化解糾紛。最終,雙方同意就支付剩餘工程款進行協商。

四是促成握手言和,督促履行協議。調解員進一步發揮專業優勢,測算了工程質量瑕疵產生的損失,提出了合理的調解方案建議。經組織雙方進行多輪磋商,最終促成雙方就工程款支付等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甲科技公司放棄主張部分工程尾款和違約金,乙科技公司分期支付工程款100萬元,並不再主張反訴請求。之後,調解員進一步跟進督促當事人按期履行調解協議。至此,該互訴爭議得以快速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系企業施工不當造成工程質量問題引發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太陽能光伏併網發電專案專業性較強,案涉專案金額較高,糾紛化解難度較大,若進入審理程式解決,既增加當事人解紛成本,也影響企業正常發展,因此,藉助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力量有助於提升解紛效果和解紛效率。本案中,法院根據案件性質,委託商會和工程造價行業協會進行調解,充分發揮其掌握專業知識、熟悉行業資訊和新興產業發展特點的優勢,在勘驗基礎上出具專業性意見,快速釐清當事人責任,有效打通調解中的“痛點”“堵點”。調解過程中,商會和行業協會還依託貼近企業的優勢,迅速洞悉企業重視專案長期穩定執行、雙方持續深化合作的需求,引導雙方權衡利弊,有效拉進雙方距離。指導法官則跟進開展釋法說理,講明違約責任、主張損失的合理性、解紛成本等事項,推動雙方協商解決。透過各方協作,實現了行業專業知識判斷與法院釋法說理的互補互助,促成雙方當事人快速達成共識,從對抗轉向合作,實現糾紛一攬子化解。

案例八(入庫編號:D2026-161-1-084-046)

某電線電纜公司與某智慧裝備公司買賣合同糾紛調解案——依託調解平臺線上高效化解科技小微企業貨款糾紛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至12月,某電線電纜公司與某智慧裝備公司簽訂多份《產品購銷合同》,約定由某電線電纜公司向某智慧裝備公司提供電線電纜產品,並將貨物送至某智慧裝備公司指定地點。後經雙方結算,某電線電纜公司已向某智慧裝備公司開具了全部發票,某智慧裝備公司尚欠某電線電纜公司26.73萬元。某電線電纜公司多次向某智慧裝備公司索款未果,遂訴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

【調解過程及結果】

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後,考慮到透過調解方式化解糾紛更有利於節省時間成本、經濟成本,故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依託最高人民法院與全國工商聯建立的“總對總”線上訴調對接機制,透過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委託安徽省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先行調解。商會調解員分步開展以下調解工作:

一是總結爭議焦點,錨定調解方向。調解員透過線上閱卷及電話、微信多次與當事人溝通,瞭解到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基本無較大爭議,主要是對欠付貨款的支付期限存在分歧。某電線電纜公司因某智慧裝備公司長期未能足額支付貨款,且多次違背付款承諾,認為其在本案中再次要求推遲支付時間的調解意見只是為了拖延時間,缺乏調解誠意。某智慧裝備公司則表示,確實資金困難,暫時無法支付貨款。調解員分析後認為,敦促某智慧裝備公司拿出切實可行的調解方案,重建雙方信任,是促成和解的關鍵。

二是深入瞭解企業經營現狀,引導當事人互諒互讓。調解員深入企業一線,向某智慧裝備公司瞭解企業經營狀況和即時履行能力。經瞭解得知,因近兩年公司其他業務回款不暢,導致某智慧裝備公司資金週轉存在困難,故而對外支付款項存在障礙,無法一次性向某電線電纜公司支付貨款。根據瞭解到的情況,調解員在法官指導下,一方面向某智慧裝備公司釋明某電線電纜公司已就該糾紛提起訴訟,不予支付會造成雙方損失的擴大,且如果調解不成進入審理執行程式,可能給企業信譽帶來損失,對公司經營不利;另一方面,也客觀地向某電線電纜公司分析某智慧裝備公司的現實資金困境,從快速解決問題、避免損失擴大的角度,建議某電線電纜公司考慮接受分期付款。

三是回應當事人利益關切,平衡雙方利益。瞭解當事人的顧慮和現實困境後,為確保調解方案合理、可實現,調解員持續透過線上調解平臺居中溝通協調,多次勸說某電線電纜公司給予某智慧裝備公司資金週轉期,同時敦促某智慧裝備公司給出具體的付款方案。最終,經過反覆溝通、推進,某智慧裝備公司向某電線電纜公司支付部分貨款,並就剩餘未付貨款的金額和付款期限達成一致,同時約定了逾期未支付的違約責任。雙方透過工商聯商會調解服務平臺線上簽訂調解協議,該糾紛得以高效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系高新技術小微企業間因未及時支付合同貨款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涉及雙方生產經營活動,小微企業的抗風險能力較弱,若不能及時化解,不利於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本案中,法院依託“總對總”線上訴調對接機制,聯動商會形成解紛合力。調解過程中,商會調解員發揮懂行業形勢的優勢,深入瞭解企業的經營現狀和資金運轉狀況,精準把握當事人心態,透過耐心細緻溝通緩解當事人情緒,抓住爭議焦點精準施策,同時透過梳理雙方對貨款兌現期限的分歧,為後續開展調解工作奠定基礎。法院發揮指導調解職能,透過釋明法律責任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從法律責任和經濟成本角度權衡,積極協商化解糾紛。此外,依託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和工商聯商會調解服務平臺開展全流程線上調解,大大減輕企業解紛成本,最終促成糾紛得以高效、實質性化解,降低了高新技術小微企業的經營風險,保障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助力營造良好法治化營商環境。

案例九(入庫編號:D2026-161-1-115-196)

某工程技術公司與某建設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調解案——“商會搭臺、法官指導、企業協商”有效化解終止設計補償款爭議

【基本案情】

某工程技術公司透過競標承接某建設公司五個專案的設計工作,設計費為715.74萬元。後因專案規劃調整,五個專案全部終止,雙方就設計補償問題進行協商,約定以設計工作量完成比例為基準分別簽訂了各專案的設計補償合同,共計177.06萬元。某工程技術公司提交發票後,僅收到一個專案6.05萬元的款項,其他專案的設計費共計171.01萬元未予支援。某工程技術公司多次向某建設公司索要設計費,但某建設公司一直未支付,某工程技術公司向江西省宜春市工商聯請求予以協調解決。

【調解過程及結果】

工商聯收到請求後,為妥善化解糾紛,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指派宜春市總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同時,考慮到雙方爭議涉及專業法律問題,故依託最高人民法院與全國工商聯建立的“總對總”線上訴調對接機制,邀請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指派法官指導調解工作。

一是藉助商會平臺優勢,梳理雙方爭議癥結。調解員收到相關材料後,在查閱過往書面、電子材料的基礎上,認為可以從雙方均屬商會會員這一切入點推進化解工作。於是調解員藉助商會會員資訊系統,全面瞭解兩家公司的背景和經營情況,查閱與兩家公司同行業發生的類似案例,客觀梳理雙方產生矛盾的過程和原因。在此基礎上,與雙方多次溝通,瞭解到某建設公司對付款義務本身並無異議,爭議焦點在於補償金額是否合理。某建設公司認為是因為專案規劃受到調整,導致專案無法進行下去,屬於雙方都難以預見的客觀原因,造成的影響應當雙方共同承擔,所以專案的設計費也應當相應減少。

二是法院發揮指導作用,釐清權責關係。找準糾紛癥結後,調解員在法官指導下,圍繞合同效力、風險分擔、協議條款等進行充分研究。指導法官釋明: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已經履行的,當事人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具體標準可按照已完成設計成果的實際工作量、市場價格、投入成本等因素進行核算。雙方此前已就設計費補償問題簽訂了合同,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某建設公司以“共擔損失”為由主張單方減付,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調解員遂調整思路,重點與某建設公司溝通,扭轉其認為專案設計費“必須打折”的認知偏差。

三是運用商業思維,妥善化解糾紛。調解員從雙方均屬於商會會員、需要充分維護雙方今後可能存在的商業合作關係出發,引導雙方協商解決糾紛,致力於透過友好的、“面對面”交流縮小分歧。調解過程中,某工程技術公司考慮到某建設公司因為專案終止也產生了損失,主動作出讓步,某建設公司也表示願意尊重對方付出的勞動成果,雙方互諒互讓、解開“法結”同時解開“心結”,最終就支付工程款數額達成一致意見,該糾紛得以高效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系當事人在履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過程中因專案終止產生補償費用爭議而引發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雙方均系商會會員,如透過訴訟方式解決,不利於兩家公司未來合作關係的構建,也會損害某建設公司在行業內的聲譽。本案中,工商聯收到當事人請求後,依託最高人民法院與全國工商聯建立的“總對總”線上訴調對接機制,透過“商會搭臺、法官指導、企業協商”遞進式解紛機制,快速梳理爭議焦點,既透過釋法釐清權利義務邊界,又透過說理引導雙方互諒互讓。調解過程中,商會站在情理角度,以商業思維考慮問題,引導企業從合作前景出發,用協商替代對抗;法官則發揮指導調解職能,站在法理角度剖析矛盾糾紛,發揮專業優勢,明確責任承擔規則,引導雙方形成合理預期,最終促使糾紛得以實質化解,既減輕企業解紛成本,又修復雙方關係,為後續合作留有空間,做到定分更重止爭。

案例十(入庫編號:D2026-161-1-084-403)

某礦業公司與某建設公司、某勞務公司買賣合同糾紛調解案——“府院聯動”+“總對總”機制化解涉中小企業貨款糾紛

【基本案情】

某建設公司系大型建築企業,承建了某國家級重點水利工程專案,後某建設公司將案涉工程灌漿、混凝土、鋼筋等部分工程分包給某勞務公司。因專案建設需要,某建設公司、某勞務公司共同向某礦業公司採購石料,並簽訂了買賣合同。某礦業公司供應的石料貨款累計240.72萬元。因某建設公司、某勞務公司未及時支付石料貨款,某礦業公司訴至重慶市奉節縣人民法院,要求某建設公司、某勞務公司支付240.72萬元及資金佔用損失。

【調解過程及結果】

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後,考慮到案件涉及重點工程專案,為保障工程專案正常推進,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基礎上,依託最高人民法院與全國工商聯建立的“總對總”線上訴調對接機制,委託重慶市奉節縣總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先行調解,並邀請奉節縣水利局參與,組建調解小組,聯合開展糾紛化解工作。

一是共同走訪,把準問題癥結。為更好了解糾紛情況,調解小組到各方當事人進行走訪。某礦業公司要求某建設公司、某勞務公司共同支付欠付貨款並支付資金佔用損失。某建設公司、某勞務公司則認為買賣合同約定收到總承包單位或者發包單位支付的工程款後才支付貨款,而當前尚不滿足工程款的支付要求,同時由於案涉工程臨時支出增加,某建設公司、某勞務公司現在面臨支付能力不足的困境。調解小組明確本次糾紛的爭議焦點:貨款應當如何支付。

二是依法析理,有效兼顧各方利益。調解過程中,指導法官向雙方釋明,案涉買賣合同的貨款支付條款為“背靠背”條款,其實質是將大型企業的自身風險轉嫁給中小企業,違反了《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的規定,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水利部門工作人員講明某建設公司、某勞務公司在工程建設中的資金困境,希望某礦業公司給予對方合理的支付期限。商會調解員則從維護企業商譽的角度,一方面引導某建設公司與某勞務公司正視付款義務,另一方面結合當前專案工程施工進度、工程款支付節點等情況提出分期履行的方案。經過反覆磋商,某礦業公司同意某建設公司、某勞務公司分兩期履行付款義務。

三是線上督促履行,徹底化解糾紛。為保證某建設公司、某勞務公司及時履行調解協議,調解小組邀請某礦業公司、某建設公司、某勞務公司組建履約監督微信群。水利部門主動對接專案發包方,實時跟蹤瞭解專案支付節點情況。在專案發包方支付工程款後,調解小組全程監督某建設公司、某勞務公司按照約定向某礦業公司支付欠款。至此,該糾紛得以高效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系重點工程專案建設過程中,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之間因拖欠貨款產生的買賣合同糾紛,涉及“背靠背”條款效力和付款方支付能力不足問題。本案中,法院依託最高人民法院與全國工商聯建立的“總對總”線上訴調對接機制,委託商會調解組織開展先行調解;同時依託府院聯動機制,邀請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參與,聯合開展實質解紛工作。調解過程中,調解小組充分兼顧雙方企業利益,商會充分發揮其密切聯絡企業優勢,提升雙方協商解決意願;法院提供專業法律支撐;行政主管部門從核實支付能力、監督協議履行等方面予以協助,實現“1+1+1>3”的效果,最終高效、實質性化解糾紛,既保障重點工程建設專案正常推進,又有效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保障中小企業生存發展,助力最佳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來源: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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