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人民法院網路法治典型案例
網路生態治理是網路強國建設的重要任務,事關國家發展和安全,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健全網路生態治理長效機制,持續營造風清氣正的網路空間。網路法治是網路強國建設的重要保障,司法審判是網路法治實施體系的重要方面。近年來,人民法院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網路強國的重要思想,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依法懲治電信網路詐騙、網路暴力等違法犯罪,依法審理涉人工智慧、資料權益、網路虛擬財產等新型別案件,有力保障網路空間各類主體合法權益,積極融入和促推網路空間安全綜合治理,攜手有關部門做實“抓前端、治未病”,提升網路領域矛盾糾紛預防化解能力,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助力提升網路空間法治化水平。
2026年9月14日至20日是國家網路安全宣傳週,本屆宣傳週主題為“網路安全為人民,網路安全靠人民——智慧時代 網安護航”。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部署要求,進一步發揮司法裁判的示範引領作用,配合做好網路安全法治宣傳,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人民法院網路法治典型案例。此次釋出的4件典型案例,涉及發生網路暴力時的人格權侵害禁令適用、帶貨主播侵害他人人格權的責任認定、搜尋引擎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認定、為跨境賭博提供網路技術支援服務的定罪量刑等內容,彰顯了人民法院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處理涉網矛盾糾紛,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網路空間秩序、促進數字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的堅定立場和工作成效。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網路強國的重要思想,進一步提升涉網案件審判工作質效,結合審判實踐強化網路法治調研,以嚴格公正司法護航網路生態治理,為網路強國、數字中國建設提供高質量司法服務和保障。
人民法院網路法治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一:明確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的考量因素,及時有效遏制網路暴力——李某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案
案例二:明確帶貨主播侵害他人人格權的責任認定規則,強化網路空間人格權益保護——李某瑾訴某文化公司網路侵權責任糾紛案
案例三:釐清搜尋引擎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邊界,平衡技術創新與權利保護——某文化公司訴某網路科技公司侵害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糾紛案
案例四:依法懲處為跨境賭博提供技術支援服務的犯罪,維護網路空間安全——黃某等人開設賭場案
【案例一】
明確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的考量因素,及時有效遏制網路暴力
——李某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案
【基本案情】
李某與張某、胡某均為短影片平臺自媒體博主,張某、胡某的網路賬號共計有超2000萬粉絲。2023年7月起,張某以李某“插足”其與男友情感為由,在網路平臺公開發布針對李某的侮辱、誹謗言論,並聯合胡某炒作相關話題,煽動粉絲對李某實施謾罵、攻擊、舉報等網路暴力行為。事件發生後,李某的部分商業合作方解除與李某的合作協議。2023年10月,李某提起名譽權侵權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某、胡某仍煽動粉絲實施上述網路暴力行為。2024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請求責令張某、胡某立即停止在全平臺社交媒體釋出、傳播侵害其名譽權的內容。
【裁判結果】
吉林省長春新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張某、胡某對李某實施了群體性網路暴力違法行為,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仍繼續實施上述網路暴力行為、擴大損害結果。張某、胡某透過直播等形式在網路上傳播侵權資訊,案涉資訊傳播速度快、波及範圍廣、負面影響大,已對李某造成精神損害和經濟損失,不及時制止將導致李某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符合人格權侵害禁令的適用條件。吉林省長春新區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張某、胡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禁令有效期限為6個月;如違反禁令,法院將依法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典型意義】
網路文明是新形勢下社會文明的重要內容,是建設網路強國的重要領域。網路暴力行為傳播速度快、影響範圍廣、損害不可逆甚至造成難以彌補的後果,嚴重影響社會公眾安全感。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了人格權侵害禁令條款,目的是及時制止人格權侵權、防止損害發生和擴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審理涉人工智慧糾紛案件的意見》亦對依法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作出規範。司法實踐反映,人格權侵害禁令條款的適用條件,特別是“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不好把握,有必要進一步細化明確適用的考量因素。本案例明確,對於網路暴力情形下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的審查,應當綜合考量侵權行為方式、資訊傳播速度和範圍等因素,判斷是否達到需要及時制止的緊迫性標準;綜合考量被侵害人格權型別、侵害行為性質、事後賠償等救濟手段是否能夠充分彌補申請人的損害等因素,審查損害是否難以彌補;綜合考量被侵害人格權型別、侵權行為方式以及損害範圍、程度等因素,裁定採取相應禁令措施,防止超出必要限度。本案中,網路自媒體博主在社交平臺、直播間侮辱誹謗他人,煽動粉絲實施網暴行為。該侵權行為具有持續性,且張某、胡某二人粉絲量超2000萬,案涉侵權資訊傳播速度快、波及範圍廣,已導致李某社會評價降低、商業利益受損,制止該侵權行為具有緊迫性,如不及時制止,受害人將面臨難以彌補的損害,故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符合人格權侵害禁令適用條件,依法予以支援。本案的處理,有利於及時制止人格權侵害行為,防止損害後果擴大蔓延,有效遏制惡意炒作、煽動網路暴力等亂象,對規範網路言行、淨化網路空間、維護網路秩序具有規範引領意義。
【案例二】
明確帶貨主播侵害他人人格權的責任認定規則,強化網路空間人格權益保護
——李某瑾訴某文化公司網路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4年,某文化公司為推廣銷售家庭育兒類圖書,與某帶貨主播訂立協議,委託帶貨主播製作併發布短影片為其店鋪進行網路宣傳。該協議約定,帶貨主播發布的影片侵犯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委託方某文化公司應當承擔責任。隨後,前述帶貨主播在某網路平臺的個人賬號釋出了多個宣傳影片,使用了李某瑾公開演講、授課的影片片段,並配以與李某瑾聲音在音色、語調、發音風格上高度近似的AI合成音訊。使用者點選宣傳影片一側的按鈕,可以直接跳轉至某文化公司網路店鋪購買相關圖書。經查,案涉影片中的相關素材並未取得李某瑾的授權,某文化公司對案涉影片的素材來源、授權材料等未進行稽核。李某瑾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文化公司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5萬元。
【裁判結果】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影片未經李某瑾同意,擅自使用李某瑾肖像並結合使用與其聲紋特徵高度吻合的AI合成聲音,案涉行為構成對李某瑾肖像權和聲音權益的侵害。某文化公司未對影片素材的來源、影片素材是否獲得李某瑾授權等事項進行稽核,存在未盡合理稽核義務的過失,構成共同侵權。2025年7月18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判決某文化公司向李某瑾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12萬元。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強化網路空間人格權益保護,是加強網路生態治理、營造清朗網路空間的重要內容。當前,帶貨主播擅自使用他人肖像、AI合成聲音等實施“仿冒名人帶貨”的商業推廣行為時有發生,破壞網路生態環境,侵害他人人格權益,應當依法予以規制。本案例明確,帶貨主播受電子商務經營者委託,透過製作釋出影片等方式進行商品推廣時,故意使用侵害他人人格權等權益的素材的,構成侵權;委託人電子商務經營者對宣傳推廣內容未盡到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稽核義務,對損害結果發生存在過失的,與帶貨主播成立共同侵權,應依法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某文化公司與帶貨主播形成委託關係,案涉協議明確了某文化公司對推廣內容的稽核責任和管理許可權。在案涉影片明顯、大量使用知名人士李某瑾肖像和高度模擬的AI合成聲音,侵權風險顯而易見的情況下,某文化公司未對影片素材來源、影片素材是否獲得李某瑾授權等事項進行稽核,存在未盡合理稽核義務的過失。該過失與帶貨主播的侵權故意相結合,共同造成了損害後果,應當認定構成共同侵權。本案的處理,有效規制“仿冒名人帶貨”違法行為,依法保護網路空間人格權益,促推電子商務經營者對宣傳推廣內容切實履行稽核義務,進一步推進網路生態治理法治化。
【案例三】
釐清搜尋引擎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邊界,平衡技術創新與權利保護
——某文化公司訴某網路科技公司侵害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網路科技公司基於某大語言模型(已透過國家網信辦的生成合成類演算法備案),使用檢索增強生成技術(使用外部知識源對搜尋結果進行補充完善,以提供精準搜尋服務)開發並運營某AI搜尋引擎平臺。某文化公司享有《某兵》《某花》兩部電視劇的資訊網路傳播權。2024年11月28日,某文化公司在案涉搜尋引擎平臺分別搜尋上述兩部電視劇,首位搜尋結果是第三方網盤分享連結,連結提供的影片內容與兩部電視劇內容一致。2024年12月5日,某文化公司向某網路科技公司提出下架搜尋結果等要求,某網路科技公司當日即刪除了案涉搜尋結果。某文化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網路科技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網盤分享連結侵害了某文化公司對《某兵》《某花》兩部電視劇的資訊網路傳播權,但某網路科技公司作為某AI搜尋引擎平臺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未主動上傳案涉侵權影片的網盤分享連結,不構成直接侵權。由於某AI搜尋引擎平臺展示的是源自公共網際網路網頁的內容,在現階段現有技術無法自動識別侵權資訊,且某網路科技公司已履行模型演算法的備案義務,在獲悉侵權資訊後及時作出有效處理,盡到了注意義務,亦不構成幫助侵權。2025年7月1日,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某文化公司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後,某文化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25年12月25日,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人工智慧、大資料等新技術新應用不斷湧現,給網路生態治理帶來新挑戰。人民法院依法辦理涉新技術應用案件,既依法規範技術應用,也尊重技術發展規律,依法支援技術迭代發展,為數智化轉型提供司法保障。本案是一起釐清使用檢索增強生成技術的搜尋引擎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邊界的典型案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細化了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網路使用者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的情形是否“明知或者應知”的考量因素。與一般搜尋引擎的網路服務不同,使用檢索增強生成技術的搜尋引擎服務的檢索結果精準性、個性化更強,人民法院在適用上述法律規定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時應當考慮技術特點、服務模式、檢索結果生成過程等因素。本案例明確,搜尋引擎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承擔與其演算法、資料優勢程度相匹配的注意義務,對檢索增強生成技術的演算法合規負有更重的證明責任;檢索資訊來源於網際網路,搜尋引擎服務提供者未主動上傳、編輯、推薦該資訊,不符合明知或者應知的主觀狀態,且在知悉侵權資訊後及時作出有效處理的,不具有侵權過錯,不構成侵權。本案的處理,有利於實現著作權人、技術創新者、社會公共利益三者之間的利益平衡,推動形成支援和規範網路領域科技創新的法治環境。
【案例四】
依法懲處為跨境賭博提供技術支援服務的犯罪,維護網路空間安全
——黃某等人開設賭場案
【基本案情】
菲律賓某跨境賭博集團開發、運營了14個賭博網站、6個第四方支付平臺,組織、招攬我國公民參與網路賭博。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黃某等人根據菲律賓某跨境賭博集團安排,在中國成立某軟體科技公司,為該賭博集團提供技術支援服務,包括網路賭博軟體開發、編寫伺服器程式碼、對伺服器和域名進行管理、維護賭博平臺等。經查,黃某等人違法所得共計1216萬餘元。
【裁判結果】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等人根據賭博犯罪集團安排,為賭博犯罪活動提供軟體開發等技術支援服務,構成開設賭場罪,判處黃某等人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宣判後,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2023年12月6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黨中央高度重視打擊治理跨境賭博犯罪。當前,技術供應鏈降低了賭博網站開發和運營成本,跨境賭博犯罪存在網路化趨勢,人民群眾對此深惡痛絕。本案即為人民法院依法嚴懲為跨境賭博提供技術支援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人黃某等人根據賭博犯罪集團安排,組建網路賭博技術供應鏈團隊,開發架構複雜、功能齊全的軟體,為跨境賭博集團運營的賭博網站、支付平臺提供技術支援服務,與跨境賭博集團事先通謀並形成了較為穩定的配合關係,人民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黃某等人構成開設賭場罪。本案例明確,行為人明知是跨境賭博集團,仍根據其安排提供軟體開發、技術支援等服務的,構成開設賭場的共同犯罪,彰顯了人民法院全方位全鏈條打擊跨境賭博犯罪的鮮明立場,以嚴格公正司法助力營造清朗網路空間。
來源: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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