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法院釋出涉老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老年人是社會發展進步的見證者,也是社會大家庭的重要成員。近年來,內蒙古法院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深入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全面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嚴厲打擊侵害老年人權益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妥善化解贍養、繼承、養老服務等涉老矛盾糾紛,全力守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努力讓每一位老年人都能安享幸福晚年。在重陽節來臨之際,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範引領作用,大力弘揚尊老敬老社會風尚,凝聚全社會關心關愛老年人的強大合力,切實築牢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治屏障,內蒙古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現選取5件典型案例予以釋出。
案例1
依法嚴厲打擊養老詐騙 提高老年人防騙意識
——劉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基本案情】
五原縣全家福健康體驗中心以彭某某(另案處理)名義於2017年6月20日註冊成立,作為老媽樂商貿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全家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網上商城的線下服務店。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劉某某受僱擔任五原縣全家福健康體驗中心店長期間,透過發放宣傳單、免費理療、贈送小禮品等方法吸引群眾,以授課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宣傳,並以投資本金全部返還、獲取高額返利、免費旅遊等方式,誘導社會不特定公眾購買價格1280元至25600元不等的“銀卡”“金卡”“翡翠卡”等老媽樂金融產品成為會員。被告人劉某某在擔任店長期間,向王某某、張某等62名(戶)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資金共計4311136元,並將所吸收資金全部轉入老媽樂內蒙古地區財務人員唐某等人的賬戶。案發前老媽樂公司向王某某、張某等人返還727624元,造成損失3583512元。案發後,被告人劉某某取得張某某、李某某、杜某某、蘇某某等32名集資參與人的諒解。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夥同他人擾亂國家金融秩序,受僱幫助他人以高額返利、免費旅遊為誘餌,以銷售商品、吸收會員的方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311136元,給集資參與人造成損失3583512元,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屬共同犯罪,應依法追究被告人劉某某的刑事責任。結合本案事實、情節等,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並責令被告人於判決生效後退賠各集資參與人損失共計3583512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渴望健康、情感空虛及追求資產保值心理實施的典型養老詐騙犯罪。詐騙分子透過免費理療、贈送雞蛋等“小恩小惠”建立信任,利用噓寒問暖等“情感圍獵”手段瓦解心理防線,最終誘導老年人投入鉅額養老資金。本案警示廣大老年群體:天上不會掉餡餅,面對“免費的午餐”應保持高度警惕,投資理財應選擇正規金融市場,切勿因貪圖小利而落入“溫情陷阱”。同時,本案也反映出部分老年人因缺乏陪伴而易輕信他人,警示子女及家庭成員應給予老年人更多的精神慰藉與關心陪伴,填補老年人情感空白,從源頭上減少老年人被詐騙分子乘虛而入的風險;社群及相關部門亦應加強對養老服務機構的監管與法治宣傳,及時揭露以“健康養生”“投資理財”為名的各類騙局,共同營造安全、和諧的養老環境,莫讓“養老錢”變成“坑老錢”。
案例2
人民法院“穿透式審查+追贓挽損”全鏈條打擊養老傳銷 切實保障老年人財產權益——劉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被告人劉某某經人發展加入以“上海中匯愛五章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新加坡FCF交易平臺”為名的傳銷組織,多次為傳銷活動講課宣傳、幫助參與人員註冊會員和積分交易。2017年2月起,劉某某以“替天下兒女盡孝”為口號,在伊金霍洛旗、東勝區、達拉特旗、杭錦旗、鄂托克旗等地,透過微信宣傳和實地講課,虛假宣傳“五福養老FCF交易平臺”,宣稱投資該平臺可享“零投入、候鳥式養老”、高額回報、積分置換股份、購物旅遊等,並按2100元至70000元六個檔次收取入會費,形成多層級、金字塔式傳銷體系,設靜態、動態收益,“拉人頭”發展下線獲利越多。截至該平臺2018年左右關閉,劉某某累計直接、間接發展下級會員30人以上且層級3級以上,直接或間接收取傳銷資金250萬元以上。2020年3月17日,劉某某被上網追逃;同年4月28日在福建省晉江市被抓獲並移交伊金霍洛旗公安局。2022年1月26日,劉某某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訴前聯調協議。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投資“上海中匯愛五章FCF投資平臺”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養老床位方式繳費取得加入資格,按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依發展人員數量計酬返利,引誘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劉某某雖非組織發起者,但承擔宣傳培訓、收取資金、會員註冊等職責,對傳銷活動擴大起關鍵作用,認定為組織者、領導者;結合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認定為從犯並減輕處罰。鑑於其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訴前聯調協議,酌情從輕。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典型的以“養老”為名、行傳銷之實的涉眾型經濟犯罪。被告人劉某某假借“五福養老”“候鳥式養老”“替天下兒女盡孝”等溫情口號,專門瞄準老年群體對養老保障、健康養生、資產增值的現實需求設局,以“投資養老”“積分返利”“股權置換”層層包裝,具有極強迷惑性和社會危害性。對此,我們不能被複雜商業模式所惑,要學會精準識別“繳納入會費取得資格—組成層級—以發展人數計酬返利”的傳銷本質。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結合本案暴露的老年群體風險防範意識薄弱、養老領域監管存在漏洞等問題,透過公開宣判、以案釋法、送法進社群的方式,揭露“投資養老”“積分返利”“拉人頭”等常見騙局,幫助老年人提高識別和防範意識;同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推動源頭治理,以司法保護助力構建“老有所養、老有所安”的老年友好型社會。
案例3
依法解除“懸空婚姻”託底老年人生存保障
——袁某某訴孫某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袁某某(男,60週歲)與外地婦女孫某某登記結婚,婚後雙方未孕育子女,婚後一年有餘,孫某某離家出走,此後十餘年音訊全無、下落不明。袁某某多年打聽、尋找妻子未果。
現袁某某年事已高,勞動能力逐年下降,缺乏穩定經濟來源,因婚姻存續狀態,不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原五保戶)認定條件(須具無配偶、無子女、無贍養人等情形),無法享受國家基本生活救助,晚年生活陷入困境。袁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離婚。
案件受理後,法院第一時間前往袁某某所在村委會調查核實情況,村委會出具了孫某某離家出走十餘年、至今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法院又依法向當地派出所查詢孫某某聯絡方式及戶籍去向,亦未果。在窮盡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均無法聯絡到被告的情況下,法院依法採用公告送達方式,在法院公告欄、村委會公告欄及人民法院公告網同步刊登公告,公告送達訴訟權利義務及開庭時間。公告期滿後,孫某某仍未到庭應訴。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依法缺席審理,認為孫某某婚後離家出走十餘年,夫妻長期分居,應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符合法定離婚條件。法院判決:准予袁某某與孫某某離婚。
【典型意義】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加深,農村老年人再婚現象日益增多。部分老年人再婚時缺乏充分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加之雙方各自有子女、財產等複雜因素,容易出現“閃婚閃離”“離家出走”“長期分居”等問題。此類“名存實亡”的婚姻不僅影響老年人的情感生活,亦可能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救助等民生保障。人民法院透過依法判決離婚,清除老年人享受社會保障的法律障礙,切實保障老年群體“老有所養”的基本權利。在審理涉老年人離婚糾紛時,人民法院應當立足老年人身心特點和現實需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及時作出裁判,切實將老年人權益保障從法律規定轉化為可感可及的司法實效。
案例4
一攬子調處家事糾紛 守護孝親家風
——閆某訴九子女贍養糾紛案
【基本案情】
閆某(女,85週歲),生活完全無法自理,育有九名子女。2016年起,閆某與子女因贍養事宜產生家庭矛盾,部分子女未能依法履行贍養義務,閆某遂向法院提起贍養糾紛訴訟。
案件審理期間,閆某與其子翟某又因草場使用費產生爭議。此前雙方達成內部協議,約定翟某每年向閆某支付草場使用費3000元,但後續翟某否認協議效力,主張案涉草場使用權歸其個人所有,拒絕履行付款義務,雙方糾紛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在審理兩案中發現,兩起糾紛根源均為家庭成員溝通不暢、子女贍養責任意識缺失、家庭財產權益約定履行不到位所致。為徹底化解家庭積怨、修復親屬關係,踐行孝親敬老傳統美德,法院決定將兩案統籌處理,針對性開展調解工作,全力促成家庭和解。經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贍養糾紛方面:九名子女輪流照料閆某日常生活,照料期間的生活開支由當值子女承擔,閆某產生的醫療費用由九名子女平均分攤;草場使用費糾紛方面:翟某每年按時向閆某支付草場使用費3000元,直至閆某身故。
【典型意義】
多子女家庭的贍養糾紛往往交織歷史積怨與財產爭議,矛盾複雜、化解難度大。人民法院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統籌調處贍養義務與家庭財產爭議,一攬子化解糾紛,防止機械裁判導致矛盾未實質性化解,依法明確每一名子女均負有平等的贍養義務,不得以家庭內部矛盾或財產爭議推卸責任,確保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讓老年人在訴訟中充分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溫暖。同時,透過溫情調解喚醒子女的家庭責任感與感恩意識,以司法力量弘揚孝親敬老傳統美德,推動形成良好家風,實現法治與德治相結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案例5
養老機構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老年人損害,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格某某、安某等訴某鎮人民政府、某嘎查委員會生命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滿某某(男,74週歲)、格某某(滿某某配偶)入住某互助養老幸福院(以下簡稱幸福院)。入住協議約定院內禁止堆放易燃柴草、私設明火取暖。
該幸福院由某鎮人民政府統籌管理,某嘎查委員會受託承擔院內日常管護、電費代收代繳等事務性工作。
此前該幸福院曾發生電路火災。後某嘎查委員會未足額繳納電費,導致幸福院欠費停電。滿某某因停電無法正常取暖,自行點燃院內火爐,操作不慎引燃長期堆放的柴草,引發火災,滿某某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滿某某去世後,其繼承人格某某、安某等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鎮人民政府、某嘎查委員會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該幸福院長期未配備滅火器、煙霧報警器、應急疏散標識,未設立院委會安全管護小組,未建立火災隱患定期排查、整改臺賬,前期電路火災發生後未落實系統性消防整改,消防安全硬體與管理制度均存在明顯缺失,未盡到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滿某某自身缺乏安全防範意識,違規使用火爐,家屬未盡看護職責,怠於常態化探視關照,是引發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法院判決:某鎮人民政府、某嘎查委員會根據各自過錯程度,分別承擔14%和6%的賠償責任,合計佔全部損失的20%。其餘損失由格某某、安某等人自行承擔。
【典型意義】
養老機構面向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照料服務,屬於公共場所,管理者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怠於履行該義務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本案中,人民法院嚴格區分管理方過錯與死者自身及家屬過錯,既依法保護了老年弱勢群體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也體現了過錯責任原則下比例公正的司法理念,避免了將家庭監護缺位的風險不當轉嫁給基層治理主體。同時警示養老機構須築牢安全防線,子女亦不得以送養為由推卸監護責任,只有管理方、家庭、老年人三方協同,才能真正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安”。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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