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法院一案例入選最高法院海洋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遼寧法院一案例入選最高法院海洋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六件海洋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集中展示海事審判在維護國家海洋權益、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推動綠色低碳發展的獨特作用與專業擔當。其中,大連海事法院審理的某生態環境分局與王某陸源汙染生態損害賠償案入選。



典型案例

某生態環境分局與王某陸源汙染生態損害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王某購置的近岸儲油罐破裂導致重油洩漏,汙染周邊道路、綠地,並隨雨水流入附近海域,造成土壤和海洋生態環境損害。事故發生後,政府部門組織實施清汙、危險廢棄物處置、路面修復、苗木移植及恢復等應急措施,並委託開展鑑定評估及工程造價稽核。某生態環境分局與王某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雙方對汙染事實予以確認,對賠償金額未達成一致。某生態環境分局遂於2024年8月提起環境汙染民事公益訴訟,要求王某和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某港口服務公司連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賠償清汙費等費用387萬餘元及利息、訴訟費、律師費等。


【裁判結果】


大連海事法院認為,案涉糾紛涉及陸域汙染和海洋汙染,但均由同一事件引發,故海事法院對全案具有管轄權。王某購買儲油罐及重油、選擇存放地點、從事油品買賣等行為,均繫個人行為。某港口服務公司既未參與亦未認可王某個人的油品儲運買賣活動,王某的行為不構成職務行為,故侵權責任應由王某個人承擔。王某未盡到妥善管理義務導致油罐破裂汙染環境,應承擔修復和賠償責任。依法判令王某限期修復受損土壤生態,逾期未履行則支付修復費用15.5萬元;賠償應急處置、鑑定評估、費用稽核等各項必要支出387萬餘元及相應利息;駁回生態環境分局對港口服務公司的訴訟請求。


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陸源汙染物的汙染防治,是生態環境法典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重要制度安排,是踐行“陸海統籌、系統治理”生態文明理念的重要環節。本案針對沿海陸域儲油罐破裂同時造成陸域土壤和海域生態汙染受損的情形,精準釐清汙染侵權因果關係與責任主體,區分個人行為與企業經營行為,在防止責任泛化的同時,依法落實“誰汙染、誰擔責、誰修復”的生態損害追責原則。判令侵權人承擔土壤生態修復、海洋油汙清除、公益訴訟合理支出等全部責任,實現了陸海汙染一體化處置,形成汙染源頭管控、損害全面賠付、修復及時跟進的全鏈條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司法治理模式。


【一審案號】(2024)遼72民初1007號

【二審案號】(2025)遼民終990號



來源: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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