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舉行貫徹實施生態環境法典暨司法解釋清理工作新聞釋出會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6年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釋出會,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介紹生態環境法典相關司法解釋清理工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臨萍,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庭長吳兆…

2026年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釋出會,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介紹生態環境法典相關司法解釋清理工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臨萍,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庭長吳兆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沈紅雨出席釋出會,釋出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姬忠彪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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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2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將於8月15日正式實施。生態環境法典是我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引,對我國現行生態環境法律制度機制和規則規範進行全面系統的編訂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願、系統規範協調的法典,為新時代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基本法治遵循。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法典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全面貫徹實施生態環境法典,是人民法院肩負的歷史使命和重大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生態環境法典的學習貫徹實施工作,為此作了各方面準備工作,指導各級法院自覺扛起貫徹實施生態環境法典的政治責任、法治責任、審判責任。

一是強化法典全員學習培訓。3月14日,張軍院長在全國法院學習貫徹全國兩會精神會議上就生態環境法典的貫徹實施作出專門部署。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認真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的通知》。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專題研究制定貫徹實施生態環境法典4方面17項任務清單。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黨組理論學習讀書班專題輔導報告會,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同志專題輔導生態環境法典。已經組織七期全國法院生態環境法典專題學習培訓,1500多名法院幹警參加。全國法院掀起深入學習生態環境法典的熱潮,為完整準確貫徹實施生態環境法典奠定堅實基礎。

二是及時制定生態環境法典時間效力規定司法解釋。為保證新舊法律平穩過渡、銜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典公佈後第一時間部署開展生態環境法典實施配套司法解釋制定工作。目前,首個配套司法解釋生態環境法典時間效力規定已經起草完成,將於8月15日與法典同步施行。

三是及時清理生態環境法典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規範性檔案。為確保生態環境法典全面有效貫徹實施,最高人民法院組織力量,全面梳理生態環境領域現行有效的26件司法解釋、35件司法規範性檔案和45件指導性案例,對照生態環境法典進行集中清理。目前,清理工作已經全部完成。

四是廣泛開展法典宣傳工作。4月23日,張軍院長在《中國審判》發表“深入貫徹實施生態環境法典以高質量司法護航美麗中國建設”的署名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報》《法律適用》等刊物開設法典解讀專欄,組織法典起草專班成員、資深法官和專家學者撰寫系列文章,系統闡釋法典價值原則、重要制度和實踐要求。6月舉辦“司法服務綠色低碳轉型發展”國際研討會,邀請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和多個國家的大法官、專家學者參加會議,深入宣介法典立法成就和制度創新,與會各方對法典給予高度評價。7月,最高人民法院以貫徹實施生態環境法典為主題,舉辦青年幹警“根在基層”調研實踐活動座談會暨“奮進新徵程”環資審判講壇,持續開展立體式、全方位學習宣傳活動,讓生態環境法典落地見效、深入人心。

下面,重點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時間效力規定》)。

為有效解決法典施行後新舊法律銜接適用問題,保障生態環境法典全面準確貫徹實施,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80次會議審議透過《時間效力規定》,這是生態環境法典首個配套司法解釋,將於8月15日與法典同步施行。

《時間效力規定》嚴格遵循立法法第104條規定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和有利溯及例外的規則,明確了在生態環境法典施行以後,人民法院審理生態環境案件新舊法律銜接適用的一般標準和具體規則,為生態環境司法實踐提供明確裁判指引。《時間效力規定》共13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明確法典適用不溯及既往原則和有利溯及具體情形。第一,《時間效力規定》第1條明確了適用法典規定的一般標準,即以引起生態環境案件的法律事實發生的時間為準,法律事實發生在法典施行之前的,原則上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進行裁判;法律事實發生在法典施行之後的,應當適用法典規定進行裁判,以充分維護法秩序穩定,保護當事人合理預期。第二,《時間效力規定》第9條規定,生態環境法典施行後,人民法院審理生態環境行政案件,對於在法典施行前發生的汙染環境、破壞生態和違反綠色低碳義務的違法行為,在法典施行後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生態環境法典第1057條規定確定適用的法律法規,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第三,《時間效力規定》第11條第二款規定,法典施行前發生的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等違法行為,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有效採取生態環境修復措施、及時繳納賠償金等情形的,可以適用法典第1056條第二款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積極引導行為人主動履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和賠償責任,更好地保護生態環境。

二是明確持續性法律事實的法律適用規則。第一,《時間效力規定》第3條針對民事合同持續履行的情況,區分引起糾紛的合同履行行為發生在法典施行前還是施行後,分別適用履行行為時的法律,引起爭議的履行行為發生在法典施行後的,應當適用生態環境法典的規定。第二,《時間效力規定》第4條針對生態環境損害的隱蔽性、累積性、滯後性的特殊性,規定生態環境侵權行為持續至法典施行後,以及侵權行為發生在法典施行前、損害後果出現在法典施行後的,適用生態環境法典的規定,並採取列舉方式明確生態環境法典第1066條、第1067條、第1068條有關民事責任承擔新規定的適用規則。第三,《時間效力規定》第8條針對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且在法典施行後終了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規定因該違法行為引起的生態環境行政案件,適用生態環境法典的規定。

三是明確法典程式性規定銜接適用的情形。第一,《時間效力規定》第7條規定,對具有重大風險的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等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生態環境法典第1079條的規定,及時採取禁止令保全措施,切實貫徹預防為主、生態優先原則。第二,《時間效力規定》第6條規定,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當事人提供證明材料的,適用生態環境法典第1081條規定,有效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第三,《時間效力規定》第10條,依據生態環境法典第53條關於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作為行政執法主體的新增規定,本著便利訴訟的原則,規定對法典施行前派出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相對人提起訴訟的,可以選擇以該派出機構或者主管部門作為被告。

四是明確再審案件不適用法典規定。《時間效力規定》第12條明確,法典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法典的規定,維護生效裁判的穩定性和權威性,維護法秩序統一、穩定。

下面,重點通報司法解釋、司法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情況。

3月12日,生態環境法典頒佈後,最高人民法院對生態環境領域現行有效的26件司法解釋、35件司法規範性檔案和45件指導性案例進行集中清理。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80次會議審議透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船舶油汙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九件司法解釋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兩件司法解釋的決定》;審議透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案件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部分指導性案例不再參照的通知》,將自8月15日起施行。在清理工作中,我們堅持依法清理、全面清理、分類清理原則:與生態環境法典規定一致的,予以保留;與生態環境法典的新規定不銜接、不適應的,根據情況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一是保留15件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礦產資源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破壞黑土地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15件司法解釋,與生態環境法典和礦產資源法、黑土地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一致,實踐中仍需要作為裁判依據,繼續保留適用。

二是修改11件司法解釋。這11件修改的司法解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9件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釋出的2件司法解釋。其中,有4件司法解釋作簡單的適應性修改,主要依據生態環境法典的名稱、用語作相應文字表述的修改,對援引法律名稱和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船舶油汙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僅將序言中援引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改為生態環境法典,條文內容與法典規定一致,無需修改。有7件司法解釋有實質性修改,主要依據生態環境法典的新規定對司法解釋部分條文進行刪除或者修改,同時一併對文字表述進行修改、對援引的法律名稱和條文序號進行調整。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刪除了第13條規定,並增加一條因違反綠色低碳義務引起的案件適用該解釋的規定,以保持與法典規定一致。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主要依據生態環境法典區分生態環境侵權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案件和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案件適用不同的提供證明材料規則,對解釋條文進行了相應的修改。

三是廢止司法規範性檔案1件、不再參照適用指導性案例4件。《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案件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因試點工作已結束,檢察公益訴訟制度不斷發展完善,實踐中不再適用,予以廢止。部分指導性案例不再參照適用的主要考慮是,相關裁判要點在生態環境法典中已經作出明確具體規定,可以直接援引法典解決法律適用問題。

經過清理,繼續適用的生態環境類司法解釋為26件,(加上今天釋出的《時間效力規定》,共27件),司法規範性檔案34件、指導性案例41件。本次司法解釋全面清理後,繼續適用的司法解釋和相關規範性檔案、指導性案例符合生態環境法典的原則精神,與法典制度規則一致,為人民法院全面準確實施生態環境法典,統一法律適用奠定堅實基礎。

今年是中國共產黨成立105週年,也是“十五五”開局之年。貫徹實施好生態環境法典,人民法院責任重大,使命光榮。下一步,人民法院將繼續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準確適用生態環境法典,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以高水平司法守護綠水青山,護航美麗中國建設取得新的重大進展!

本次生態環境法典配套司法解釋的制定工作和司法解釋及司法規範性檔案的全面清理工作,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及時指導、大力支援,得到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有關部門以及地方法院的支援配合,在此,我們一併表示衷心的感謝!


來源:甘肅省高階人民法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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