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法院高質量司法服務保障綠美廣東生態建設典型案例(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碳排放交易中個人資訊權益與交易效率的司法平衡 ——李某訴某碳排放權交易中心碳排放權交易糾紛案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碳排放權交易中心的自然人會員,透過交易系統進行碳排放配額交易。2024年間,多家與李某完成交易的企業,因需聯絡李某溝通交易及…

一、碳排放交易中個人資訊權益與交易效率的司法平衡

——李某訴某碳排放權交易中心碳排放權交易糾紛案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碳排放權交易中心的自然人會員,透過交易系統進行碳排放配額交易。2024年間,多家與李某完成交易的企業,因需聯絡李某溝通交易及開具發票事宜,向交易中心申請獲取李某的聯絡方式。交易中心依據其公示的相關規則,向相關企業提供了李某的姓名與手機號碼。李某認為前述行為侵犯了其個人資訊權益,遂起訴要求交易中心刪除資訊、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認為,交易中心向買方披露李某的姓名和手機號碼,系基於賣方的交易附隨義務及平臺規則,具有合法性、正當性及必要性,故駁回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全省首例碳排放權交易糾紛案,是司法保障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順暢執行、明晰綠色金融新興場景中個人資訊使用邊界的標誌性案例。本案透過明晰姓名、聯絡方式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規定“合同必須”條款,認定碳排放交易平臺不構成侵權,滿足了訂立、履行合同的需要,實現了個人資訊權益保護與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安全、效率之間的平衡,對保障綠色金融市場的穩健執行、支援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戰略具有積極意義。

二、司法建議推動農業領域生態環境損害全域排查整治

——林某、鄭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

基本案情

林某受某研究院委託,對深圳某地塊進行土壤改良,其未按要求使用一類綠化土進行土壤改良,擅自對外出售土票,將案涉農用地用於收納建築工地渣土,導致該地塊及相鄰地塊基本農田被壓佔毀壞約270畝。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百萬元;對其違法所得1334萬餘元予以追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辦理情況

為貫徹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深圳中院向深圳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對案涉生態損害情況進行核查處置,並建立相關工作機制,對農業領域生態環境損害進行全域排查整治。該局立即開展線索核查處置,並印發《關於做好農業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線索篩查及處置工作的通知》,有效開展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等生態環境損害全覆蓋排查整治。

典型意義

寸土寸金關乎國計,一壟一畝承載民生。人民法院落實依法嚴懲破壞耕地犯罪行為,對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類似潛在違法犯罪行為給予有力震懾和警示,同時一體考慮相關耕地質量恢復和生態環境修復等問題,透過發出司法建議推動跨部門協調聯動,實現以案件辦理帶動農業領域生態環境損害全域排查整治的良好效果。

三、“汙染”保險免責條款的效力認定

——某生態環境局與某保險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

基本案情

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三者險,限額100萬元。保險條款載明免責事項包括“汙染(含放射性汙染)”,與戰爭等不可抗力並列。條款釋義部分記載“汙染(含放射性汙染)指被保險機動車正常使用過程中或發生事故時,由於油料、尾氣、貨物或其他汙染物的洩漏、飛濺、排放、散落等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和第三方財產的汙損、狀況惡化或人身傷亡”。保險期限內,甘某駕駛甲車與趙某駕駛的乙車碰撞,導致乙車裝載的化學品洩漏及泥土汙染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甘某負全部責任,趙某無責任。經核算,造成的土壤環境損害數額為18.5萬餘元。磋商無果後,某生態環境局起訴要求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商業三者險的範圍內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

裁判結果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案涉生態環境損害系交通事故導致車輛所載化學品洩漏引發,不屬於案涉免責條款約定的具有不可抗力性質的“汙染”情形,某保險公司應對案涉生態環境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的範圍內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18.5萬餘元。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案涉免責條款中的“汙染”,通常應理解為與不可抗力情形同一級別而導致的財產損害後果的汙染事件。某保險公司在釋義部分對“汙染”的解釋明顯與條款原意不相符,亦與投保人的投保目的相悖。人民法院透過合理認定“汙染”保險免責條款的效力,發揮機動車商業三者險的兜底作用,確保交通事故導致的生態環境損害得到及時修復。

四、全鏈條懲治非法採石破壞林地行為

——某村民小組訴某畜牧公司、陳某生態破壞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村民小組系案涉土地的林地及林木所有權人。某畜牧公司於2003年10月起承包該地經營種養業。此後,陳某中標案涉土地改造工程,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將清理出來的約100噸毛石售賣牟利。當地人民政府認定,陳某的行為構成非法開採國家礦產資源,並作出行政處罰。村民小組認為,畜牧公司夥同陳某非法採石破壞生態,遂提起訴訟,請求限期完成生態環境修復,支付修復費用19萬餘元等。

裁判結果

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陳某非法開採毛石的行為與案涉林地的損害後果存在關聯性,應承擔侵權責任。畜牧公司作為長期承包方,應知其所承包土地狀況,卻未履行注意義務,告知土地的真實狀況、明確工程範圍和禁止事項,任由陳某處置,為陳某採石破壞生態創造了條件,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遂判決陳某、畜牧公司連帶賠償修復費用19萬餘元等。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中,法院合理界定承包方基於長期承包經營產生的生態安全注意義務,認定其未作告知和限制,屬於為直接採石人提供條件,構成共同侵權,實現全鏈條追責。本案透過強化承包經營者的生態環境責任,從源頭上預防類似生態環境損害的發生,對於類案辦理具有示範意義。

五、“雙罰制+從業禁止”築牢環境保護防線

——某智慧科技公司、代某、陳某汙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系2022年珠海市水環境重點排汙單位。2022年6月3日,該公司對廢水處理設施進行改造,因生化池和沉澱池大量儲水無法滿足施工要求,公司經理代某指示工人陳某將綜合廢水排放口的超聲波流量計墊高,使其無法檢測到排水情況後再排汙施工。生態環境部門排查發現,該公司於該日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含有氨氮等汙染物的汙水40餘噸。

裁判結果

珠海市斗門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某科技公司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含有汙染物的汙水,嚴重汙染環境,犯汙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五十萬元。代某屬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陳某屬於直接責任人員,均已構成汙染環境罪,依法判處代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判處陳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並禁止代某、陳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汙染環境相關的經營活動。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依法懲治重點排汙單位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汙,準確認定單位犯罪,並適用“雙罰制”,對單位及其相關人員均予以刑事處罰,有效震懾了自動監測資料弄虛作假違法犯罪行為。此外,透過對相關人員適用從業禁止措施,切斷其再次犯罪的路徑,也向全社會傳遞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領域犯罪的態度,警示相關從業人員切莫觸碰職業紅線。

來源: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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