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 四川省司法廳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共同釋出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典型案例(三)
房屋徵收不符合條件可以視情予以部分撤銷
——陳某某等訴某縣政府徵收房屋案
【基本案情】
2016年,某縣政府制定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2017年,該規劃獲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則同意。2022年2月,某縣房屋徵收事務中心、某縣住建局公佈HYQ片區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稿),向有關部門徵求意見進行論證,並對外進行公示,徵求被徵收人意見。2022年3月,某縣住建局向某縣政府提交《關於由縣房屋徵收事務中心先行墊資HYQ片區房屋徵收資金的請示》,並獲批同意。同月,某縣房屋徵收事務中心、某縣住建局作出《HYQ片區房屋徵收補償安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提交某縣政府。4月8日,某縣政府召開常務會議,討論透過《HYQ片區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4月9日,某縣政府作出《房屋徵收公告》,《HYQ片區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作為該公告附件一併予以公佈。截至2022年7月21日,某縣房屋徵收事務中心彙總HYQ片區所涉80餘住戶,已簽約61戶。陳某某等人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某縣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公告》。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某縣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公告》,內容上包含了房屋徵收決定的主要內容,該公告實為房屋徵收決定。案涉專案屬於某縣政府舊城改造專案,但某縣政府並未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房屋徵收公告》符合“四規劃”要求、保證補償費用足額到位,以及舊城改建還應滿足的“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房屋所有權總面積過三分之二且總戶數過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權人明確同意改建”“簽約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等房屋徵收法定條件。案涉《房屋徵收公告》主要證據不足,程式違法,應予撤銷或部分撤銷。由於徵收範圍內大部分被徵收人已經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且協議已經履行,相應的房屋已經被拆除,已簽約部分的權利義務已經固定,基於行政行為的安定性,已簽約部分不宜直接撤銷。經現場檢視,陳某某等人的房屋具有相對獨立性,某縣政府對該部分的徵收不具有現實緊迫性,將該部分房屋劃出徵收範圍,不會嚴重影響徵收專案的推進,撤銷《房屋徵收公告》中涉及陳某某等人的內容不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經協調,某縣政府也同意將陳某某等人的房屋劃出徵收範圍。遂判決撤銷某縣政府《房屋徵收公告》中涉及陳某某等人的內容。
【典型意義】
本案系部分撤銷房屋徵收決定的典型案例。法院結合本案實際,改變傳統的撤銷整體徵收決定或者以撤銷會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為由判決確認違法的判決方式。透過現場檢視,確定未簽約住戶的房屋具有相對獨立性,將案涉房屋劃出徵收範圍,不會嚴重影響徵收專案推進,撤銷未簽約部分的內容不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亦能滿足未簽約戶的實質訴求,故採用了部分撤銷徵收決定的非常規判決方式,為同型別案件的實質解紛提供了新的示範路徑。本案的判決既符合個案客觀現實,兼顧了已簽約戶和未簽約戶不同的利益訴求,又最大限度維持了行政行為的安定性,維護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來源: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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