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法院高質量司法服務保障綠美廣東生態建設典型案例(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技術調查官+藍碳認購”機制助力生態環境修復 ——李某等人盜伐林木等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李某等人使用鐵鏟等工具盜伐某無居民海島上的野生黃楊樹、春花樹及羅漢松等林木,在將盜伐林木運離海島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鑑定,被查獲的涉…

一、“技術調查官+藍碳認購”機制助力生態環境修復

——李某等人盜伐林木等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李某等人使用鐵鏟等工具盜伐某無居民海島上的野生黃楊樹、春花樹及羅漢松等林木,在將盜伐林木運離海島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鑑定,被查獲的涉案林木總計2701株,包括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羅漢松7株。經測算,森林資源修復費用為37.8萬餘元。針對海島生態修復難題,本案引入生態環境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並出具專業生態修復意見。

裁判結果

珠海市斗門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某等人的盜伐行為,不僅造成普通森林資源的大量毀損,還造成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毀損,犯盜伐林木罪、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十一個月,緩刑四年至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責令賠償相關損失和公開賠禮道歉。經論證,認定應由李某等人承擔修復費用,由專業機構代為修復,並引導李某等人透過認購保護區紅樹林專案藍碳的方式進行替代性修復。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創新適用“技術調查官+藍碳認購”機制,助力生態損害修復。邀請海洋科學領域專家擔任生態技術調查官,並參與訴訟活動,為法官認定案件事實、評估生態損害、確定修復方案等工作提供科學參考。引導責任人認購藍碳,作為替代性修復方式,將生態修復融入雙碳戰略,為特殊區域生態環境的可持續修復提供可複製、可推廣的新路徑。

二、準確認定生態環境損害因果關係及責任分配

——某生態環境局訴18家企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基本案情

多家企業於1992年至2017年間陸續進入某電鍍、印染專業基地生產經營。長期以來,基地內所有企業的生產和生活汙水、居民的生活汙水及雨水均由基地排水管網排至某電廠煤灰場,逐漸積聚形成坑塘。經執法檢查組發現,基地18家企業涉嫌偷排廢水。經檢測,涉案坑塘排放口樣品總鎳等多種重金屬嚴重超標。

裁判結果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涉案坑塘底部原本為某電廠外派粉煤灰,含有一定量的重金屬,各被告偷排廢水的具體數量及對汙染結果的影響難以量化,且不能排除有其他企業或個人違法排汙至涉案坑塘的情況。綜合上述因素,認定各被告共同承擔涉案環境修復總費用的50%,並根據各被告受到刑事及行政處罰的次數及嚴重程度、排放廢水量等確定的排汙行為嚴重程度分為四個檔次,認定各被告按份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份額。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實踐中,長時間、多主體、來源複雜的汙染行為共同造成同一環境損害結果的情況時有發生,各主體法律責任的合理確定是亟待解決的司法難題。本案中,人民法院綜合考慮環境汙染原因和各被告因涉案汙染行為導致的刑事案件、行政處罰,以及現場檢查情況、相關鑑定報告、調查報告等情況,認定各被告按份分檔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對於類案處理具有參考意義。本案入選生態環境部2025年第四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十大典型案例。

三、法懲治非法獵捕鳥類犯罪行為

——區某非法狩獵案

基本案情

區某明知野生動物不得私自捕獵,仍購買彈弓等工具,多次前往位於某國家溼地公園紅線範圍邊緣的樹林和堤壩邊,非法捕獵斑鳩、褐翅鴉鵑等野生動物。經統計,區某共捕獵41只斑鳩和1只褐翅鴉鵑。斑鳩屬於“三有”保護動物,褐翅鴉鵑屬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裁判結果

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區某已構成非法狩獵罪,綜合考慮區某已賠付部分生態環境損失等悔罪表現,以及本案犯罪事實、情節,以非法狩獵罪判處其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沒收違法所得以及扣押在案的全部作案工具。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判決有力震懾了非法獵捕鳥類的行為,糾正了“只有保護區或國家公園內才不能獵捕鳥類”“只有珍稀鳥類才受保護”的錯誤觀念,有力保護了國家溼地公園生態環境,維護了區域生物多樣性。人民法院還透過在案發地巡迴審判,向被告人發出《護鳥令》,就嚴查市場出售誘鳥、捕鳥工具向市場監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等措施,積極引導“捕鳥者”變身“護鳥者”,從源頭上遏制危害鳥類犯罪行為的發生。

四、居民對違規設定的戶外發光設施無容忍義務

——關某訴某文化公司光汙染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4年,關某家對面由某文化公司經營的商場開業。該商場設定的巨幅LED廣告屏,每天從早至晚不間斷播放動態廣告。2025年2月,關某起訴要求某文化公司移除廣告屏。經查,案涉商場所在區域為戶外商業廣告禁設區,案涉廣告屏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備案。經現場勘察發現,案涉廣告屏發出的彩色燈光直接照射在關某家臥室及客廳的牆壁上,並持續閃爍,嚴重影響關某一家的正常生活。

裁判結果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認為,居民對違規設定的戶外廣告屏產生的光汙染無容忍義務,遂要求某文化公司立即整改。此後,該公司關停案涉廣告屏,關某申請撤訴,法院裁定予以准許。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全省首例光汙染責任糾紛案例,傳遞了商業主體的經營自由需以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居民生態權益為前提的司法理念。法院還向戶外廣告設施監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助力健全戶外廣告光汙染防控機制,推動城市光環境治理從一戶安寧到一城有序,商業文明與居住環境和諧共生。

五、合理確定個人擅自處置固體危廢行為的處罰標準

——肖某訴某鎮人民政府罰款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9日,某鎮政府在現場檢查中發現,肖某不具備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相關資質,擅自於2024年4月30日投產處置廢電路板,至案發時共處置100多斤。某鎮政府對肖某處以罰款155萬元。肖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罰決定。

裁判結果

二審期間,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考慮到個人從事危廢經營活動的規模、危害性一般較小,承受行政處罰的能力較弱等情況,積極與佛山市生態環境局溝通,促成某鎮政府與肖某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將罰款金額由155萬元調整為25萬元,並出具調解書予以確認。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對於個人從事危廢經營活動如何處罰,並無明確規定。個人從事危廢經營活動具有危害性,對其進行處罰符合立法精神。但直接套用單位條款處罰個人,易導致過罰失當。法院促成本案調解外,還推動屬地生態環境局修改執法規範性檔案中關於個人從事危廢經營活動的處罰標準及裁量因素,實現了“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來源: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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