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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中國公平競爭政策宣傳週的活動主題是“統一大市場,公平競未來”。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引領作用,助力形成優質優價、良性競爭的市場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圍繞仿冒混淆、侵害技術秘密、商業詆譭、虛假宣傳、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的適用等重要法律問題,選取9件典型案例予以釋出,內容既包括與民生息息相關的傳統消費領域,也涉及人工智慧、新能源、平臺經濟等新興和重點領域。案例主要體現以下特點:
一是持續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司法,引導企業誠信經營。人民法院堅持鼓勵誠信經營的政策導向,持續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司法,有效規制商業標識攀附、仿冒搭車、侵害他人商業秘密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嚴重損害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有充分侵權獲利證據的情況下,透過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有力威懾惡意侵權行為。案例一中,人民法院明確,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業標識登記為企業字號,即使規範使用仍不足以避免混淆的,應當認定該登記使用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進一步完善了企業名稱仿冒行為的認定規則。案例二中,人民法院將利用他人技術秘密承攬工程專案獲取的報酬認定為侵權獲利,並以此為基數計算懲罰性賠償,有效懲治違法,充分保護科技創新。案例四中,人民法院明確,知名影視劇劇名依法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可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未經許可不得仿冒搭蹭,守護文化創新活力。
二是聚焦重點領域,依法整治“內卷式”競爭。人民法院高度重視透過有效規制虛假宣傳、詆譭商譽等惡性競爭行為,促推平臺經濟、新能源產業等重點領域高質量發展。案例七中,人民法院明確指出,直播電商經營者釋出利用技術手段篡改的同行直播帶貨影片,虛構商品推廣關係,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宣傳,引導直播電商行業規範競爭。案例八和案例九中,人民法院對經營者為推廣自身產品、惡意剪輯拼接刀片電池測評影片以貶損競爭對手商品效能,以及釋出與客觀事實不符的比較廣告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和商品商譽的行為給予否定性評價,為相關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三是穩慎適用一般條款和兜底性規定,準確打擊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針對數字經濟和人工智慧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具有嚴重危害性和明確可責性的新型別不正當競爭行為,人民法院平衡規範與發展、技術賦能與公共利益維護之間的關係,穩慎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和相關兜底性規定認定侵權,促推科技創新向上向善。案例三中,人民法院適用網際網路專條的兜底性規定,對利用“轉碼重構”技術手段妨礙、破壞他人網路產品正常執行、干擾使用者選擇的行為,依法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案例五中,人民法院指出,提供搶單“物理外掛”,規避外賣平臺操作規則,損害其他騎手、平臺入駐商家以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破壞平臺內公平競爭秩序,並依據網際網路專條的兜底性規定認定構成侵權。案例六中,人民法院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認定利用人工智慧技術批次生成、釋出針對他人軟體產品的測評文章,為自身軟體產品引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規制不當利用新技術損害競爭秩序的新型別不正當競爭行為。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持續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審判工作,不斷完善競爭裁判規則,為加快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一 登記使用與他人已註冊商標近似的字號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某營銷公司與某珠寶公司、某商行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二 利用他人技術秘密承攬工程專案獲取的報酬可視為侵權獲利——某科技公司與某工程公司、某技術公司、某線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案例三 惡意“轉碼重構”構成妨礙、破壞他人網路產品正常執行的不正當競爭——某資訊公司與某科技公司網路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四 具備識別性的知名影視劇劇名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某科技公司與某管理公司、某酒業公司、某啤酒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五 提供搶單“物理外掛”破壞平臺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某科技公司等與某電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六 利用AI虛構他人產品測評文章搭車引流構成不正當競爭——某科技公司與某軟體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七 篡改同行直播帶貨影片誤導公眾構成虛假宣傳——某科技公司、某網路公司與某傳媒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八 惡意剪輯他人產品測評影片貶損競爭對手構成商業詆譭——某公司、某電池公司與孫某、某新能源公司商業詆譭糾紛案
案例九 能夠識別對比商品來源的不實比較廣告構成商業詆譭——某公司與某百貨公司等商業詆譭糾紛案
案例一
登記使用與他人已註冊商標近似的字號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
——某營銷公司與某珠寶公司、某商行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營銷公司系核定使用在裝飾品(珠寶)等商品上的“六福”“六福珠寶”註冊商標的被許可使用人,經授權可對侵害商標權等行為提起訴訟。“金六福尚美”商標系某珠寶公司自第三人處受讓取得,後被宣告無效。某營銷公司認為,某珠寶公司將與“六福”“六福珠寶”商標近似的“金六福尚美”標識許可給某商行使用,以及某商行將該標識使用在珠寶類商品上的行為侵害某營銷公司的商標權,某珠寶公司將“金六福尚美”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登記使用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定,某珠寶公司的行為構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並判令某珠寶公司賠償某營銷公司10萬元等。某珠寶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關於侵害商標權部分的認定,但認為某珠寶公司登記使用企業名稱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對一審判決作出部分改判。某營銷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提審本案後改判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六福”商標經過其註冊人某集團及某營銷公司的持續推廣、使用,已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某珠寶公司作為同業經營者,在後登記企業名稱時,對在先註冊且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六福”商標應當知曉,但仍將完整包含“六福”字樣的近似標識“金六福尚美”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登記並使用,主觀上攀附“六福”商標商譽的故意明顯,客觀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提供的商品來源於某集團或其企業本身與某集團存在特定聯絡,構成不正當競爭。二審判決在已經認定“金六福尚美”與“六福”構成近似,並據此認定某珠寶公司侵害商標權的情況下,僅以某珠寶公司系規範使用企業全稱為由,即認定其將“金六福尚美”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登記使用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結論不當,應予糾正。
【典型意義】
本案是規範登記使用企業名稱實施仿冒混淆行為的典型案例。判決明確,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業標識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登記使用,即使規範使用企業名稱仍不足以避免混淆的,應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對統一商業標識類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的裁判標準、有效制止“傍名牌”“搭便車”行為具有積極意義。
【案號】
再審:最高人民法院(2026)最高法民再51號
案例二
利用他人技術秘密承攬工程專案獲取的報酬可視為侵權獲利
——某科技公司與某工程公司、某技術公司、某線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自主研發了高爐煤氣前端幹法精脫硫技術並作為技術秘密保護。2020年7月,某工程公司在與某科技公司合作中接觸到了上述涉案技術秘密。某科技公司認為,某工程公司違反了雙方簽訂的保密協議,擅自將涉案技術秘密披露給某技術公司和某線材公司,並在某線材公司高爐煤氣精脫硫專案(以下簡稱被訴侵權專案)中使用涉案技術秘密,構成侵權,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證據不足以證明某工程公司侵害了涉案技術秘密,判決駁回某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某工程公司違反與某科技公司約定的保密義務,在被訴侵權專案中披露、使用並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構成侵權。某工程公司系被訴侵權專案的技術提供方,技術秘密侵權直接決定了被訴侵權專案的商業機會,某工程公司在專案中的取酬數額即為涉案技術秘密商業價值的反映,故可直接將其取酬數額全額認定為侵權獲利,某工程公司應當承擔的侵權損害補償性賠償金為4458.49萬元。因某工程公司對自身的侵權行為主觀上明知、客觀上嚴重違約,侵權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故以上述補償性賠償為基礎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確定其應當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數額。因該賠償數額已超出某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金額,最高人民法院遂於2025年12月25日作出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全額支援某科技公司向某工程公司主張的損害賠償數額,某技術公司、某線材公司在其獲利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是有效懲治以侵害技術秘密為手段獲取商業機會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典型案例。判決明確,因利用他人技術秘密才獲取商業機會承攬工程專案時,技術提供方在專案中的取酬數額一般可視為技術秘密商業價值的反映,可將該取酬數額認定為技術秘密侵權獲利,並以此為基礎計算損害賠償。本案對加大高新技術企業技術秘密保護,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具有積極意義。
【案號】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2880號
案例三
惡意“轉碼重構”構成妨礙、破壞他人網路產品正常執行的不正當競爭
——某資訊公司與某科技公司網路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資訊公司是原創文學網站“某網”及“某讀書”APP的運營商,擁有大量原創文學作品的著作權。某科技公司是“某安全瀏覽器”的運營主體。使用者透過“某安全瀏覽器”訪問“某網”時,某科技公司實施瞭如下行為:一是設定“閱讀模式”。該模式透過轉碼技術對“某網”頁面進行重構,並刪除網站原有的使用者登入、充值、打賞、訂閱等功能。同時,某科技公司在重構後的頁面中嵌入“AI閱讀助手”以及朗讀、全屏等自身功能,並設定會員專屬標識,引導使用者付費開通某科技公司重點推廣的“AI大會員”。二是插入“浮窗連結”。某科技公司在“某網”頁面底部自動插入若干浮動連結,連結中預設的搜尋關鍵詞包含“作品名稱+免費閱讀全文”等與盜版網站密切相關的詞彙。使用者點選任一浮窗連結後,即被引導至某搜尋的結果頁面,該頁面前列多為標註“廣告”的商業推廣連結,以及未取得ICP備案的盜版小說網站連結。使用者進入相關盜版網站後可免費閱讀“某網”全部付費章節內容,且該盜版網站頁面會自動適用“閱讀模式”,進一步方便使用者持續免費閱讀。某資訊公司認為,某科技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某科技公司瀏覽器的“閱讀模式”實際上是透過外掛對某資訊公司運營的“某網”網頁內容進行轉碼、重構。該重構行為並非簡單的廣告過濾或介面簡化,而是系統性剝離某資訊公司網站核心互動與營利功能,並嵌入了某科技公司自身的增值服務與推廣內容。該行為已超出為適配PC端閱讀或提升基礎瀏覽體驗而進行必要技術處理的合理範疇,構成妨礙、破壞網路產品正常執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此外,某科技公司未經某資訊公司同意,主動插入“浮窗連結”,連結所涉關鍵詞明顯指向盜版資源,透過影響使用者選擇,直接導致某資訊公司正版內容的使用者流失,損害了其基於正版內容吸引和留存使用者的核心競爭力,不當干擾使用者對某資訊公司服務的正常使用,構成插入連結、強制進行目標跳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審法院遂判令某科技公司賠償某資訊公司110萬元。該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規制妨礙、破壞網路產品正常執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典型案例。判決明確,超出必要範圍,系統性替代他人網路產品核心功能並嵌入自身服務牟利的轉碼重構行為,以及主動插入具有盜版指向的連結,影響使用者選擇並不正當干擾他人網路產品正常執行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對淨化網路文學市場競爭環境,保護原創文學作品的合法權益具有示範意義。
【案號】
一審: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25)京0105民初48068號
案例四
具備識別性的知名影視劇劇名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
——某科技公司與某管理公司、某酒業公司、某啤酒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系知名反黑題材影視劇《狂飆》的出品方之一,獨家享有該劇在全球範圍內的智慧財產權。某管理公司和某酒業公司系關聯公司,均成立於影視劇《狂飆》熱播期內。某管理公司、某酒業公司委託某啤酒公司生產多款“狂飆”品牌酒類商品,在瓶身、瓶貼、瓶蓋、包裝箱等位置突出使用“狂飆”變體文字,字形風格與《狂飆》片頭所用“狂飆”字型高度近似。某科技公司認為,某管理公司、某酒業公司擅自使用《狂飆》影視劇劇名並用於酒類商品生產、銷售及宣傳,某啤酒公司作為專業酒類生產企業,未盡審慎審查義務,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影視劇兼具文化傳播與商業價值雙重屬性。“狂飆”一詞雖為常見漢語詞彙,但作為影視劇名稱,隨著影視劇的熱播已與該劇形成穩定對應關係,能夠發揮識別作用,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某管理公司和某酒業公司在多種酒類商品上突出使用“狂飆”變體文字,某酒業公司將“狂飆”作為企業字號登記使用,並線上上、線下的大規模宣傳活動中,搭配使用影視劇《狂飆》的主人公名稱等元素以及影視劇畫面,主觀上具有攀附他人商業信譽的故意,客觀上導致相關公眾在接觸到某管理公司、某酒業公司等售賣的酒類商品或其宣傳後,誤認為該商品與影視劇《狂飆》的權利人存在許可使用、商業合作等特定聯絡。某啤酒公司未對“狂飆”變體文字的使用進行審慎審查,存在過錯,上述三公司的行為均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法院遂判令某管理公司、某酒業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並賠償500萬元,某啤酒公司就其中的5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某科技公司、某啤酒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保護“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的典型案例。判決明確,影視劇劇名經使用具備一定知名度、顯著識別性及穩定對應關係,能夠發揮識別商品來源功能的,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混淆行為條款保護的商業標識。本案對有效規制新型別仿冒混淆行為、完善不正當競爭領域裁判規則、守護文化創新活力具有積極意義。
【案號】
一審: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23)滬0107民初14392號
二審: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2025)滬73民終120號
案例五
提供搶單“物理外掛”破壞平臺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
——某科技公司等與某電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等三公司是某外賣平臺及某眾包平臺的運營主體。自2024年起,三家公司陸續收到大量投訴,反映部分騎手使用外掛裝置在某眾包平臺搶單,嚴重破壞了平臺搶單的公平性。三公司經調查發現,某電子公司在某電商平臺開設兩家店鋪,對外銷售名為“點滑器”的產品,併發布該產品的使用教程影片。教程明確指導騎手將相關裝置與該眾包平臺APP進行連線,透過設定指令,實現無需手動觸碰手機螢幕即可快速重新整理訂單、自動搶單的功能,搶單速度遠快於常規手動操作。據統計,該點滑器產品累計銷售額達數百萬元。三家公司認為,某電子公司實施的前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首先,某電子公司的行為損害了某科技公司等平臺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某電子公司生產、銷售的涉案點滑器產品雖然未直接攔截、修改平臺資料及程式,但其透過技術手段規避平臺操作規則,直接衝擊平臺原有派單邏輯,干擾排程演算法的正常執行,導致平臺訂單分配機制失靈,系統執行負荷大幅增加,構成對平臺正常經營活動的實質性妨礙。其次,某電子公司的行為破壞了騎手群體公平競爭的從業環境。使用涉案點滑器產品的騎手,可以憑藉技術手段優先搶佔優質、高收益訂單,打破了騎手之間公平競爭、按勞取酬的行業生態。該行為直接導致合規騎手獲取訂單的機會大幅減少,勞動收益受到不合理擠壓,損害了廣大合規騎手的合法權益與從業積極性。最後,某電子公司的行為還損害了消費者及平臺入駐商家的合法權益。違規搶單後易出現訂單取消、配送延誤、配送路線不合理等問題,直接延長消費者收貨等待時間,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違規搶單行為造成訂單配送混亂、履約風險上升,降低商家出單、配送流轉效率,引發消費者負面評價,損害商家經營利益。綜上,某電子公司的行為妨礙、破壞了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執行。一審法院遂判令某電子公司賠償某科技公司等300萬元等。該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規範外賣行業競爭秩序的典型案例。判決明確,生產、銷售平臺搶單“物理外掛”產品,透過技術手段規避平臺操作規則,妨礙、破壞平臺合法提供的網路服務的正常執行,破壞平臺公平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及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案對依法規範平臺經濟新業態、護航平臺經濟健康規範發展具有示範意義。
【案號】
一審: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2025)粵0112民初19753號
案例六
利用AI虛構他人產品測評文章搭車引流構成不正當競爭
——某科技公司與某軟體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主營銷售進銷存軟體產品等業務。某軟體公司為同業經營者。某軟體公司以“進銷存”為詞根,利用AI批次生成文章標題,再交由AI自動生成相應文章,文章內容均為對某科技公司進銷存軟體的介紹和點評。某軟體公司在自有網站釋出上述文章,並在文章前後位置設定了指向其自有進銷存軟體產品的連結。某科技公司認為,某軟體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某軟體公司利用人工智慧等工具批次生成大量針對他人“進銷存”軟體的介紹、點評文章,並將其中含有“某進銷存軟體”字樣的多篇文章釋出至其官網,目的是利用搜尋引擎的自然檢索規則,使其官網釋出的多篇涉案文章可以被檢索並呈現至相關公眾的檢索結果中,以吸引相關公眾點選文章中設定的其自有產品連結,實現引流目的。該行為降低了某科技公司的使用者流量和交易機會,同時在網路中製造了大量垃圾資訊,造成資料汙染,擾亂了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法院遂判令某軟體公司賠償某科技公司相應經濟損失。該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規制新型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典型案例。判決明確,利用AI技術批次生成、釋出虛構測評文章,搭載自身產品或服務進行引流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構成不當擷取他人交易機會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案對穩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有效規制新型別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規範新興領域競爭秩序具有示範作用。
【案號】
一審: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2024)蘇0214民初9489號
案例七
篡改同行直播帶貨影片誤導公眾構成虛假宣傳
——某科技公司、某網路公司與某傳媒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某網路公司擁有藝人黃某直播切片的獨家商業授權。某傳媒公司透過某平臺三個賬號同日釋出內容完全一致的帶貨影片,影片畫面均擷取自某科技公司和某網路公司獲得獨家授權的藝人黃某此前公開的直播內容。某傳媒公司釋出利用技術手段篡改配音的影片,將黃某直播中推薦的面膜品牌替換為其他品牌同類產品,並掛載對應商品連結進行帶貨牟利。某科技公司、某網路公司認為某傳媒公司的前述行為構成虛假宣傳,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虛假宣傳行為不僅包括直接針對商品效能、功能、質量等所作宣傳,還包括對商品的推廣關係進行的商業宣傳。本案中,某傳媒公司透過某平臺涉案三個賬號釋出涉案影片推廣商品時,使用了某科技公司、某網路公司獲得獨家授權的黃某直播切片畫面,該畫面透過技術手段變更聲音內容以推廣非黃某直播中銷售的面膜,該商業宣傳為明顯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虛假資訊,且該虛假資訊易誤導消費者認為某傳媒公司推廣的面膜商品與黃某存在關聯或系黃某推薦,從而為其帶來不當競爭優勢,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審法院遂判令某傳媒公司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某傳媒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規範直播經營者營銷行為的典型案例。判決明確,直播電商利用技術手段篡改同行直播帶貨影片中的推薦商品,使消費者對商品的推廣關係產生誤認的,構成虛假宣傳。本案為直播從業主體劃定“行為紅線”,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引導行業誠信規範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案號】
一審: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2025)浙0110民初10694號
二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6)浙01民終2001號
案例八
惡意剪輯他人產品測評影片貶損競爭對手構成商業詆譭
——某公司、某電池公司與孫某、某新能源公司商業詆譭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系“刀片電池”的專利權人,某電池公司系其全資子公司,主營“刀片電池”的研發生產。某新能源公司與某公司、某電池公司為同業經營者,孫某系某新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孫某在其運營的某平臺賬號釋出“刀片電池”與固態電池穿刺對比影片。該影片透過惡意剪輯他人在先發布的“刀片電池”穿刺測評影片,保留穿刺與起火鏡頭並加以拼接,營造“刀片電池”一經穿刺即起火的虛假效果,同時展示某新能源公司的電池產品經鋼釘、電鑽、磚頭等多重衝擊仍不起火的畫面。影片釋出後,引發社會公眾對“刀片電池”的大量負面評論。某公司、某電池公司認為,孫某、某新能源公司的前述行為構成商業詆譭,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某公司、某電池公司與某新能源公司均為新能源電池產品經營者,屬於同業競爭關係。某新能源公司為推廣自身電池產品,惡意剪輯“刀片電池”穿刺測評影片,拼接“刀片電池”穿刺與起火鏡頭,營造該電池一經穿刺即起火的虛假效果,貶損“刀片電池”產品效能,屬於歪曲真實情況的誤導性資訊。該影片造成相關公眾對“刀片電池”的大量負面評價,損害了某公司、某電池公司的商業信譽與商品聲譽,構成商業詆譭。一審法院遂判令某新能源公司賠償某公司、某電池公司10萬餘元。該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有效規制商業詆譭行為的典型案例。判決明確,同業經營者為推廣自身產品,惡意剪輯、拼接測評影片以歪曲真實情況,併發布不實言論、貶損競爭對手產品效能的,構成商業詆譭。本案對依法整治“內卷式”競爭,切實維護經營者合法權益具有示範意義。
【案號】
一審: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2026)渝0192民初19081號
案例九
能夠識別對比商品來源的不實比較廣告構成商業詆譭
——某公司與某百貨公司等商業詆譭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在第32類飲料等商品上獲准註冊多個“諾特蘭德”商標,“諾特蘭德”品牌的鈣鐵鋅直飲包商品及其包裝裝潢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某百貨公司在某短影片平臺釋出影片,將“諾特蘭德”品牌的鈣鐵鋅直飲包商品作為對比商品。影片中雖遮蓋了品牌標識等,但清晰展示了對比商品的外包裝形式。某百貨公司在影片中宣稱,對比商品的“含量都不達標”“鈣鐵鋅是澱粉做的”。該影片評論區上方由平臺自動生成“大家都在搜:諾特蘭德鈣鐵鋅……”,評論區還顯示,相關消費者根據外包裝罐特點識別出該商品為“諾特蘭德”鈣鐵鋅直飲包,稱“剛拍了諾特蘭德”“果斷退貨”等,併發出退貨截圖。某百貨公司則在影片評論區主動引導消費者購買其自有商品。某公司認為,某百貨公司的前述行為構成商業詆譭,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某百貨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業詆譭,遂判令其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某公司30萬元等。某百貨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某百貨公司認為,其在影片中已採取技術手段將對比商品的品牌標識進行遮擋,消費者是基於自身認知而並非某百貨公司的行為產生誤認,某百貨公司未實施商業詆譭行為。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某百貨公司雖將對比商品的品牌進行遮蓋,但短影片平臺大資料以及消費者均透過外包裝識別出該商品系“諾特蘭德”鈣鐵鋅直飲包。某百貨公司宣稱對比商品“含量都不達標”“鈣鐵鋅是澱粉做的”等負面評價並無權威檢測、行業標準等專業依據支撐,構成虛假資訊,且已超出正常評論的合理限度,影響消費者的選擇意願和購買決定,損害了某公司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構成商業詆譭。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為依法認定商業詆譭的損害物件、有效懲治商業詆譭行為的典型案例。判決明確,侵權人雖在直播營銷中遮擋對比商品的品牌標識等資訊,但消費者仍可透過對比商品的外包裝等識別對比商品來源的,應當認定對比商品的生產經營者即為該商業詆譭行為的損害物件。本案對細化商業詆譭行為的裁判標準、切實提升司法保護的及時性與有效性具有積極意義。
【案號】
一審: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魯05民初37號
二審: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2026)魯民終374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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