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智豪刑事律師網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定義: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刑法第159條),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
來源:智豪刑事律師網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定義: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刑法第159條),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犯罪構成:
本罪的客體是侵犯了國家公司資本管理制度。為了穩定公司的註冊資本及其正常運作,國家特地透過公司法對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額度、轉移出資或抽回股本的原則作了規範性規定,以實現國家對《公司法》規定的各類公司的監督管理。公司股東或發起人虛假出資,會在事實上使公司的註冊冊資本大大低於其登記註冊的資本甚或陷於虛無,從而使公司成為在事實上沒有權利能力或責任能力的空殼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資或股本的行為,實質上是對其他股東的擅自單方解約,這種單方解約的當然後果也是註冊資本的減少,並易導致公司因難以正常運營而終止。由於公司是當前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主要商事主體,因而公司的註冊資本、股本及其設立與終止是否穩定,對穩定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交易秩序極為重要。惟其如此,廣義看,本罪的被害人除依法認足並繳足出資或股金的公司的其他股東、發起人外,還包括受到欺詐的公司的債權人及其與公司發生經濟往來的公司的客戶單位、使用者單位、合作單位等社會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約相對人等。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具體地表現為以下三方面:1、必須是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為;2、必須有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行為,第一,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虛假出資的行為,主要表現為:
(1)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將其認繳的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
(2)以貨幣方式繳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其以書面形式認繳全部股款;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抵作股款的股東、發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第二、違反公司法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的。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同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行為是《公司法》第209條所明令禁止的行為。3、必須是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以上三方面缺一則不構成本罪,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實施了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時,就可構成本罪,不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同時具備。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所謂公司發起人是指依法創立籌辦股份有限公司事務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不確定的社會公眾,不僅人數多,且相互間關係非常鬆散,並有隨股票轉讓的可變性,所以,創設股份有限公司時,不可能存在全體股東共同協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必須有一些人或單位依照法律的規定,籌辦創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項事務,如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政府報批、制訂公司章程、舉行創立大會、公告招股說明書、簽訂承銷協議等等。這些人和單位就是公司發起人。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前者包括中國人、外國人或者海外僑胞;後者既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也包括到我國投資設廠的外國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2、發起人應當5人以上。
3、發起人中必須過半數的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如果是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少於五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故意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對於由於某種過失造成虛假出資的,不應作為犯罪處理。例如對非貨幣出資的評估出現一些誤差造成的虛假出資等。這是因為貨幣以外的財產價值不能自我表現,且經常在變動中,有些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本身的使用價值和經濟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由於種種原因造成評估誤差較難避免,只要不是故意的,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相關刑法條文及司法解釋
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更多相關罪名及知識,請瀏覽智豪刑事律師網:
http://www.cqxslaw.com/
http://www.cqzhihaolaw.com/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