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考驗期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假釋考驗期,假釋是對符合假釋法定條件的犯罪分子附條件的提前釋放,在刑期執行完畢之前對獲得假釋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這段期限就是假釋考驗期。 我國刑法規定的假釋考試期:被判有期徒刑的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被判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十年,假…

假釋考驗期,假釋是對符合假釋法定條件的犯罪分子附條件的提前釋放,在刑期執行完畢之前對獲得假釋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這段期限就是假釋考驗期。
 
我國刑法規定的假釋考試期:被判有期徒刑的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被判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十年,假釋考驗期從假釋宣告之日起計算。
 
在假釋考驗期內,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管理;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四、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監督機關對獲假釋的罪犯的監督的主要內容有:一、在假釋考驗期內是否發現有判決宣告以前沒有判決的漏罪;二、在假釋考驗期內是否又犯新罪;三、在假釋考驗期內是否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機關規定的行為。
 
在假釋考試期內沒有上述三種情況,考驗期滿,應宣告刑罰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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