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執行概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本條第 1 款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 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本法規定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制度,早在建國 初期鎮壓反革命運動中就創立了。它既保證了對危害國家安全分子和其他嚴重刑事犯 罪分子判…

本條第 1 款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
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本法規定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制度,早在建國
初期鎮壓反革命運動中就創立了。它既保證了對危害國家安全分子和其他嚴重刑事犯
罪分子判處死刑的威懾作用,有力地打擊了嚴重犯罪,又給那些罪該處死但還不是必
須立即執行的罪犯留了一條生路,充分體現了我國無產階級改造人類的偉大氣魄和革
命人道主義精神,是我國刑罰在死刑應用上的一個獨創。
    死刑緩期執行是依附於死刑而存在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死緩是在堅持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前提下對犯罪入適用的刑罰。對犯罪人究竟判處
什麼樣的處罰,歸根結底是由犯罪人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犯罪的情節以及犯
罪的性質所決定的。如果犯罪人所犯罪行特別嚴重,該判處死刑的就要判處死刑,決
不能姑息養奸。在被判處死刑的犯罪人中,有一部分是必須立即執行的,這就是說,對
該處死的一定要處死,否則就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難以發揮刑罰的威懾作用,也
不足以平民慣。但是,在被判處死刑的犯罪人中,還有一部分並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
可以緩期二年執行,視其改造情況再作決定。
    這就使原來應當緊密聯絡在一起的判決和執行有了一定期限的緩衝。判處死刑並
不意味著犯罪人的生命立即被剝奪,在二年的考驗期限內,或者執行死刑,或者不再
執行死刑。而且,按照刑法的規定,只對極少數故意犯罪的犯罪人才執行死刑,而對
絕大多數具有悔改表現的犯罪人則都給予減刑處理。
    死緩雖然從屬於死刑,是死刑的範疇,但它與死刑立即執行是有天壤之別的。死
緩的特點就在於判處死刑卻又不立即執行,而是緩期二年執行;給犯罪人以最後的機
會,或生或死,由犯罪人自己做出抉擇。這就是說,死緩最後的處理結果在一定程度
上完全取決於犯罪人本人,犯罪人只有認罪服法,認真改造,才是惟一的出路,如果
抗拒改造,執迷不悟,只能是咎由 自取,死路一條。對於絕大多數犯罪人來說;他們
是願意生而不願意死的,因而在改造過程中努力悔過自新,爭取獲得減刑處理,這就
達到了刑罰特殊預防犯罪的目的。所以,死刑緩期執行對促進犯罪人的改造也具有重
要的意義。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