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與緩刑都有 “緩期執行”的含義,但是,從性質上看,死緩與緩刑是兩種不 同的刑罰制度,它們的不同之處主要表現在: 1. 適用的物件不同 死緩適用的物件是罪行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 人;緩刑適用的物件是被判處三年…
|
死緩與緩刑都有 “緩期執行”的含義,但是,從性質上看,死緩與緩刑是兩種不 同的刑罰制度,它們的不同之處主要表現在: 1. 適用的物件不同 死緩適用的物件是罪行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 人;緩刑適用的物件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 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入,但對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2. 考驗的期限不同 對死緩犯的考驗期限。按照刑法的規定是二年;對緩刑犯的考驗期限,則因原判 刑罰的不同而不同。原判刑罰為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 但是不能少於一年,原判刑罰為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 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3. 法律的後果不同 被判處死緩的犯罪人,根據其在二年考驗期限內的表現,或者減為無期徒刑或有 期徒刑,或者執行死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根據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的表現或原 判刑罰不再執行,或撤銷緩刑,數罪併罰。 4. 執行原判刑罰的條件不同 死緩與緩刑都存在著執行原判刑罰的可能性,但死緩犯執行原判刑罰的條件是其 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緩刑犯執行原判刑罰的條件則是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 限內又犯新罪、發現判決宣告以前沒有判決的罪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公 安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 5. 考驗的場所不同 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入必須送往監獄,在嚴密的警戒和嚴格監管的條件下,強迫他 們接受教育改造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則是不予關押,由公安 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在社會上進行改造。 由此可見,死緩與緩刑在性質上是截然不同的,就死緩的實質而言,它實際上是 運用“緩期執行”這樣上種特殊的法律形式,來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使死刑立即執 行的適用減少到最低限度。 |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