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與緩刑的區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死緩與緩刑都有 “緩期執行”的含義,但是,從性質上看,死緩與緩刑是兩種不 同的刑罰制度,它們的不同之處主要表現在: 1. 適用的物件不同 死緩適用的物件是罪行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 人;緩刑適用的物件是被判處三年…

  死緩與緩刑都有 “緩期執行”的含義,但是,從性質上看,死緩與緩刑是兩種不
同的刑罰制度,它們的不同之處主要表現在:
    1. 適用的物件不同
    死緩適用的物件是罪行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
人;緩刑適用的物件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
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入,但對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2. 考驗的期限不同
    對死緩犯的考驗期限。按照刑法的規定是二年;對緩刑犯的考驗期限,則因原判
刑罰的不同而不同。原判刑罰為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
但是不能少於一年,原判刑罰為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
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3. 法律的後果不同
    被判處死緩的犯罪人,根據其在二年考驗期限內的表現,或者減為無期徒刑或有
期徒刑,或者執行死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根據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的表現或原
判刑罰不再執行,或撤銷緩刑,數罪併罰。
    4. 執行原判刑罰的條件不同
    死緩與緩刑都存在著執行原判刑罰的可能性,但死緩犯執行原判刑罰的條件是其
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緩刑犯執行原判刑罰的條件則是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
限內又犯新罪、發現判決宣告以前沒有判決的罪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公
安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
5. 考驗的場所不同
    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入必須送往監獄,在嚴密的警戒和嚴格監管的條件下,強迫他
們接受教育改造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則是不予關押,由公安
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在社會上進行改造。
    由此可見,死緩與緩刑在性質上是截然不同的,就死緩的實質而言,它實際上是
運用“緩期執行”這樣上種特殊的法律形式,來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使死刑立即執
行的適用減少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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