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財政部關於在查處經濟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強協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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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標題】公安部、財政部關於在查處經濟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強協作的通知 【釋出部門】公安部、財政部 【發文字號】公通字[2005]20號 【釋出日期】2005.04.15 【實施日期】2005.04.15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

【法規標題】公安部、財政部關於在查處經濟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強協作的通知 
【釋出部門】公安部、財政部 
【發文字號】公通字[2005]20號   
【釋出日期】2005.04.15 
【實施日期】2005.04.15 
【效力狀況】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財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公安機關、財政部門在查處經濟犯罪案件工作中的協作配合,充分發揮註冊會計師和註冊資產評估師在查處經濟犯罪案件中的作用,準確打擊和有效預防經濟犯罪,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與財政部會計司、監督檢查局、企業司及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溝通、協調查處經濟犯罪案件中的協作事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通報相關工作情況及新出臺的規章制度,協調解決查處經濟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難點問題,探討預防和打擊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中違法犯罪的對策等。
  省級公安機關與財政部門可建立相應的聯席會議制度。
  二、建立資訊交換制度和案件線索移送制度
  各地公安機關在偵辦經濟犯罪案件或其他案件中發現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除有礙偵查外,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資產評估協會。
  各地財政部門發現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或委託方涉嫌經濟犯罪的,要依照《刑法》、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本通知有關要求,及時將有關線索移送同級公安機關。各地註冊會計師協會、資產評估協會發現的相關經濟犯罪動態資訊,應及時通報同級公安機關。
  各地公安機關查處的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涉嫌經濟犯罪案件,應層報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備案。各地財政部門、註冊會計師協會、資產評估協會對本地發生的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分別報財政部會計司、監督檢查局、企業司、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備案。
  三、建立專業技術鑑定機制
  鑑於會計、審計、評估等業務專業性較強,為有利於公安機關對案件事實準確定性,公安部與財政部協商建立相應的專業技術鑑定機制,具體工作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承辦,設立專家庫,根據公安機關或當事人的委託,從專家庫中抽選人員組成專業技術鑑定小組,對有關經濟案件中的相關專業問題提供鑑定意見。有關鑑定工作規則另行制定。省級公安機關和財政部門可以建立相應的專業技術鑑定機制。
  四、加強司法審計、司法評估工作
  針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在辦理部分經濟犯罪案件中需要開展司法審計、司法評估工作的現狀,各地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可與註冊會計師協會、資產評估協會協商,加強司法審計、司法評估的相關專業培訓工作,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應加強對司法審計、司法評估工作的研究,結合行業特點和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的要求,制定相關的專業標準。
  五、充分發揮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和協會各自的優勢,積極開展雙向業務培訓
  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資產評估協會應充分發揮各自的專業特長和優勢,利用研討、講座、培訓班、課題研究等多種形式,相互開展業務培訓工作,加強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辦案人員的經濟、財政、財務會計及評估知識的培訓和對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法律知識的培訓,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六、嚴格依法辦案
  各地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在查處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涉嫌經濟犯罪案件中,要嚴格依法辦案,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懲處,不得以罰代刑。要充分考慮兩個行業的專業特點,嚴格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在未獲取確切證據前對從業人員慎用強制措施,做到既打擊行業中存在的經濟犯罪行為,又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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