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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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說明】 該條是關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構成累…


法條內容:
  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說明】
該條是關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構成累犯的規定。
根據法律的規定,認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累犯,須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1.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後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前罪或者後罪中一罪不屬於上述犯罪範圍的,不能構成本條規定的特殊累犯。根據本條的規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行為人,只要再犯這三類犯罪中的任一類犯罪的,均構成累犯。即前罪和後罪不需要同屬一類犯罪,如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者,再犯恐怖活動犯罪的,就構成累犯。
2.構成特殊累犯,不受刑法第65條關於構成累犯的前罪和後罪都應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條件限制。即前罪只要判處刑罰即可,後罪只要構成犯罪即可。
3.構成特殊累犯,不受刑法第65條關於構成累犯應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的條件限制。即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之後,不論何時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都構成累犯,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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