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於追訴時效的規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而,行為已過追訴時效便不能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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