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審 ,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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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審 ,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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