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重慶人黃某,1968年生,漢族,大專文化,原系重慶市XX公司第三分公司幹部,住重慶市渝北區,因涉嫌貪汙罪於2001年被重慶市某區人民檢察院起訴至重慶市某區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人涉嫌夥同他人貪汙該公司承建專案工程款共計金額81700元,其中黃某分得44064.35元,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條之規定(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個人貪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注:“個人貪汙數額”的認定應以其所參與的共同貪汙的數額予以認定)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後,指派刑辯律師承辦,辯護律師在充分審查案卷材料,多次的詢問被告人之後,結合相關的案件事實,提出被告人的職務是從屬地位,貪汙分錢的事項是受上級領導的安排,職務侵佔過程中受指使及被動地位,故在貪汙犯罪中系從犯、退清全部贓款、認罪態度好、有一定悔罪表現、無犯罪前科等辯護意見,並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
法院經審理,採納了辯護律師的從犯的辯護意見,最終在法定刑以下減輕判決被告人黃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宣告緩刑三年。在被告人受賄數額較大應當在5年以上處刑的情形下,辯護律師的出色辯護為當事人成功減輕判決,並取得緩刑的結果,使得當事人免於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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